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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王斌余案的深层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1:46 东方早报

  近日,因讨薪未果而激愤杀人的民工王斌余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围绕这一案件,本报在上周已经刊发数篇文章予以关注,这里再次刊发一些关于此案的深层次思考。

  警惕民意被“曲解”

  媒体对王斌余杀人案的讨论进展到今天,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二审判决中杀与不杀的定夺,民意已经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之一。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对民意的吸纳直接而有效,虽然无法参与量刑,但却有权裁决事实。大陆法系的法官则要通过间接渠道———民意在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中存在新闻媒体这一“中介者”。

  这样,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媒体依据其手中的采访报道权来报道案件的真相,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事实;另一方面,在公众知情权得到满足后,其判断结果反映出来的民意又要通过新闻媒体来表达。也就是说,民意和司法的互动要经过四次传递。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意要尽可能地“保真”,一方面依赖于司法文书的公开性要做好;另一方面依赖于新闻媒体公信力的提高,经过自己加工判断后倾向性很强的事实,无疑会误导公众。

  反观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得都不太到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司法文书公开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公众对事实的认知程度低得可怜;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堪忧,使得事实和民意在经过这一过滤器后早已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无法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故而,只有从司法公开和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两方面着手,才能提高司法审判中的民意可靠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石毅

  判决应无关“心理暗示”

   在当前的舆论中,认为王斌余不该判死刑者有很多,而另有一些人被认定是“少数派”,在“少数派”近日的论证过程中,有两种思考基点和逻辑依据,特别值得警惕,尤需予以辩驳。

  最应警惕的一种观点是9月12日《新京报》的一篇评论,其中提到:“如果宁夏当地法院最终刀下留人,这对那些被欺压的农民工群体可能是一个后患无穷的心理暗示———采取暴力吧,反正我是被逼的,反正舆论站在我们这边,反正杀人可以不判死刑。”作者由此担心:“如果这个逻辑蔓延,社会将是什么样的情景?”

  到底什么因素可以决定王斌余的生死?显然,这个答案只能服膺于法理的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来判定。王斌余只能为他自己当时和此前的行为负责。如果非要他为“后果”承担责任:那么就应该“过度判决”,剥夺他的生存权,此种逻辑蔓延,才真正将为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文中还有一个观点:王斌余的“罪与罚”不应该被“淡化”,即便是“资本的嚣张气焰与职能部门的不作为”逼使他产生了如此冲动也掩盖不了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情绪性颇浓的道德色彩遮蔽了本该在尝准确而明晰的法律认知”。作者担心,不如此或会导致“杀人有理”论,甚至杀人行为被“美化”。

  显然,所谓“罪与罚”不应被“淡化”,是一种太过简单化的思维,只重视了司法手段表层的“合法性”,而忽视了其深层的“正当性”———司法手段不仅应该追求基本的“合法”,更应该追求更高层次的“正当”,只有这样,司法才能成为社会公义的更好保障。 河北省邢台市教育局郭之纯

  歧视不灭 悲剧不已

   制造震惊京城的北新幼儿园血案的付贺功,一审被判处死刑。然而在听此判决后付没有丝毫悔意,“判得正好,不上诉,没什么可后悔的。”付曾自称自己是次等人,已经活得差不多了。什么时候起他有了“次等人”的自我定位,从此失掉了自尊?为什么会觉得“已活够了”?是什么缘故让他以自己的同类为敌,把残害他人生命当成了报复?这些都应该引起社会公众的省察和觉悟。

  近来发生的为讨回工钱和公道正义而愤然杀人的阿星、王斌余案件,已经引发了公众的沉痛思考。当一个人通过勤劳的双手,也不能够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甚至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当一个人即使像阿星那样奉公守法仍不免受人凌辱的命运;当一个人像王斌余那样老实善良却得不到劳动的报酬反受到殴打;当一个人像付贺功那样一直无业,没有生活来源,不能不以盗窃、抢劫为生;当一个人尊严扫地、自信尽失、走投无路之时,一切都可能发生。而制造悲剧的除了个体人性的沦落、心灵的颓废,则是种种有形的无形的歧视,来自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歧视,来自社会主流文化对于边缘文化的歧视,来自群体性的而非个别人的歧视,以及来自制度性的歧视。

  付被判以极刑,实属罪有应得。但我仍不免股悚,仍不免无来由地悲哀。因为别人的罪,其实就是我们的过。因为任何个人的悲剧,都是我们共同的悲剧。我们必须有所担当,制度性创新必须跟进,让每一个公民都有尊严地活着,否则悲剧还会不断重演。 安徽省砀山县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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