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劫车撞死行人初判交通肇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7日17:33 法制与新闻

  一名年轻男子酗酒后手持匕首劫持了一辆出租车,在行驶途中肇事致一人死亡,然后逃逸。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交通 肇事罪将该男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经调查后以劫持汽车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2008年4月2 日,法院以劫持汽车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共计27万余元。据悉,这是山东省检察机关 办理的首起劫持汽车罪案。

  持刀劫车撞死人岂属交通肇事?

  卢金增孔志伟/文

  歹徒持刀劫车撞人

  该案发生于2005年10月5日。当日18时许,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110”接警:福山区出租车司机高某在 牟平城区被歹徒劫持后幸运逃脱。此前,歹徒驾驶高某的红色捷达出租车狂奔,途中撞倒一人,现正驾车逃逸!

  牟平警方立即下令拦截歹徒,后来在牟平区市政公司北侧人行道发现了被歹徒丢弃的出租车。两名歹徒已经弃车而逃 ,不知去向。

  出租车司机高某向警方讲述了被劫持的惊险一幕:当天下午5点多钟,在福山松霞小区,两名男青年乘车,说要到牟 平。双方讲好车费100元。两名男青年满嘴酒气,上车后一个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一个坐在后座。

  到达牟平后,两名男青年没下车,又说要到文登市初村。当时,天已黑,看他们蛮不讲理的样子,高某怕路上有危险 ,不想继续往前开。两人十分恼火,让高某再往城里送送他们。高某只好继续开车。没走多远,一人又让高某停车,说要“方 便”。高某停车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那人突然面露凶相,一只手勒住高某,一只手拿一把明晃晃的尖刀顶住高某,让高某坐 到后排座,自己驾车。随后,他让坐在后排那个小伙子用刀指着高某。歹徒借着酒劲将车开得飞快。在牟平城区经过一个十字 路口时,将一骑自行车穿过马路的行人撞了出去。撞人后,歹徒继续开车飞奔。经过一路口正遇红灯,车速才慢了下来,高某 趁机跳车逃跑。

  警方根据高某陈述,锁定犯罪嫌疑人是福山区青年于奎强,另一人则是其好友李某。然而,两名歹徒却像人间蒸发一 样,销声匿迹。警方判断,两名犯罪嫌疑人可能已潜逃外地,便发布了网上通缉令。

  警方追踪擒凶犯

  经车祸现场勘查,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于奎强无证酒后驾驶抢劫的出租车,违章将一骑自行车人撞倒致当场死 亡,随后驾车逃逸。于奎强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5月26日,警方历经两年多的侦查,终将犯罪嫌疑人于奎强抓获归案。(同案嫌疑人李某至今在逃)于 奎强对劫持出租车、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7岁的于奎强,烟台市福山区人,案发时为该市城区一家练歌房保安员。据于奎强供述:案发当天中午,他和几个 朋友在家中喝酒。吃完饭后,其他人先后离开了,于奎强和好友李某继续喝酒,一直喝到傍晚时分。这时,于奎强接到威海文 登朋友的电话,让他当天去一趟文登。于奎强和李某便在福山区搭乘了高某的出租车。到达牟平后,高某不愿去文登,便被他 们持刀劫持。随后,于奎强自己驾车往文登赶,途中在城区一十字路口撞人,他和李某驾车逃逸。在经过一红绿灯路口时,出 租车司机高某跳车逃跑。后来,他们看到警察在各路口查车,两人便决定弃车逃跑。他们害怕回家后被抓,便搭乘另一辆出租 车赶到文登市。后来于奎强又逃到河南、大连、淮安、沈阳等地躲藏。他在沈阳制做了假身份证,化名金庆贤,在外面过了近 两年提心吊胆的逃亡生活。

  交通肇事还是劫持汽车

  2007年12月,公安机关以于奎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牟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发现,从情理上讲,本案其实存在两个被害人,那就是出租车司机高某和被车撞倒致死的人 ;从法理上讲,交通肇事只能是对驾车撞人的行为进行论处,而持刀威胁出租车司机后,犯罪嫌疑人自己驾车的行为该如何认 定呢?难道仅将其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吗?而且出租车属于高某所有,如果没有对前一行为进行认定,极有可能出现作为车主的 高某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起对肇事致死的被害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那被害人高某的权益该如何维 护?

  在牟平区检察院李富宁副检察长的主持下,检察官对此案定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经过讨论后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 于奎强的犯罪行为可分为两部分,首先,为达到去文登的目的,持刀劫持了出租车;其次,劫持出租车后,于奎强驾车肇事致 一人死亡后逃逸。应该说公安机关的定性只是对后一行为进行了刑法上的评价,而对劫持出租车的行为未进行评价,而且于奎 强无证酒后驾车,在繁华路段高速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公安机关的定性存在明显错误。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 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地强行控制船只或汽车,以图达到其个人目的的情况。只要犯罪分子实施劫持船只、汽车行为的,即构 成犯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要是指在劫持过程中造成船只、汽车碰撞、颠覆、翻车等严重后果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于奎强为达到去文登的个人 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非法强行控制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在劫持汽车的过程中,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属于造成严重后 果。

  今年2月,牟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于奎强涉嫌劫持汽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奎强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劫持汽车,在行驶途中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构成劫持汽车罪,以劫持汽车罪依法判处于奎强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2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于奎强未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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