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称揣炸药包讨债被击毙 家属索赔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6:37 华商网-华商报 | |||||||||
2004年9月26日,家住西安的姜云春到兰州市东岗东路甘肃省文联家属院503房间,向房主张凤林讨债。随后,张凤林的妻子向兰州警方报案,称姜云春说自己怀揣炸药包,不给钱就会引爆炸药包。接警后,兰州市警方立即包围了甘肃省文联家属院,在三处布置了狙击手。当天下午4时20分许,姜云春在得到张凤林的部分还款走出503房间后,兰州警方向姜云春鸣枪并将其击毙。事后,警方在姜云春身上未发现爆炸物。
2004年11月19日,姜云春的儿子姜伟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兰州市公安局使用武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赔偿损失50.38万元。6日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姜伟不服,于2004年11月28日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答复姜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审理此案。 2006年2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裁定。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