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恶搞,亵渎文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51 今晚报

  一段时间以来,恶搞之风愈刮愈猛,电影、音乐、明星、成语故事纷纷沦为恶搞对象。恶搞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对青少年更是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人们不禁要问,对恶搞行为难道就没有办法治理?

  恶搞无度影响恶劣

  假期里,本市的董先生给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买了一本成语故事书。哪知,儿子竟抱着书告诉董先生书里“孔融让梨”的故事写错了,随后便津津有味地讲起“正确”的版本来:孔融懂得分辨梨的好坏,把大梨让给哥哥姐姐是因为知道大梨里面有蛀虫。与董先生遇到的问题类似,李女士的小女儿竟把李白的一首名诗背成了“日照香炉生紫烟,李白来到烤鸭店,口水直流三千尺,摸摸口袋没有钱”。

  这样的事例,本市某中学李老师也遇到过。她班上的一名学生曾向她讲了某杂志对中国传统节日“七夕”的“新版解读”:牛郎因为没钱买房,王母娘娘不让他和织女结婚。他一气之下下海经商,赚得百万资产,买了一辆鹊桥牌轿车去接织女。

  更有甚者,有人竟拿革命先烈开涮,小英雄潘冬子成了“地产大鳄”潘石屹的儿子,舍身炸碉堡的董存瑞牺牲是“因为被炸药包上的两面胶粘住了”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恶搞涉及侵权问题

  一旦遭遇恶搞,被恶搞者往往陷入尴尬之中,他们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向恶搞者主张权利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恶搞现象难以严格界定。有些恶搞是基于对某一作品的歪曲、篡改,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其条件是:第一,被恶搞的作品是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二,恶搞行为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对于仍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即便仅仅是改编也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有些恶搞作品会注明恶搞中的素材出处,尽管如此,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因为,恶搞作品一般侵犯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注明素材的出处,并不能解决上述侵权问题。

  对于歪曲英雄人物形象的恶搞,何红锋提出,其本身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作品,而是针对英雄人物在公众心中的正面形象。这种情况虽然不会侵犯著作权,但有可能构成侵犯英雄人物或者其后人的名誉权,也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

  规制恶搞有法可依

  恶搞一旦形成一种文化,其对健康主流文化的破坏性与危害性很明显,对社会价值观的培养亦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到底可不可以单独立法进行规制呢?

  旗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杰介绍说,现有的恶搞方式,可能涉及到对他人著作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权利的不尊重或侵犯,而这些权利的保护在现行立法中都有规定且具体明确。受害人可以拿起这些有关私权保护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而对于革命先烈的“恶搞”,则属于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有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也在现行法律禁止之列。因此,单独为“恶搞”立法可能与现有法律重复,还可能会混淆现行法律中已有的概念和原则,应当慎重从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