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补偿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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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4:38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杨雨超 刘欣荣)日前,一份关于工伤待遇给付有争议的投诉置于记者案头,因工死亡的包头市雄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人魏金生家属对该公司给予的死亡补偿丧葬金和死亡补助金67080元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支公司给付的14000元的补偿不满,认为补偿标准低,可公司坚持该补偿标准,家属不知该怎么办? 据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上述工伤事故发生在今年3月29日凌
事故调查人员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工死亡的责任事故,主要原因是吊煤工魏金生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进入3号炉吊煤斗,违章冒险操作,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雄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监管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设备安全管理不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斗钢丝绳没有及时检修和更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处罚。 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补偿金低的问题,由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成立的雄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29”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利刚介绍,他们对此是严格按照包头市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该事故善后事宜的。 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的支文宇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