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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难题(下)(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08:13 台海网

  难题2 法条未明确理解有争议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法条存在理解分歧,也给实行带来了困惑。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举例说,《物权法》第149条关于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一条文应当做何理解,目前各方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将来,私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后,国家会不会出台另外的规定,来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林志铭律师认为,向私人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会引发许多问题,例如,新的土地出让金如何作价?如何保证每户私人住宅的所有权人均有二次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能力?对于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要不要没收住宅?还是采取其他办法制裁等等,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难题3 配套法规尚未完善

  林振泰认为,《物权法》实施以后,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及时出台,可能会使《物权法》的落实成为难题。他说,《物权法》涵盖了涉及物权的各方面内容,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公共利益界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资产保护等问题配套法规都没有完善,均需要出台配套的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来完善,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否则,《物权法》的许多原则性规定恐怕难以落实。

  如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22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对于什么是 “公共利益”,《物权法》并没有做出界定。

  对此,林志铭律师认为,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的否决权,否则《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就是空谈。“在拆迁程序方面,目前拆迁的报批都是悄悄进行的,等已经批准并发布拆迁通告,则不管被拆迁人能否根据《物权法》提出反对,都为时已晚,只能在补偿多少上讨价还价了。”林律师说,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的精神,拆迁应该“先协商后报批”,所以,要实施《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就要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升为人大立法,并对其内容做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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