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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山伯爵》——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9: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在西方的文学名著里,破产是一个经常会被提及的导致消极后果的词汇。

  比如莎士比亚在《辛白林》里,为被捕的主人公波塞摩斯设计了这样的台词:“为了祓除我的罪孽,我愿意呈献我整 个的生命。我知道你们比万恶的世人仁慈得多,他们从破产的负债人手里拿去三分之一,六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的财产,让 这些债户留着有余不尽的残资,供他们继续的剥削;那却不是我的愿望。”

  而《基督山伯爵》小说里,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当摩莱尔先生为了30万法郎的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面临破产境遇时 ,“血可以洗清耻辱”,他打算开枪自杀。而他的儿子马西米兰知道后,竟然伸手去拿手枪,要和父亲一起自杀。摩莱尔赶紧 阻止他,要他为母亲和妹妹而活下去。并告诫儿子说:“假如我活着,关心会变成怀疑,怜悯会变成敌意。假如我活着,我只 是一个不信守诺言,不能偿清债务的人,实际上,只是一个破了产的人。反过来说,假如我死了,要记得,马西米兰,我的尸 首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的尸首。活着连我最好的朋友也会避开我的屋子,死了,全马赛的人都会含泪送我到我最后的安息地 。活着,你会以我的名字为耻,死了,你可以昂起头来说:‘我父亲是自杀的,因为他生平第一次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之下没有 履行他的诺言。’”

  显然,破产是一件被认为极不名誉的、绝不可原谅的恶行。而后来基督山伯爵为了报复当年陷害他的仇人,也是设计 使银行家邓格拉尔破产,以此作为最大的惩罚。

  逼债逼到死的法律

  西方法律文化里一直有着悠久的逼债逼到死的传统。公元前18世纪古代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 》有一条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不还债的债务人扣押在家里当人质,如果被扣押的债务人因不测事件死亡,债务人家属也不 能提起控诉;债务人被恶意杀害或者被虐待致死的,债务人家属才可以请求偿命或者赔偿,债务也可以随之取消。当然这部法 典也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妻子或子女出卖给债权人,不过债务人亲属在债权人家里服役抵债的期限被限制于3年整,到 了第4年就应该恢复自由,回到家中。

  古罗马在公元前5世纪时公布的《十二表法》,对于不能偿债的债务人的处罚更为严厉。在这部法典的第三表《执行 》中,规定债务可以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在宽限期满后,债权人可以拘捕没有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也没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用不超过15磅的铁链或皮带将他关押在自己家中。在关押的60天 中,债权人可以用铁链将债务人牵到集市,高声宣布债务人所欠的债务额。如果在第三次集市(当时罗马每9天有一个市集) 后仍然没有人愿意替债务人还债或者担保的,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人卖到罗马境外为奴隶,或者可以直接将债务人杀死泄愤。 这部法典还冷酷地补充道:“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后来在罗马帝国形成并发展的基督教教义中,也坚持欠债不还要受严惩的原则。《新约》的《马太福音》记载了耶稣 讲的一个故事:有一个欠了一千万两银子债务的人,被债主逼迫以“他和他妻子儿女,并一切所有”都为债主的仆人来偿还。 后来那原来的债务人、现在的仆人百般恳求,使债主动了慈心,把他释放了,并且免了他的债。想不到那人一被释放,见到一 个曾欠了他十两银子的同伴,便上前揪着他,掐住他的喉咙说,“你把所欠的还我”。那同伴百般央求,他也不答应,直到将 那人关入大牢。原来的债主知道了这事,把他叫来,说:“你这恶奴才,你央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你不应当怜恤你 的同伴像我怜恤你吗?”于是就“把他交给掌刑的,等他还清了所欠的债”。

  由于这样的法律传统,欧洲中世纪时期各国法律都对于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欠债不还的就被宣告为 破产,要被褫夺所有的公共权力,也没有出任任何公职的资格,都要被关进专门的负债人监狱关押,直到有人出面愿意代为还 债。

  尤其是欧洲中世纪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详细的强制执行的程序,对于破产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彻底的剥夺。中世 纪维也纳城法律就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违约的债务人剥到只剩下一件衬衣。而同时代的德意志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 掀掉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家的房顶,取走瓦片卖掉抵债。

  基督教教会也在帮助债权人行使债权。比如,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强调破产者是不能被宽恕的,欠债不还是一项极其严 重的罪孽。在黑死病流行的时候,神父在为临终者做忏悔时可以赦免所有的罪恶,唯独不得赦免临终者欠债不还的罪孽。

  欧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鉴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诚信原则,各国法律依旧保留了严厉对待欠债不 还行文进行处罚的原则,只是不再实行刑罚处罚。比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对于不能清偿债务、破产的债务人,利益相关人 可以提请法院裁定破产者为“浪费人”,由法院指定辅助人来代为履行几乎所有的有关财产交易的行为。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本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往往被关入负债人监狱拘押,防止卷产潜逃。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者也就丧失公权,不能出任公 职,也不得加入任何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开业经营。即使是还清了债务后,原来的破产者也必须要在经过一个3~5年的法定 期限后,向法院申请“复权”。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和西方的法律传统不同,中国古代没有这样严厉处罚破产者的法律。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也说明欠债不 至于要以死抵偿,只是需要还钱。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违契不偿”罪名,但那只是一个很轻的轻罪。如《唐律疏议·杂律》专设“负债违契不偿”的罪 名,债务额没有达到价值30匹绢帛的,超过了还债期限20天以上,最高刑罚只是责打60下;如果债务数额超过了100 匹绢帛的价值以上,也只是责打100下。再高也就没有处罚方法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债务仅仅是指没有计息的债 务,如果是计算利息的债务,法律是没有规定要处罚的。后来两宋的法律沿袭了这个制度,官方不替私人债主追究计息债务。

  以后元明清时期的法律笼统规定“违契不偿”罪,不再区分是否计算利息,但是处罚也是非常轻微。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虽然也规定欠债的必须要偿还,可是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唐朝法律允许债权人到债务人家进行 “牵掣”(牵走牲畜、拿走值钱的物件),在没有东西可以拿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家里的男性到债权人家里服役,直 到将债务抵偿干净。如果没有合适的服役人选,也可以“保人代偿”。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出土的唐代契约文书来看,当时在 契约上附署的所谓“保人”大多是债务人的亲属,在契约后画指的“保人男”、“保人女”就是指债务人的儿子、女儿。而且 借贷契约中几乎都有债务人表示“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收后者偿”的惯语,所谓“身东西”就是死亡的隐语。所以唐朝的 “保人代偿”应该只是“父债子还”的一种说法。

  因此,和欧洲有关破产的严厉法律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逼债逼到死的原则,而是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 一代来偿还,俗语说的就是“父债子必还”,一代不够再一代,子孙无穷尽,债务无尽期。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强调现世债现世还,债务人现世不还债,就被认为是一项罪孽,即使是死了,以后也没有办法上天 堂,只能下地狱受苦。由此形成了对于破产者的根深蒂固的鄙视,成为强大的社会压力。

  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却突出家族延续,现世债下世还,并不影响债务人本人的命运轮回。因此欠债不还并不被认为是 一项重大的罪恶。甚至还有“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谚语长久流传。这样一来,不能还债的债务人没有“破产”这样的概念 ,更没有对于不能还债者的普遍歧视。

  在古代社会,对付逃债的债务人往往只好依靠私人的自力救助,比如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中有个儒林外的角色—— 侠客凤四老爹,他乐于为朋友两肋插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他的朋友商人陈正公被奸商毛二胡子骗走了一千两银子,一没 有借据,二没有中人见证,陈正公去要债,毛二胡子干脆不出来见面。陈正公急得没办法。凤四知道了,来到毛二胡子的当铺 ,高叫一声“姓毛的在家不在家?”两手一扳,扳倒了半堵照壁。接着又上前把檐柱一扭,拉塌了半个檐厅。再下一步抱住大 厅的厅柱要动手,毛二胡子只得出来讨饶,凤四笑道:“谅你有多大个巢窝,不够我一顿饭时都拆成平地!”帮腔的秦二侉子 说:“你可知道‘不怕该债的精穷,只怕讨债的英雄’!你而今遇到凤四哥,还怕赖到哪里去!”毛二胡子赶紧连本带利还个 一清二楚。凤四大笑着扬长而去。

  欧洲古代长期延续的严酷的追债制度,以这样的强制力量在社会上逐渐树立起“诚信”概念,有债必须要还,信用为 立身之本。中国古代更具人性化、更具人道性的法律传统,在债务问题上尽力不过度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是因为古代朝廷的 法律主要目的是保证朝廷本身的统治,并不注重关注社会的经济利益。地球两边的法律文化传统就这样走了不同的发展道路。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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