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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里的抚养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4:2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李力

  抚养费官司是面镜子,折射出亲情的冷暖无常。

  因为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一个个不幸的孩子卷入到各类追索抚养纠纷中,在懵懂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案件来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208件,2004年250件,2005年1~8月已经179件。

  为女儿在北京落户口

  42岁的张先生是北京人,他曾与小他17岁的一个湖北女子同居。2003年3月14日,丰台法院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两人所生之女小卫由孩子母亲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同时他还给付小卫医疗费1万元。

  6个月后,湖北女子将小卫送到张先生处,从此没了音信。张先生为方便女儿今后读书及与自己共同生活,便起诉那女子要求变更小卫的抚养关系。开庭时,那个女子未出庭答辩。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确定。小卫年龄逐渐增长,需要正常的社会生活,且随张先生生活尚好。故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自2005年7月始,变更小卫抚养关系为张先生自行抚养。

  2001年5月以前,北京一直实行孩子户口随母的政策。从2001年5月以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北京开始实行孩子的户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随父的政策。为让自己的子女在条件较好的北京读书和生活,一些父母开始打起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官司。目前,此类案件有上升的趋势。

  把犯罪儿子推给前夫

  45岁的苑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她与前夫于1993年7月协议离婚,经协议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小伟由苑女士抚养,前夫每月给付生活费50元。此后,小伟随苑女士生活,但前夫一直未给付抚育费。苑女士无业,现每月仅领取儿子小伟低保费359元。

  小伟脾气暴躁,经常殴打、辱骂母亲。2004年6月,小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犯罪的儿子与自己的矛盾越来越深,苑女士心力憔悴,无奈之下,她起诉前夫,要求他来管儿子,而自己给付抚育费至小伟18周岁止。

  苑女士前夫也有自己不愿接手孩子的难处。他对法官说,我与前妻离婚时,小伟年仅4岁,其犯罪与他母亲的生活及教育有很大关系。我是残疾人,每月收入仅545元,就目前的条件,我亦无法抚养、教育小伟。因此,他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官征询了小伟的意见,他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权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本案中,苑女士母子二人虽在生活中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小伟长期未随父亲生活,其环境生疏。而且,小伟亦有随母生活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及生活环境对小伟成长及教育不利。从教育小伟的角度出发,苑女士与前夫均应克服各自困难,尽力抚养教育尚在服刑期间的小伟。为此,法院判决驳回苑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行为,应加以必要管束,这是父母的教育职责。儿子的犯罪与母亲疏忽教育分不开,一推了之等于把教育难题扔给了对方。面对犯罪的孩子,父母应共同分析问题,找出解决办法,而不是宣泄愤恨和推卸责任。

  大学生起诉父亲

  1984年出生的大学生阿紫,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2001年7月,父母离婚后,根据父母的协议,她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她生活费600元至大学毕业。

  2005年,母亲难以支付阿紫的学习费用,阿紫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至每月1000元。

  阿紫父亲在法庭上答辩说:“我一直每月如数交付阿紫的生活费,我已再婚,家庭负担重。而且阿紫现已成年,我愿意继续承担阿紫的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她大学毕业。如果有能力,我会适当增加她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阿紫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要求父亲再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了阿紫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发生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但一般情况下,当子女18周岁已经成年时,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一些大学生起诉离婚父母增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案件,实际上是呼吁成年子女不要单纯依赖父母,而是要更多地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工助学,走出一条自立自强之路。

  私生子抚养难题

  1980年出生的王女士现在是某公司秘书。1998年,18岁的她与比自己大11岁的董先生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2001年1月25日,她生下儿子小宁。儿子4个多月时,她与董先生分手。分手后,儿子由她抚养至今。

  2005年,她起诉董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她起诉称:因我无固定工作,儿子尚未成年,而且在北京所需的生活费用很高,我与儿子生活相当困难,我曾多次找儿子的父亲要抚养费都被他拒绝。我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改由其父抚养。

  在法庭上,董先生说,当初我不同意她生育这个孩子。但孩子出生后,我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为:董先生付王女士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从收款之日起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生活,小宁由王女士负责抚养,与董先生无关。现金10万元王女士已收下,此事有两个证明人证明。因此,董先生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董先生与王女士已于2001年4月签有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宁由王女士抚养,且董先生已给付王女士人民币10万元。此后小宁随王女士生活尚好,现在王女士以其他理由要求变更小宁的抚养关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中,不乏有些父母借着增加孩子抚养费的因由,向前夫或前妻索要钱财。更有些未婚生子的母亲,她们是拿青春赌明天的输者,她们认为自己为一个男人付出了青春,当初作为砝码的孩子,现在成了拖油瓶。于是,她们当中有人借变更抚养关系,甩掉“包袱”或再要钱。

  据介绍,目前法院审理的涉及非婚生育子女抚养纠纷占到抚养案件的3%。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有一肚子苦水,他们认为审理起来难题多多:首先要确定孩子是否是双方的。此类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做DNA鉴定的很多,大多数当事人都同意做,他们确实想确认一下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做过鉴定的绝大多数都证明孩子是当事人双方的,只有极个别的孩子不是当事人的。其次是寻找被告比较难。当初,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各奔东西,彼此互不往来了,而且外地人流动性大,很难找到当事人,这样的情况占到抚养纠纷的40%。三是查找被告方的隐性收入比较难。仅是被告的正常工资等收入,原告就很难查到,更甭说被告的隐性收入了。被告一方多数奖金不固定,年底的进项更无法查明,其单位开出的证明只能显示被告的大概收入,一般这样的证明都比被告实际收入低。在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取证前往被告单位取证的占到20%-30%。

  法官建议

  形形色色的涉及抚养关系的案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法律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等等。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健全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亲权制度。让父母更充分地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管教和保护行使权利、尽到义务;

  2、 建立对单亲家庭子女,特别是父母都是生活困难或者父母一方身体残疾家庭子女的社会救济制度。保证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长大以后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3、 加强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提高人们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认识,更好地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4、 针对现在人们隐性收入的增加,特别是有些个体商户、农村外出打工者等人员收入真实情况的难以查实,涉及婚姻、抚养问题的诉讼当事人要懂得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树立积极、主动收集证据的观念很重要,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5、 父母要慎重离婚。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性格形成以及成长影响非常不好,丰台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说,犯罪的未成年人有30%出自单亲家庭。

  6、对未婚生育当事人的忠告:

  (1)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非婚子女在不无整的家庭里成长,可能终生都不知自己的父母是谁,对他们身心健康是不利的。因此,想生子女的父母应该从孩子成长的长远利益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保护;

  (2)未婚生子女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论当事人还是孩子在未来的生活中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方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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