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敲诈一审全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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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 通讯员于翔 刘志敏】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宣判。以炸毁某公司油库、厂房相威胁,让被害人单位向其银行卡内存入5万元钱的山东省男子乔某,以及投放恐吓信,威胁村民“要钱还是要儿子”,欲勒索钱财14万元的王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恶男发财梦破灭
被告人乔某系山东省菏泽市人,今年22岁。2005年11月20日,被告人乔某使用化名“齐氏惠”,给北辰区一家木业公司邮寄敲诈信。信中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按其提供的密码,将5万元人民币存入一张银行卡内,然后将银行卡寄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一家医院。如不照办,将用5斤炸药炸毁该公司的油库和成品库。2005年12月4日,被告人乔某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邮政局查询信件时,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数额巨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乔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基于以上理由,北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乔某有期徒刑3年。 敲诈村民想法泡汤 2005年11月8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先后5次分别向北辰区某村村民张某、李某、朱某等5人家中投放恐吓信,信中写有“要钱还是要儿子”、“报警就不保你家中安全”等内容。王某以此方法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欲勒索现金总计14万元。警方接报后,经侦查将王某抓获归案。 王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投递恐吓信的方法对多名被害人进行要挟,欲索取现金,数额巨大,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系犯罪未遂,故依法从轻判处。 <责任编辑:张乐>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