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妇女卖病死鸡6000余只被判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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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6:25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3月18日电(王欢、范春生) 从安徽农村来沈阳打工的妇女陈秀琴因非法加工病死鸡出售,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5年11月间,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吴三家子村租用的平房内,32岁的陈秀琴把收购来的病死鸡加工制成熟食后,到虎石台镇市场销售,共
2005年11月7日,陈秀琴被抓获,并查获死鸡96只。经鉴定,均为病死鸡,食用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据查,在此前的同年4月,陈秀琴曾因生产、销售病死鸡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2500余元。 当日的庭审中,陈秀琴始终深深将头低下.她透露,收购一只病死鸡只要1.5元,加工后转手就卖八九元一斤。 新城子区法院最后认定,陈秀琴的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主审法官郭红介绍,关于有害食品危害人们健康的案例,过去比较少见,但这一两年有增多的趋势。按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中如果被告销售的6000只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导致食用者中毒,那么在量刑上一定会加重。(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