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公示小偷照片惹争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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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7:01 内蒙古晨报 | |||||||||
校园内公示的小偷照片 内蒙古晨报记者 王炬伟摄影 ★事件 日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张小偷的照片被公示在内蒙古自治区一所大学校园的宿舍楼门口此举顿时惹来一些大学生和市民的争议。 记者在该大学的一宿舍楼门前看到,在通知栏内贴有一张纸,上面的大致内容是:
对于校方的此举学生们和许多社会人员的看法褒贬不一,大学校园公示小偷照片是对还是错? ★正方 ☆震慑小偷,提醒市民 周先生:肯定好啦,对治安有帮助,这些人的照片被张贴出来,近期肯定不敢在此地段作案了。其他小偷一看也怕啊! 小刘:这种做法挺好的。据我所知,小偷小摸不是什么大罪,被警察抓住,过两天也就放了,对他们(小偷)根本无所谓。现在他们的照片被公布了,就算小偷不在意面子,但也会害怕被认出来吧,怎么着也不敢在老地方混了。 ★反方 ☆做过一次贼,永远都是贼? 罗小姐:此举违背法治精神。只有法院才有资格宣判一个人是否有罪,法院宣判之前,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其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当然也包括个人肖像权、隐私权。在社会秩序和人身权利的价值选择中,应该优先选择保护人权。 陈先生:做过一次贼,永远都是贼?一个人做了一次错事,就代表他永远是个坏人吗?如果有一天他突然幡然悔悟,想改过自新呢?看到照片被张贴出来,他可能会说“反正已经这样了,尊严已经不存在了”。那这样,就等于社会把他们浪子回头的路给堵死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这么不宽容。 ★律师说法 ☆这样做不尊重犯罪嫌疑人 律师王殿臣认为,张贴小偷照片的行为是不妥的。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文明场所,实在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法律并未向公安机关授权,他们没有资格这样做。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为其定罪之前,任何人不能被当作犯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同样不受侵犯,公开张贴小偷照片的做法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这样做不尊重犯罪嫌疑人。(内蒙古晨报报道 记者 海昕)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