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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困难人群公积金 明年起可作他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3:2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京10月11日消息(记者姚东明 杨守华)从明年起,南京市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非购房费用。这是昨天获得江苏省人大批准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一个新的亮点。

  根据批准后的《条例》,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职工年龄较大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非购房费用。《条例》允许在南京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条例》还出台了不少便民惠民举措,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金。《条例》还将缴存对象扩展到个体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据悉,这些人群的具体缴纳细则还在制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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