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因医疗事故瘫痪 父母上诉七年未果(组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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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0:38 新文化报 | |||||||||
一个生之即来的不幸 女儿刚生下来就处于窒息状态,大约过了10多分钟,才听到孩子的哭声。又过了一两个小时,医生说孩子的右臂不好使。——尹春红的母亲 刚一出生,不幸就伴随小春红而来。
1996年4月10日7时,即将分娩的张桂玲住进长春市二道区医院。产前各项检查均正常,无任何异常现象。当天12时许,她进入分娩室。大约13时40分,她顺利产下女儿。张桂玲说:“女儿刚生下来就处于窒息状态,大约过了10多分钟,才听到孩子的哭声。” 看到女儿的小脸蛋儿,张桂玲欣喜若狂,忘了分娩的痛苦。她和丈夫都是晚婚,28岁方初为人母,比她大9岁的丈夫尹德平更是乐得合不上嘴。 “也就过了一两个小时,我们的高兴劲儿还没过,医生说孩子的右臂不好使,让我们到其他医院看看。”张桂玲含着泪说,“听到这个消息,我再也笑不起来了,抱过孩子仔仔细细地检查,发现孩子右臂真的不会动,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担心得一夜未合眼。” 小春红出生的第二天,尹德平夫妇就迫不及待地抱着女儿来到长春市儿童医院,经过初步检查,一位医生说,孩子右臂不能动可能是神经有问题,如果两个月内无法恢复,一辈子只能这样了。 为了查清女儿的病因,夫妇俩抱着女儿跑遍了长春市各大医院,希望奇迹能发生在女儿身上。 5月15日,小春红出生的第34天,吉林省医院诊断为“右侧产瘫”、“臂丛神经损伤”,医生建议手术治疗。6月25日,两个月大的春红在吉林省医院做了神经移植手术,同时,医生发现尹春红“臂丛神经已全部从根部撕脱”。 如今,尹德平剩下的只有厚厚一沓儿“医疗手册”。 1996年9月2日,二道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是:患儿产瘫可能性大。按国家有关规定,尹春红被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随后,尹德平开始与二道区医院协商赔偿问题。 9月24日,尹春红的父母与二道区医院签了一次性处理协议。这份“二道区医院关于尹春红医疗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中规定:“一次性补偿患儿1万元,余一切事宜均由家属负责,医院在一次性处理后不再承担责任。” 一场7年未结的官司 “这些年我都记不清开了多少次庭,也数不过来收到多少份判决书。后来,只要一进法庭,我脑袋就疼,不知这案子啥时能审出头儿?”——尹春红的父亲 小春红手术后,尹德平一直遵照医嘱,坚持带着女儿去医院复查,一心期待女儿的病情好转,可是两年过去了,小春红的右臂神经一直未能恢复,尹德平渐渐绝望了。 1998年8月5日,尹德平向二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道区医院赔偿尹春红医疗费、伤残费、继续治疗费13万余元。1998年10月13日,二道区法院驳回了尹春红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尹德平与医院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并履行,其向法院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 1999年1月23日,两岁的小春红被吉林省医院确诊:“术后两年来,一直未见神经恢复,目前右上肢肌肉萎缩,功能丧失。由于损伤时间较长,自行恢复已不可能”。 其间,尹德平夫妇发现刚会走路的尹春红右腿有点儿跛,马上带女儿去医院检查。1999年5月29日,尹春红被吉林省医院诊断为脑瘫后遗症。尹德平说:“我女儿患脑瘫后遗症也是医院接产造成的,赔偿不能仅凭1996年的右上肢伤残的结果,所以我要求重新做医疗鉴定,法院重新审理。” 错过一审上诉时机的尹德平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检察机关抗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发回二道区法院重审,但重审判决仍驳回了尹春红诉讼请求,尹德平再上诉,但此时他已交不起上诉费用,上诉按自撤诉处理。 2001年8月,尹德平打工凑够钱,再次起诉二道区医院,区、市两级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诉讼。 至此,尹德平一家经历了6次法律诉讼,这场官司在“起诉”与“驳回”中持续了4年,其庭审争议的焦点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之类的问题,还没有涉及到医疗事故补偿问题。 “这些年我都记不清开了多少次庭,也数不过来收到多少份判决书。后来,只要一进法庭,我脑袋就疼,不知这案子啥时能审出头儿?”尹德平深感无奈地说。 一份4000字的抗诉书 法院的判决表面看非常有道理,事实上没有理解和适用好相关法律,更没有体现法律对弱者的同情和人文关怀。法官忽视了这个孩子将来所面临的困难与痛苦。——检察官杨静 2002年7月,尹德平再次向长春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遂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官杨静分析尹春红的案子时表示:“关于医院和尹家达成的一次性补偿1万元的协议,长春市的两级法院的判决表面看非常有道理,事实上,却没有理解和适用好相关法律,更没有体现法律对弱者的同情和人文关怀。法官忽视了这个孩子将来所面临的困难与痛苦。” 带着对尹春红深深的同情和维护法律公正的职责,杨静写下了长达4000字的抗诉书,其中提出三大抗点。 第一抗点:两次不同病症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 省检察院指出,本案裁定认定尹春红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尹春红第一次起诉的时间为1998年,此时的小春红只被诊断为“右侧产瘫,臂丛神经损伤”,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尹春红第二次起诉是因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右下肢跛行,脑瘫后遗症,继发性右髋发育不良半脱位”新的病症。这两次并非同一病症、同一理由。 第二抗点:不超过诉讼时效 尹春红这种潜伏的病症只有到其会走时才能被发现。由于这种隐性病症,受害人当时是无法主张权利的。这应当属于“由于客观障碍,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在病症出现后,法院应当确认此案属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从而予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保护受害人得到司法救济。 第三抗点:一次性经济补偿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二道区医院对尹春红的伤害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属行政责任范围。而医疗事故损害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况且尹春红在治疗中增加的医疗费用、监护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尹春红十几岁后才可行的“功能重建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应属赔偿的范围,不能因给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偿而免除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补偿”与“民事赔偿”不能混淆。 这份抗诉书的结尾是这样写的:“虽然,幼小的她并不知道医疗事故给一个原本生活非常困难的农民家庭带来不幸、不知道医疗事故给她带来一生都抹不掉的痛苦、不知道以后人生道路的艰辛,但对于尹春红今后无法正常生存的处境、一个需要社会扶持和帮助的弱者,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但是,两级法院对其未能依法给予保护和同情,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两级法院的裁决是显失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