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旧充新 消费者状告宜家为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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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0:56 法制播报 | |||||||||
法制播报7月4日播出《家居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的节目,以下是节目内容: 主持人:北京的马甸桥有个宜家家居,宜家在瑞典的一个小农庄创立至今已有六十年了,目前总共有215家宜家商场分布于33个国家和地区。北京的杜先生是宜家家居的忠实消费者,出于对宜家的信任和喜爱,杜先生的不少家居饰品都是在宜家选购的,前不久杜先生又到宜家买了一个衣柜,货送到家,杜先生一验货,这气就不打一处来,后来就为这衣柜,杜
杜先生:4月2号在宜家买了柜子,4月5号宜家工作人员就为我送货安装了,当时包装是完好无损的,但是打开一看就发现(柜子)角上有三个被钻的洞,而且非常大。我们就问安装人员,当时安装人员说这确实是被安装过的门板。 杜先生:这个就是我们买的宜家柜子,出现问题的就是旁边这块侧板。这个侧板这个小孔被钻烂了,钻了好大的洞。后来经我多次和他们协商,他们才送了一块新板子过来,这等于是后来装过来的那块新板子。 配音:杜先生称,为了证实这个门板已被安装过,当时的安装人员也在送货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之后,杜先生便多次给宜家方打电话,要求其尽快更换这块门板。 杜先生:我看我那门板,还在那摆着,柜子始终散散的几块放在那一块,自己心里看着也很添堵。因为没有得到宜家答复,我就多次打电话,打完电话他们就推诿负责人不再,或者是出差了,打了好几次都没有找到相应的人。 配音:急于更换门板的杜先生只得亲自跑了一趟宜家,才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杜先生:我就亲自去了一趟,然后他们就同意给我换了。 配音:杜先生原本是宜家家居的忠实消费者,家里面大到沙发,小到窗帘环都是宜家的产品。这次的事件虽以换货收场,可杜先生却怎么也想不通,总想向宜家讨个说法,希望宜家对这件事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或答复。 杜先生:我认为给消费者换货,这是一个最基本要做到的事情,但是对于你之前的欺骗行为,怎么也要出来说一下,有个说法。或者说因为什么,或者是正面有一个答复。可是什么却都没有,只是说推来推去。 配音:于是,一气之下的杜先生一纸诉状将宜家家居(北京北瑞家居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2500元。2005年5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杜先生:安装时原告发现门板上有3个已被钻坏的洞,明显为曾经安装的旧货,但包装非常完整。被告以旧售新,其行为实属欺诈。要求针对这一门板双倍赔偿。要求判被告赔原告损失。 配音:而对于完好的包装中出现残旧品这一说法,被告方并不认可。被告方指出,由于此块门板并没有经过鉴定,因此不能当然就认为该门板是旧货或有质量问题,并指出该产品既已更换,原告就无权再提出任何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 许梅:对于原告有异议的产品,原告无鉴定,也无保存。并且既已更换,所以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原告无权再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它已经是完结事实了,就不能再提出其他解决方式或者是异议了! 配音:但是,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此案的重要证据--送货单上安装人员的亲笔签字:一个侧板曾经组装过,客人要求换货。 原告 杜先生:送货人已经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实际上已经就证明了产品品质情况如何。 配音:而被告却明确指出,工作人员原则,仅是利康搬家运输公司的司机,不负责安装家具。因此他的签字,就不能代表被告方宜家家居。 被告代理人 许梅:我们和利康搬家公司有协议,利康人员无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 配音:原来,被告方宜家产品的一切送货安装都是委托利康搬家公司来实施的。并且二者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利康人员无权确认宜家产品的任何质量问题。随后,被告方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份合同。而原告方却对此合同的签署时间产成了异议。 原告杜先生:原告认为被告出示和利康业务合同有欺诈行为,因为其签署时间和约束时间不符合,原告怀疑被告是后拟的合同。 配音:同时,原告方也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另一主要证据,残旧家具的数码相片。而被告却以没有工作人员原则在场证明为由,对该数码相片的真实性提出了置疑。 被告代理人 许梅:原告本人没拿,真实性有误。我想看到原告和坏柜子同时出现。应该有原则在场的证明。 配音:审理最后,原告方依旧认定未开封的包装里面出现残旧品,实属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原告杜先生:原告认为:未开封的产品,居然里面的产品是残旧品,我们对此很费解,原告认定是存在欺诈行为,希望给予消费者赔偿,宜家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代理人 许梅:针对本案,首先主观上看,被告没有故意虚报任何虚假情况。也没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被告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配音:被告方最后还强调,被告之所以会更换这块门板,只是为了促成这个问题的顺利解决,而并不等于被告就认可了这块门板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被告代理人 许梅: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更换行为是认可了这块面板存在质量问题的话,被告也是不予认可的,被告更换面板只是为了对这个问题顺利解决。 配音: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销售发票,本案的合同双方应为北京安盛基业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和被告,原来,原告杜先生在开取购物发票时,使用的是某公司名称。所以,法院认为,杜芃作为本案原告不适合。由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芃的起诉。 配音:法院还强调,原告方也可以本案合同中北京安盛公司的名义另行起诉被告。当我们致电给原告杜先生时,杜先生表示他不会再另行起诉或是上诉了。 杜先生:不再另行起诉或是上诉了。这件事情已经搞得我很疲惫,算了。 配音:而胜诉方宜家家居却表示,就算原告杜先生作为本案原告适合,其一样有很大的把握胜诉。 被告代理人 许梅:就算原告杜先生作为本案原告适合,我们一样能赢,我们本身就没有任何责任。 配音:随后,我们记者也就广大消费者共同关心的,如何在消费购物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教了专业律师。 北京英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殷国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拥有知情、公平交易等等一系列的权利。那么在具体的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那么我们消费者首先应该及时地收集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协调第三方(比如说,街道阿等等)作出公证,或者是签署相关的有效文字等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杜先生,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很好,但是如果在某些方面能够再严谨一些会更好。 主持人:消费者跟商家之间关系,永远存在着既互利又矛盾的两面性。只有买卖双方都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才能真正达到互惠的根本目的,才能进一步避免像上述这类买卖纠纷案件的发生。那么,作为买卖双方弱视群体的消费者,更应该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合法证据,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