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向村民收取办案路费 所长称不得已而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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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4:13 西部商报 | |||||||||
办案路费的收条。记者 刘东亮 摄 本报讯 (记者 刘东亮) 天水市一村民何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接到报警的派出所不但没把问题解决,反而向她收取办案的路费。对此,派出所所长解释称,一是所里没车,二是所里没经费支出,所以只能让报案人承担租车费用。目前此事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投诉:派出所办案收路费
近日, 秦安县郭嘉镇的何某向记者称,她19年前搬到现在的住所。2004年,邻居们因加宽路面而占了她家的地,因为补偿问题他们与四户邻居产生纠纷,她的丈夫因此被打伤。何某报案后,郭嘉镇派出所于2005年6月1日晚前来调查,同时办案的王所长让她交100元的租车费,由于当时家里没有钱,直到6月28日,她才将钱交上,派出所根据她的要求写了一张收条,但是她的纠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派出所:不得已而为之 7月7日,记者就来到郭嘉镇派出所,该所的王所长称,6月1日那晚,所里接到何某的报警说出人命了,就连夜租了一辆车赶到何某居住的村子,到现场时才发现双方只是因土地纠纷对骂而已。收100元的路费确有其事,当时是车主打的收条。当记者问王所长收取租车费是否合理时,他称该所没有一辆警车,同时也没有一分钱的办案经费,遇到刑事案件时他们可以跟乘上级公安机关的警车,但接到民事案件时他们只能租用车辆,在没经费的情况下只能让投诉人来支付车费。他认为此举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 公安局:调查处理此事 秦安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听完记者的介绍后称,这起纠纷案的情况他们知道,但收路费的事他们还不知道,对于此事他们一定会调查清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