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复制事故证据遭拒状告交警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1:2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福生)西安市一的哥昨向新城区人民法院诉状,起诉西安市交警七大队拒绝给其复制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引起中央、省市多家媒体予以关注。央视《法律进行时》栏目全程跟踪。 昨日上午,西安市陕AT0452号出租车司机苌玉民向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市交警七大队履行行政行为,为其复制200607021号交通事故的证据。并要求
苌玉民的委托代理人马清河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其掌握,许多司机都遇到过交警队拒绝当事人复制、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麻烦。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明确规定了司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因此,这起案件,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有普遍意义。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