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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复制事故证据遭拒状告交警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1:2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赵福生)西安市一的哥昨向新城区人民法院诉状,起诉西安市交警七大队拒绝给其复制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引起中央、省市多家媒体予以关注。央视《法律进行时》栏目全程跟踪。

  昨日上午,西安市陕AT0452号出租车司机苌玉民向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市交警七大队履行行政行为,为其复制200607021号交通事故的证据。并要求
该大队向其赔礼道歉。新城区人民法院已接收了他的起诉状,并表示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原告苌玉民在诉状中说,2006年1月9日11时许,其驾驶陕AT0452号出租车在行驶至万寿北路杨森制药厂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西安市交警七大队于1月19日做出了第2006070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在这起三车相撞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中,陕AA4876号公交车司机应负全责。这样,为了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全责方承担赔偿责任,他多次找到七大队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但每次都遭到七大队的拒绝。

  苌玉民的委托代理人马清河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其掌握,许多司机都遇到过交警队拒绝当事人复制、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麻烦。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明确规定了司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因此,这起案件,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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