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谁来擦拭王斌余那把滴血的尖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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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我的生命事小,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希望社会能够关注我们,尊重我们!”——王斌余 新闻背景 农民工王斌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
最·新·动·态 律师被另外指定 9月8日,王斌余的一审律师武绍智来到看守所,拿着王斌余父亲王立定的委托书,他却不能见到这个让外界无数人士牵挂的年轻人。法院告诉他,此案已有指定律师,相关程序已经结束,不会让他来打这个官司。 武绍智听出了其中隐约的不祥。同一天,王立定也来到看守所,这可能是他们父子俩的最后一次见面,但他们已说不出更多的话来。 焦·点·争·议 王斌余该不该死?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王斌余讨薪受到委屈,包工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受委屈应当采取的手段相当。以死刑不合理提出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很难说得过去。”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对于法院的判决还不好评判,不好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好说一定是正确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 至于有些网友认为王斌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两位学者都表示不能认同,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周光权认为,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 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反映,周光权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曲新久教授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官应当关起门来,不看关于这件案件的报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 各·方·看·法 谁来为悲剧负责? 社会舆论普遍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示同情,认为王斌余案已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拷问了严肃的农民工问题。 社会学家:农民工制度存在突出问题 陆学艺(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学者):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止是被杀者的责任。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利益受损是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是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广大网民:漠视农民工权益的人应受罚 一位网民对此非常痛心:我花了几乎3个小时翻阅了网络媒体对王斌余一案的报道和评论,看完以后总觉得这个案子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不能漠视劳动者的权利。王斌余杀人案产生的原因就是社会以及法律没有保护好普通劳工的权益,导致矛盾激化。 许多网民认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光挂在嘴边。事实上,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和执法者”。 血·的·警·示 关注民工即关注我们自己 关于王斌余案的是是非非,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正如王斌余在自白中所说的:“我的生命事小,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希望社会能够关注我们,尊重我们!”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宗旨。 相·似·案·例 怒杀三人的女青年未领死刑 《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了一个特殊案例,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貌美活泼,被人嫉妒,因而被人造谣“作风问题”(“作风问题”在当时可是极为重大的“帽子”,足可压死心理脆弱者),而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开枪击毙3人,包括一名副团级军官。因此,她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该案与王斌余一案存在很多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的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新京报 相关专题:民工讨薪不成怒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