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无效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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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8:25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高青)家住包头市九原区的徐女士打进本报热线询问:“对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不可以提起上诉?” 徐女士讲:“5年前,16岁的我年轻无知,为了金钱嫁给了大我18岁的王某,婚后生一女儿。今年我才发现王某已与另一女子相好,随后向我提出离婚,我没有答应,后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我不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最近,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王某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朱律师,他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为此,王某作为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