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能办继承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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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7:4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张彩霞)近日,包头市的白先生拿着他父亲自书的遗嘱来到包头市昆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白先生说,他母亲于2000年去世,他的父亲当时为后事考虑而以遗嘱的形式将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留给两个儿子,为慎重起见,他还请了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做见证人,自书并签署遗嘱。现在他的父亲也去世了,白先生便拿着自书遗嘱来办理公证手续。
自书遗嘱到底可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包头市昆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答复如下:公证处不能以遗嘱为依据出具公证书。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父的两套房产均是他和老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他和老伴各拥有该房产一半份额,在其母也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由其父、其母的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此时,这两套房产已经是多人共有,而不是其母过世后当然由其父一人拥有,所以他的父亲也就没有权力将他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处分。 对这种情况,公证人员建议:当白先生的母亲过世后,他的父亲和女们就应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子女放弃继承,白先生的父亲继承老伴的份额,这样房产就全部归其父所有,然后他就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进行房产的分配。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