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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准折”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1:01 法律与生活

  文/郭建

  秀才的毒计PK财主的狠心

  凌初《拍案惊奇》卷十五“卫朝秦狠心盘贵产,陈秀才巧计赚原房”讲两个黑心财主起先在生意上欺负秀才,到后来 反而被秀才施毒计制服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的背景是在杭州。说的是有一位读书人李生,向一个慧空和尚借了五十两银子,“积上三年,本利共该百 金(一百两白银)”。李生无法偿还,那和尚逼债,李生只好将“西湖口昭庆寺左侧”一栋值三百余两银子的房产“准”给慧 空和尚,请求和尚“找足”三百两,可是慧空和尚知道李生想不出其他的办法,故意说不要房子、只要银子,逼得李生只好同 意把房子出让给他。李生好说歹说,结果只得到了三十多两银子。后来李生从朋友贾秀才那里借了一百三十两银子去“赎”回 房产,但慧空和尚宣称他搬进去后已经装修增建,要增加价钱才可以赎回。贾秀才得知大怒,“钱财虽小,情理难容”!于是 他潜入慧空和尚的卧房,乘着慧空和尚醉卧,穿了僧衣僧帽,朝着楼窗对面一个大户人家正临窗绣花的女子百般调戏一番,然 后溜走。对面大户人家的家人打上门来,把摸不着头脑的慧空和尚痛打一顿。慧空和尚见得罪了大户邻居,知道这房子无法长 住,这时贾秀才和李生一起带了一百三十两银子来“赎屋”,慧空和尚只好答应,归还了这处房产。

  第二个故事是在南京发生的。有个败家子陈秀才,花光了祖上的财产,向一个当铺老板卫朝奉借了三百两银子。也是 过了三年多,连本带利一共是六百两银子,陈秀才还不出。只好商量把自己秦淮河口价值一千多两银子的庄宅“准”给卫朝奉 ,要求作价八百两,“找”回自己二百两。可是卫朝奉坚持只能作价六百,陈秀才无奈,“写了一纸卖契:将某处庄卖到某处 银六百两”,卫朝奉这才心满意足。想不到陈秀才的妻子见丈夫卖了庄宅后真的洗心革面、改正原来挥霍脾气,就拿出六百两 私房钱,去要求“赎”回房产。卫朝奉推说自己对这庄宅已经增修扩建,非要一千两银子才肯放赎。陈秀才“愤恨之极,道: ‘这厮恁般恃强!若与他经官动府,虽是理上说我不过,未必处得畅快。慢慢地寻个计较处置他,不怕你不搬出去!’”于是 设计毒计,要自己的一个忠实仆人假意去投靠卫朝奉,在那庄宅空僻地方埋下从湖上无名浮尸上拆下的一条人腿,然后潜回陈 家。于是陈秀才的妻子就派了一帮家仆前去寻衅,说是自己家里一个多月前有个仆人背主投靠到卫朝奉这里,现在来要人。卫 朝奉正在争辩,那帮家人已经在那个地方挖出了那条人腿,“已定是卫朝奉将我家这人杀害了,埋这腿在这里。去请我家相公 到来,商量去出首。”陈秀才马上过来大发雷霆,嚷道:“人命关天,怎便将我家人杀害了?”卫朝奉“那富的人,怕的是见 官,况是人命?”只好请求“私了”,答应陈秀才的要求,房产退还外,再归还原来的三百两银子的利息,还给陈秀才“写一 纸伏辨”(认罪书),陈秀才这才答应将那条人腿“烧化”了事。

  违法的交易

  今天的读者可能会感到惊讶的是,在这两个纯粹的民事财产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想起来要去官府打官司、请求 法律的裁决。先吃亏的一方最后都是以比原来黑心财主更黑的欺诈手段来扳回局面,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这里面有一个今天读者可能不知道的原因:从严格意义上而言,这两桩交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这两个故事都是从一 个借贷契约开始的,都是三分行利(月利3%),利息累计到相当于原本的100%“一本一利”,满了一个“对合”后必须 要偿还,这两个借贷契约本身来说是符合明代法律的规定的,但是在下一步的交易就不那么合法了:债务人被迫将自己的房产 拿来“准”债务,而且还得不到应有的价值。

  这个“准”实际上是“准折”的简称,是中国古代一个法律术语。“准”是比照、按照的意思,“折”是折合的意思 ,从普通的意义上来说,“准折”就是以某件事物折合顶替另一件事物的意思。

  中国古代法律是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以耕地房屋之类的重要财产折合抵偿计算利息的债务的。《续资治通鉴长编》 载北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诏书:“民负息钱者,无得逼取其庄土、牛畜以偿。”南宋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 杂门》“出举债负”:“诸以有利债负折当耕牛者,杖一百,牛还主。”

  南宋著名法官判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引用当时的法律:“在法:典卖田宅以有利债负准折价钱者,业还主, 钱不追。”也就是说,如果明明是将耕地房屋抵偿原有的“有利债负”(计算了利息的债务),但在形式上作为“典、卖”的 ,被发现后,耕地房屋要归还原主,原有的债务作废。

  元明清时的法律也都严格禁止以私债强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折债务,如明清律的《户律·钱债》“违禁取利”条规 定:“豪势之人”,不报告官府,直接因为私人债务强行夺取债务人的牲畜、耕地、房屋的,要处杖八十。如果夺取的债务人 财产超过了原来债务的原本,超过部分要“坐赃论”(按照“坐赃”计算非法所得后处刑,最高可以判处杖一百徒三年),同 时还要追还原主。《户律·田宅》的“盗卖田宅”条又专门规定“虚钱实契”罪名,对于假立买卖文契、买方实际并不给付价 金而是以原有债务“准折”抵偿的行为,按照盗卖田宅罪同样处理,“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 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明禁暗行的“准折”

  从元明清时代留下的土地房屋买卖“契式”(标准样本)来看,通常都会有保证本次交易合法、不存在以土地房屋“ 准折”抵偿计算利息债务情况的文句。如元代的典卖房屋契式里专门有“非抑勒准折债负”的语句,直到清末的田宅买卖契约 中这仍然是契约的惯用语。如四川新都县档案中所见196件中晚清田宅买卖契约中,有166件写有“并无债务准折逼勒” 的文句。

  但是就如同我们在《拍案惊奇》这两个故事中所看到的那样,实际上民间这种交易是极其普遍的,而且在正式形成的 交易文书上,完全是按照买卖契约来立约的,上述陈秀才“写了一纸卖契:将某处庄卖到某处银六百两”,虽然实际上写这张 契约的时候一钱一厘银子都没有到手,完全是“虚钱实契”,可陈秀才显然并不想去告发。这种以耕地房屋抵偿“准折”计算 利息债务的情况是双方都认可的,本身并非矛盾的焦点。后来发生纠纷的主要是财主心太黑,对于房产的估价完全不给任何商 量的余地,要以小债务鲸吞大房产,这才是激起作者通过贾秀才、陈秀才所表达的“义愤”,正所谓:“钱财虽小,情理难容 !”

  “准折”人身为重罪

  非但以土地房屋“准折”计算利息债务是违法行为,如果是要求债务人以人身来抵偿债务的,就更触犯法律。明清法 律规定,如果“豪势之人”以私债“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因而奸占的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强夺者加二等(杖 七十徒一年半),因为强夺而奸占妇女的,要判处绞刑(后来改轻为绞监候,要等待秋审最后决定是否执行绞刑)。被准折、 强夺的人口归还原亲,私债作废。

  尽管法律有如此的严厉禁止,可是我们也知道,这种现象在古代实在是太普遍了。比如关汉卿《感天动地窦娥冤》里 ,债主蔡婆婆多次逼债,实际上是看中了窦娥,“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我这四十两银子”。

  清代的武侠小说《瑶华传》第三十八回“坤德侯庄还如旧,无碍子剑复会津”,说一个女孩何巧娘,因为父亲借了当 地恶霸严世衍的“五十千京钱”(五十贯),“约明每月五分起息”(月利5%,也是违法计息)。两年半后,“利过于本” 。严世衍强迫他将何巧娘“准折”,甚至告到当地官府,“差押立契准折”。何巧娘立志不受侮辱,到严家后投井自尽。冤魂 不散,告到女剑侠瑶华处。瑶华道:“借债求荒,理当清偿。但既利过于本,亦当量情免利。乃必欲准折子女,用势强迫,已 属为富不仁。又蓄意图奸,实为淫恶。”于是瑶华“于腰间摸出剑丸,望空一掷,只见一道白光如电,就不见了。转瞬间,一 声响亮,只见严世衍的首级已落树顶,被树枝挂住,一如枭首示众的一般”。

  作者丁秉仁的看法:一般的违禁取利、准折财产在当时社会普遍还是认可的,只是准折人身就是“为富不仁”,企图 奸淫、逼出人命就是该死了。而那个官员助纣为虐,瑶华派助手“飞至其衙室,摄其魂魄”,使这官员做事颠颠倒倒,最后被 革职,“以应得之禄,抵偿赃数”,就足以抵罪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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