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亿元 顶尖操盘手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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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2:35 法制晚报 | |||||||||
挪用亿元 顶尖操盘手获刑 原海通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因挪用资金罪被判9年 在任海通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期间 将9800万元资金转入他人和其他公司账户
挪用资金 操盘手获刑9年 被告人称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并表示要上诉 本报讯(记者 王巍)曾是北京股票圈内公认的顶尖操盘手的王胜,今天被海淀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法院责令其退赔5600余万元。 宣判后,王胜本人表示要上诉。 庭审现场 认为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9点10分,法庭大门打开后,王胜的两名亲人和海通证券的两名工作人员进入法庭,随着王胜被带进法庭,旁听席上的两名女子便红了眼圈,摘下眼镜擦眼泪。 从2005年3月至9月,该案4次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10月间,王胜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自将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账号内的9800万元人民币转入曹某的个人账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目前法院认定的亏损是5600余万元。 对于指控,王胜及其辩护人认为,当初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9800万元资金虽然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海通营业部账户,但实际上属于融资性质,王胜个人并没有使用过该笔资金,转入曹某账户是经过海通公司领导班子同意的,这属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不应该追究王胜的个人责任。 法院判决 没有采纳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王胜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得到资金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其他单位存入其公司的9800万元保证金,供他人或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造成5600余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不论王胜是否如其所说,受到曹某的欺骗,都不能否定其行为的挪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