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民占用小区共用部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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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20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高宏)楼前开辟了私人小花园,楼梯下建起个人小仓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住宅小区的许多业主惯于见缝插针,常常把小区的共用部位据为己有,开发起了自家的“自留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同设
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公民的私有财产、共用财产的确定和权利的边界总是含糊不清,导致商业住宅小区一些共有部位的产权归属不明确。 ★共用部位被“开发” 在呼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煤田住宅小区内,记者发现有些一楼的住户在窗前开辟了一块私人小花园,园内鲜花争相吐蕊。 “种上花是好看,可楼前的空地本来就窄,现在只能从花池和凉房间不足2米宽的通道走过,一下雨,道上一有积水,人们只能踮着脚贴着凉房走。自己为方便、好看,也得考虑大伙儿的利益。”楼上的一些居民不赞成开辟私人小花园。 与这里相比,居民楼道被占更是不足为奇。 记者在回民区某小区采访时发现,一楼楼梯下巴掌大的一点空隙,竟被围成了一个小凉房,还安了门上了锁,成了私有财产。愤怒的自然是那些楼上的居民们,他们认为,楼道口本来就那么一点地方,加上人们有时把自行车放在楼道里,白天还好,一到晚上,连个下脚的地方都没有,磕磕碰碰摔跌撞墙是常有的事儿。 其实,许多居民对此只是暗中发发牢骚而已,虽说是小区的共用部位,但碍于都是邻居,大家谁也不愿意出来干涉。 就住宅小区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记者从呼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开发商在出售楼房的时候,一般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确定为居民共用,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明确了这部分的权属。 但是,在许多有类似情况的住宅小区里,几乎没有居民站出来投诉,呼市玉泉区一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几乎各个小区都有,但一般只要没有给其他住户造成大的影响,大家都不说,毕竟居民间考虑更多的是邻里关系。 ★明确业主权利 减少物业纠纷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 居民小区共用部位权利权属不明,经常引发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 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设施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 草案还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