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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男趁女服务员醉酒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7:29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朱琳) 在邕的无业人员陈广寿趁女服务员黄某某醉酒之机,将黄某某带回自己的住处,然后强行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广寿有期徒刑5年后,陈广寿不服,竟上诉称是受害者自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过后怕事情暴露后才指控他。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6月8日晚,陈广寿在南宁市某酒廊与朋友陈某及某美食城的女服务员黄某某
、高某、青某等人一起喝酒、跳舞娱乐。次日2时许,陈广寿叫醒了已喝醉酒趴在桌子上睡觉的黄某某,黄某某醒来见一起喝酒的高某、青某等人已不在,就叫陈广寿送其回宿舍。陈广寿乘黄某某醉酒之机,扶黄某某出了酒廊,叫来出租车搭黄某某到了其暂住处。随后,陈广寿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黄某某被陈广寿带走后,高某、青某等人发现黄某某未回宿舍,通过陈广寿的朋友陈某了解到陈广寿的手机号码,即打电话给陈广寿,问黄某某是否在其住处,并叫其让黄某某接电话,陈广寿听后立即挂断电话。高某等人感到事情严重,即赶到陈广寿的住处楼下大声呼叫与陈广寿同租一间房的陈××的名字,声称如果陈××5分钟内不出来,就向公安机关报警。陈广寿听后,只好将黄某某带了出来。随后,陈广寿被南宁警方抓获归案。

  2005年8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以陈广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广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是黄某某与他一起去其住处,并非是他强行将黄某某拉走;黄某某和他发生性关系纯属自愿,发生性关系时黄某某并未反抗,过后怕事情暴露才指控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广寿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陈广寿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被陈广寿带回住处,陈广寿实施强奸时曾遭到被害人的反抗。陈广寿对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避重就轻,不能认为是认罪态度好,原审法院根据陈广寿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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