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人撞出官司 寻找狗主人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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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9:04 法制播报 | |||||||||
主持人:现在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狗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乐趣,但也给人添了不少麻烦,有的麻烦大了,甚至因为狗就闹上法庭,现在每年法院都要受理多起因为狗引发的官司,这不是湖北省也有一件因狗而起的官司。湖北省红安县高桥镇头边村有个67岁的老汉叫马楷清,2001年6月10日下午,马老汉去看望十几里外的女儿,当马老汉走到高桥镇财政所附近时,一场横祸突如其来。几条在公路上追闹的狗突然向他冲过去,将猝不及防的马老汉撞倒在地,后脑勺重重的碰在路上的一个石头上。这一幕正好被路过的邓晓莹两姐妹看到,她们
【配音】:马老汉被吴吉斌夫妇送到了镇医院进行医治,清醒过来的马楷清向赶过来的妻子张道芳告诉了自己受伤的原因,不久马老汉因伤势过重被送到县红安医院 受害人马楷清的妻子:我去了他跟我说 我说怎么撞倒的 他说是哪个哪个狗子把他撞倒的 他一摔下去 把血管摔开了 我一个人连忙打电话给女儿两个人赶到县医院去 问他是怎么摔倒的 他说是狗子把他撞倒的 第二天 他插上氧气不能说话了 他说要回 他说整不起 什么时候死的 他下午摔倒的第二天下午5 6点钟(去世的) 【配音】:事发第二天,马楷清终因伤势过重去世。老马的儿子马尚荣觉得父亲不能这样平白无故的死了,既然父亲临死前说是吴吉斌家的狼狗把他撞倒的,吴吉斌必须对父亲的死负责。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马尚荣找到吴吉斌,要求吴吉斌赔偿。 受害人马楷清妻子:我媳妇找了去 他是怎么说的 他说不是不是他的狗子 (出事后)他把狗子送到别人 别人说这个狗子跟他不相关 被告吴吉斌妻子:赔钱肯定是不合理的 我不是喂狗的人 我是把他送到医院去 我又没有照顾这条狗 肯定是不合理 街上的人都可以作证 不是我一个人作证 街上的人都可以作证 有两个学生作证 不是我一个说了算 人人都可以评理 赔钱要我一家赔 我肯定认为不公平 怎么我一家赔 喂狗子的人没赔 怎么叫我一家赔 怎么叫我送到医院的人赔 【配音】:吴吉斌认为马家找他赔偿是无理取闹,首先这条狼狗根本不是他家的,第二,是四条狗在一起打闹,谁也无法证实就是那条狼狗把马楷清撞倒的。 主持人:这条狼狗的真正主人是谁?马家能否仅凭马老汉的一句话,就要求吴吉斌一家赔偿的做法是否合理,到底谁对马老汉的死负责?马老汉的家人怎才能为他讨回说法? 【配音】:为了给死去的父亲讨个公道,2001年10月,马楷清的儿子马尚荣将吴吉斌告上了法庭,要求吴吉斌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30340.6元。 湖北省红安县高桥乡 马楷清妻子:应该该吴吉斌赔 因为是他的狼狗 现在政府部门管制狼狗你没有管好 不然要法干什么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吴恒恩 法官:最大的争议就是两点 一是这个狗子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是谁 第二那 是四只狗子打架造成的事故 现在只能找到一只狗子 其他的三只狗子-又找不到 带底是承担全部责任还是1/4责任 焦点在两个地方 【配音】: 为了弄清狼狗的真正主人,法庭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终于弄清了这条狗的来龙去脉。 (图解): 邓冲 / \ / \ 吴吉斌---------- 吴小毛 原来这条狼狗最初是由红安县高桥食品公司的邓冲饲养,1999年初因工作调动,邓冲将狼狗送给了吴吉斌饲养,在饲养几个月后,因这条狼狗咬人又将狼狗退还给邓冲,邓冲又将狼狗送给了本镇的农民吴小毛饲养了两年。2001年初,吴小毛有事外出,将狼狗送给了吴吉斌,发生这起撞倒马楷清致死的悲剧后的第二天,吴吉斌将狼狗又送还给吴小毛。 【配音】:这位中年人就是邓冲,第二次开庭时,吴吉斌要求法庭将他追加为第二被告。 被告 邓冲:我的狗子不是在我的手上出的事 也不是在第二个人手上出的事 是第二人给的第三个人 我肯定不会承担哪个责任 因为我的狗子跑出去了就不跟我相干 【配音】:吴小毛对吴吉斌把他追为第二被告,也感到十分冤枉。 被告 吴小毛:我凭什么承担这个责任 别人把狗子给我 出多大的事我都承担 我把够给别人去了 我就不管了 就该别人承担 被告 吴吉斌:我觉得我是冤枉的 理由之一一是民不告 官不管 有6只狗子 为什么要告我这只狗子 第二狗子既不是我的饲养人 也不是我的管理员 狗子的责任应该判给饲养人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吴恒恩 法官:在庭审中 吴吉斌提出他不是狗子的饲养人按民法证据规定 按他的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在证据的提起过程中 他一直没有提供证据但是原告提出的证人 证言 包括吴小毛 邓冲都承认这个狗子责任关系成立 吴吉斌也在庭审中承认吴小毛 邓冲的关系属实 这个关系应该成立 吴小斌应该是狼狗的管理者 我们认定他为管理者我们没有饲养的动物 没有尽到管理人的责任 失职 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 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按民法通则127条 那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现在饲的动物狗 猪 牛等这些动物 他的饲者都要尽到职责 切实履行义务 管理好牲畜 不能对他人伤害 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配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事故中,无证据证明是哪一条狗撞倒马楷清,应推定四只狗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同等责任,因原告不能提供另外三只狗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效,2004年6月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吴吉斌赔付各项费用的四分之一,即8285.16元。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吴恒恩 法官:(吴吉斌)承担4分之一的责任 按证据规则原告人须对他所受的侵害负担证责任 这4只狗子的管理者和饲养者必须向法庭提出 现在他只能向法庭一条狗 我们只能判决承担4分之一 全部判他一个人承担责任不合理 这起历时三年的狗撞人官司终于尘埃落地,但此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并不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当民事责任,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①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为动物致损的前置原因。例如攀越动物园围栏跌入兽笼而被猛兽致伤;二是受害人在动物致损后由于未尽保护自己应有的注意而引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扩大。 ②第三人的过错。例如某人唆使邻居之狗扑咬他人。 ③其他理由。例如受害人借骑饲养人之马,饲养人已告知此马性烈,鉴于受害人甘冒其险,对其被马摔伤之损害,饲养人可按"受害人同意"主张免责。 主持人:由于吴吉斌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最终给他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了解,目前在农村因为没有相关动物管理措施,一些狗等家畜在野外随意出没,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不少的隐患。这起案子就给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提了个醒,人们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更应记住权利的另一面--责任。(编导:孙锐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