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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日记记下父亲越轨 助母亲告倒花心父(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2:59 国际在线

  丈夫起诉离婚还想独占房产

  而,到了年底,女儿和儿子就被丈夫托人送回来了。11岁的女儿刘兰已经很懂事了,她告诉妈妈:“爸爸和那个女人好亲热,对我们一点都不好。”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说假话,女儿刘兰还拿出日记本给熊玲玲看。女儿在日记中这样
描述:“爸爸和那个女人来我家,接我和弟弟去宾馆,在宾馆住了一个晚上,爸爸和那个女人睡一张床,我和弟弟睡一张床……”

  2005年5月的一天,熊玲玲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她做梦都没有想到,刘放全竟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她离婚,而且还恬不知耻地要求把家中最值钱的三室一厅住房判给他。在娘家人的劝说下,熊玲玲决定放弃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并请了京九律师事务所的涂义文律师做代理人。然而,涂律师听了熊玲玲的讲述,觉得目前的情况对熊玲玲非常不利。

  涂律师给熊玲玲分析道,刘放全在起诉离婚前把杂货店盘了出去,盘了多少钱,根本不知道,即使到拉萨去取证也不一定能取得到。他和阿香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长达2年,虽然违反了婚姻法,但是如果刘放全不承认他和阿香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其他邻居又不愿作证的话,是无法告刘放全重婚罪的。

  如果熊玲玲不能证明刘放全有过错,法院就有可能判夫妻共有的价值30多万元的三室一厅住房两人平分。

  听了涂律师的分析,熊玲玲非常后悔,那么多次机会,竟然没想到留下一点证据。熊玲玲只有寄希望于拉萨的那些街坊邻居。熊玲玲第一个电话打给了隔壁杂货店的老板娘,老板娘一听说让她写份证明材料就一口回绝了:“这怎么行呢?我也是从外地来这里做生意的,阿香也是从外地来这里做生意的,如果我作了证,阿香随便报复我一下,我怎么办?”

  熊玲玲又打电话给隔壁的一家餐馆,餐馆的老板打断她的话说:“对不起,我根本就不认识什么刘放全、阿香,我也不认识你。”熊玲玲又打了几个电话,没有一个人愿意作证,有的人一听熊玲玲说完,一句话不说,就把电话挂了。

  女儿日记记下父亲越轨行为

  玲玲想尽了办法,也没有找到一个有力的证据证明刘放全有过错,明明知道刘放全和阿香同居,却没有可以递交法院的证据,熊玲玲非常痛苦。

  6月1日,心烦意乱的熊玲玲带着一对儿女去动物园玩。回家的路上,女儿刘兰说:“哇,今天玩得太高兴了,一定要好好写篇日记。”听到女儿说“日记”两个字,熊玲玲马上想到女儿日记中的章节:“……到了第二天,爸爸和那个女人带我和弟弟去了一栋房子里,在那里我们睡了几个晚上,我和弟弟睡一头,爸爸和那个女人睡一头……”“……做饭时,爸爸洗菜,那个女人炒菜……我不要和那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我要和妈妈生活在一起。”熊玲玲赶紧打了电话给涂律师,问涂律师她女儿的日记描写了刘放全和阿香在一起同居的情况,可不可以作证。

  涂律师随即赶到熊玲玲的家里。在熊玲玲家里,涂律师看到了令他心酸的一幕,熊玲玲向女儿要日记时,犹豫了好一会儿才开口说:“兰兰,妈妈要和你爸爸离婚了,离婚后,有可能妈妈没地方住,你的日记可以帮助妈妈把这套房子保住,你愿意把你的日记给妈妈当作证据吗?”

  11岁的刘兰高兴地说:“当然愿意,不过你要答应我,和爸爸离婚后,让我和你一起住!”在妈妈点头后,刘兰把日记本交给了妈妈。

  法院判决

  丈夫婚内过错女方赢得官司

  律师看了日记后,对熊玲玲说:“你女儿的日记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小孩子是不会说假话的,尤其是不会在日记中写假话。虽然目前还没哪桩案子把小学生日记作为证据,但它即使不能成为定刘放全重婚罪的证据,也至少可以帮你赢得这场官司,法官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偏向你这一方选”

  2005年6月14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放全诉熊玲玲离婚一案作出判决:准许刘放全与熊玲玲离婚,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三室一厅住房归熊玲玲所有,夫妻所生儿子归刘放全抚养,女儿随熊玲玲生活,刘放全每年支付女儿2000元的抚养费。

  拿到判决结果,身心俱伤的熊玲玲总算有了一点安慰。

  然而,刘放全对女儿刘兰出示日记为妈妈作证的事一直耿耿于怀,到了2005年底,本该是刘放全支付女儿刘兰一年抚养费的日子,可刘放全却拒不支付。熊玲玲多次向他讨要女儿的抚养费,可每次都无功而返。

  2006年6月30日,又半年时间过去了,得知刘放全回南昌探亲,熊玲玲带着女儿找到刘放全索要抚养费,可刘放全竟当着女儿的面说,他没有这样的女儿。

  刘放全的话深深刺痛了熊玲玲母女俩的心。2006年7月1日,离婚1年多的熊玲玲再次找到法院,要求法院为她们母女伸张正义。日前,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强制执行书》,在法律面前,刘放全终于一次性支付给女儿12岁到18岁的抚养金共计14000元。(文中熊玲玲、刘放全、刘兰均为化名 作者: 记者李光明、记者叶伟)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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