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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因25元嫖资与卖淫女争执 反抢100元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2:0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张小余 实习生庄从庆 通讯员王冬莲)嫖客樊某某付嫖资25元与“小姐”起争执,一时愤怒反抢“小姐”100元,并用刀划伤见义勇为者,近日被广州花都区法院判处四年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樊某某,系广西来粤打工仔,2005年4月18日22时许,与一卖淫女商定25元嫖娼一次,于是樊某某去到卖淫女的出租屋内嫖娼。事后被告人给了卖淫女100元,卖淫女却
找回70元,樊某某不满,两人扭打起来。樊某某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刀,以胁迫手段抢回了100元。

  樊某某逃跑时,卖淫女大喊抢劫,引来附近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樊某某用刀具暴力抗拒他人抓捕,划伤刘某的右手掌并致其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樊某某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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