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友老辛:关于设立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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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7:36 新浪网 | |||||||||
2005-09-08 12:00:02 网友:老辛 IP:221.15.136.* 关于设立“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为保障民工合法权 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 1条,提出本建议。
二、适用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以下简称准备 金制度)的主体,包括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民工的工矿、建筑、环卫 等企业法人和私营业主等。 三、企业按照民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 倍向银行缴存准备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并出具资金证明。 四、没有取得资金证明的企业,不得参与工程竟标,已经中标的,在 足额补缴以前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其工程款应当首先缴入准备金 账户,扣缴以后的数额方可支取。 五、企业按月足额把民工工资缴 给银行,银行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的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当月工资发放给 民工本人。 六、企业只提供当月工资表,没有提供工资款额的,银 行可按照工资表动用准备金对该企业民工发放工资。 七、企业没有 提供当月工资表,也没有支付工资款额的,银行可按照上月工资发放 情况直接对民工发放工资。 八、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银行可根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动用该企业的工资准备金, 向民工支付。 九、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银行可根据生 效的法律文书,将相关企业剩余的准备金作为遣散费用发给民工。 十、已经缴存了准备金的企业,由于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扩招民工的 ,应当先行补充准备金,在补充的相关额度内招收民工。 十一、禁 止企业少报、瞒报民工数额,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实施监管,发现有前 述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准备金。 十二、银 行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报告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劳动管理 机关应当在一月内按照保护民工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 企业和银行。 1.拖欠民工工资的; 2.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政府 公布的最低工资水平的; 3.具有其他足以导致民工利益损失行为 的; 十三、被处理的企业如果不服处理,可以向处理机关的上级提 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拖欠民工工资 的企业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供公众查阅。 建议人:网友老辛 相关专题:民工讨薪不成怒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