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抢走信用卡狂消费 法院判失主保管不善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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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1:07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梁永建 通讯员卢为厚 郑丽)几名歹徒在龙岗抢走一女士的银行卡后,4分钟内,在附近商场疯狂消费近3万元。该女士认为该商场未负银行卡消费后签名核对的责任,将商场告上法庭。龙岗法院近日判决,此事主要由密码泄露引起,按照深圳使用银行卡的有关规定,商场不承担责任。 昨日,龙岗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此案件具体情况。据原告陈丽(化名)介绍
陈女士认为,其银行卡背面写有自己的名字,歹徒持该卡在商场消费时,性别与她明显相反,但商场收银员没有要求刷卡人在交易单据上签名并核对,属于失责。 对此,商场表示,陈女士的银行卡属借记卡。商场在接受借记卡消费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该卡只有密码正确,刷卡交易才会成功。根据深圳银联金融网络公司就入网借记卡、储蓄卡消费对特约商户的要求,特约商户受理借记卡、储蓄卡时不需要核对身份证,也不需要持卡人签名核对。因此,该商场作为银行卡的特约商户,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龙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银联金融网络公司的规定,借记卡消费时交易单据无需持卡人签名核对。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规定,借记卡交易成功后,收银员需要把交易单据交给持卡人签名确认。两规定确实有不一致之处。但两者都没有要求特约商户核对签名是否一致。该商场在程序上虽未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持卡人签名确认,但符合一般的商业活动习惯,本身并无过错。 法院最后认为,商场本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此案中陈女士应该妥善保管好其银行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被人盗取或盗刷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此案判决后陈女士未再提起上诉。法院希望此案能引起广大市民的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南方都市报)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