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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水坑死亡 自来水公司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8:4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深夜与人发生斗殴,打工者跌入路边有少量积水的土坑死亡。死者家属以自来水管道裸露在外,形成积水坑为由,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自来水公司受牵连被判赔3万余元。

  深夜斗殴坠死小水坑

  2004年9月11日22时许,在镇江打工的江苏淮安农民姚德友骑自行车与骑电瓶车的妻子张秀芳一同下班回住处,在途中,夫妇俩与打工农民胡建付和同乡李军队迎面相遇。姚德友的自行车与胡建付所骑的车相撞,双方发生争吵、殴打。打斗中,姚不敌胡、李两人,转身逃离。胡、李各骑一辆自行车在后追击,姚跑至路口时,因体力不支,放慢脚步,紧追在后的李推着自行车撞向姚,姚抓住车龙头,提起自行车欲砸李。此时回单位叫人的姚妻及其同事赶至现场,李见状,急忙叫其身后的胡“快跑”。胡在慌乱中不慎连人带车跌入土坑,面部浸在少量积水中已死亡。警方调查后认为,胡建付的死亡无犯罪事实。10月8日,江苏大学医学院病理教研室作出病理解剖报告单分析,胡建付系溺水死亡。

  死者亲属告自来水公司

  胡建付跌入的土坑是一个面积大约3平方米,最深处1.6米的小坑,坑内除西侧内壁较陡外,其余四周均是缓坡。事发当日坑内有少量积水,水深至脚背。坑深处竖立一根自来水管道,高至路面时与一根平行于路面的自来水管道相接。死者胡建付80多岁的老母亲胡曹氏认为,姚德友将胡建付碰入坑内,未及时救助,造成其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自来水公司在路旁施工,开挖深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也是导致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

  2005年3月9日,胡母、胡妻携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德友和自来水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4万余元。

  法院:自来水公司赔3万

  在庭审中,姚德友感觉很冤。他称,自己是被打,当时“只有招架之力,没有还手之功”。姚德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来水公司感觉自己更冤,称这是“天上掉下来的官司”。公司认为,胡溺水死亡的那个土坑并非自来水公司所挖,是怎么冒出来的,自来水公司压根就不清楚。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管道有定期巡检、维护、管理的义务。事故现场的自来水管道裸露在外、周围形成土坑并有少量积水,造成安全隐患。但公司对管道裸露、周围形成土坑未有合理解释和相应证据,可推定土坑是其失职造成。胡跌入土坑造成死亡,自来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土坑最深处约1.6米,且只有少量积水,其安全隐患一般不足以致人死亡。故胡本人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自来水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万余元。而姚德友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胡建付跌入该土坑会造成死亡无事先预见,故其未及时实施救助,从法律上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自来水公司接到判决后不服,向江苏省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终审判决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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