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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小童被商场电梯绞手 面对事实商场拒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1:25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节目《两岁小童被商场电梯绞手 面对事实商场拒不负责》,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通常两岁的孩子是不知道害怕的,更不知道如何避免危险。我们本期节目的小主人公湖北两岁的泽英小朋友就在电梯边上吃东西,不小心,手里的零食就掉到了电梯上,他下意识地去捡,可是,这电梯不仅把他的零食"吃掉"了,而且把他的手指也"吃"掉了。

  配音:提起肯德基、麦当劳,对于很多孩子们来说都是充满诱惑的。两岁的小泽英也爱吃麦当劳,那一天,虽然没有多少收入的妈妈,还是揣了5元钱,打算买一个汉堡给小泽英。

  张女士:那天晚上,也就说7月26号晚上7点过一点,我们就到家乐福(广场),就是刚到7点多钟吧。到那个家乐福把推车推(小孩)到外面转了一圈,开始丢下推车的时候,就上那个电梯。刚刚上了两步小孩吃的东西掉了,他就去捡。他一挨上去的时候,他说,妈妈痛,痛。

  配音:张女士做梦也没有想到,仅仅是捡了掉在地上的东西,居然让孩子受到了那么大的伤害。

  张女士:我就连忙把他一抱起来,一看这手这个第四个指甲就掉得直摆,我连忙就准备下来,一看那个电梯是上,我又上去又下来。他(小孩)哭的时候,那个人行道的楼梯,就有人在讲。他说,哎,小伢的手是不是被电梯绞了,我当时是自己都吓昏了。我只知道点头,反正就是什么反应都没有,我只知道是去医院,我当时没跟他说什么。我就下电梯,我就想起那个钥匙掉在那个家乐福的(推)车里头,我就(喊)说,我的钥匙 钥匙,最后是那个保安给我的。

  配音:本来孩子是想去吃麦当劳的汉堡的,没想到,汉堡没吃到,自己的手指却被电梯吃掉了,孩子是无知的,他不知道掉到电梯上的东西不能捡,也不知道电梯会绞伤自己。

  张女士:最后我就把那个小孩还是坐的我自己的自行车回家的。回家之后,就是我当时回家拿钱,当时我老公他不在家,就是我隔壁的街坊他跟我一起去,就是先去的是十里铺医院。医生一看,他说,你赶快到同济,协和去。

  配音:情急之中的母亲把孩子用自行车带回了家里,取了钱,才在邻居的帮助下把孩子送到医院。显然这个做法的确有些欠妥,十指连心,这无形之中延长了孩子的痛苦。 经过了一番折腾,孩子终于到了协和医院。

  张女士:那个医生一看的时候,他就说马上需要做手术,他说(他考虑)了一下,这个小孩是七点钟吃完饭的,他说大概十二点钟做手术,需要我们签字。他爸爸来的时候就签字,我们(小孩)就开始做手术,做完手术就是27号的一点多钟吧,一点四十分吧。

  律师:这个小孩的母亲好像疏忽了一点,当时没有保存证据,她保存证据的方式,比如说,打110报警或大声呼救,引起围观观众的注意呀。第三个就是及时和商场工作人员进行交涉,(把)这个小孩一块送到医院去。

  配音: 律师在谈到孩子的母亲忽视了保留证据这个问题时,也谈到了另一个法律问题。

  律师:这个小孩,他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是他的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话,造成小孩的损伤或者损失的话,他同样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配音:据张女士的讲,她当时是吓昏了,只知道要送孩子上医院,要回家拿钱。她没想到呼救,或是与商场方面联系,寻求别人的帮助,尽快送孩子去医院,以减轻孩子的痛苦,更没有想到,孩子的手指被绞伤,除了自己的过失外,商场也有一定的责任。

  张女士:第二天的时候,他们医生呢在病房的(人),就是说做手术的那个医生,他们都说要找它(商场),我当时自己不知道。当时只知道去医院,(心想)自己的小孩被那个电梯绞了的,他们医生都说你不管怎么样,你就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商场)肯定是有责任的,最后的时候,我老公就去找过它(商场)。"

  严先生:我是(7月)28号送完报纸十点多钟我去(的),我跟我们的同事 组长一起去找他(商场领导),当时找他的时候,由他们负责安全的负责人接待的,她说你当时没有跟我们讲,她说现在这个事我们要通过调查。

  配音:我们在采访过程中也与严先生所指控的那家商场取得了联系,当记者问到关于孩子被电梯绞伤事故的时候,商场负责人说。

  商场负责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这个位置发生的。

  配音:孩子的手指在商场里被电梯绞伤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母亲的疏忽,也由于母亲的法律意识淡漠在当时没有注意保留证据,以至于商场方面可以以没有证据为由而拒绝赔偿责任。

  律师:我们任何一个案子的审判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通过证据来证明的我们一般的侵权案案子呢?举证责任,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你证明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旦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应该及时地保留这个被侵权的证据,以便在随后的维权活动中。变得更主动一点。

  配音:经过好心人的指点,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没有保留证据。过了两天,严先生夫妇,带着受伤的小泽英,到那家商场门口寻求目击证人。有一对青年男女那天刚好看见张女士抱着受伤的孩子从商场方向出来。于是我们联系到了证人,并做了电话采访。

  证人:那天天气比较热吧,我和我的朋友骑着自行车在家乐福东大门,那边不是有个花坛吗?就在那里,当时就看到一个妇女抱着一个小孩子,应该是左手,当时就是说抱着那个小孩的时候,看得到他在流血,好像是胳膊还是手上在流血,地上滴得都有血,那个妇女比较匆忙,也有一点特别,就是说小孩当时手受伤了之后,他也没有怎么哭泣。那个妇女她没有怎么大喊大叫的,也没有许多人注意。我也只是刚刚转过头看见了这件事情,那个妇女抱着小孩就在那个靠近中心(的地方)。那边不就是一条马路吗,好象她的自行车就停在那里,她就把小孩放在自行车上面了,然后骑上车就走了,当时我们还议论了一下,就是说为什么她不叫救护车,或者是什么的,我朋友就说可能是身上没带钱。

  配音:小泽英的前期手术应该说是成功的,但他还面临后续治疗,这笔费用对于本来就没有多少收入的家庭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据了解,严先生已向汉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请法律援助,汉阳区法院已经接受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已经在审理过程之中。

  律师:我国的(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有不受到损害的权利,那么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在进行消费时。他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他就有权利向经营者提出索赔,作为(本案的)这个小孩,他是个消费者,他去这个商场乘这个电梯的时候。他的手指头被夹伤了造成伤残,那么他的损害就应该由经营者,商场来进行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是这样规定的,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本案来说,(这个)商场也许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或是它的器械本身就有问题,给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那么作为商场它的法人就有赔偿的义务。

  主持人:现在我国的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还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使自己的维权活动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编导:胡朝晖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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