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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农民刘志蒙冤6载要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5:53  法制与新闻

  6年前,老实巴交的安徽宿州农民刘志在法庭上大声喊冤,法院却置之不顾,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6年后,真凶出现,刘志获得了自由。2008年8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刘志无罪” 。

  接到无罪判决后刘志却说,虽然得到了公正判决,但他冤坐了2000多天的牢,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2000天? 拿到国家赔偿后,他将依法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

  安徽宿州农民刘志蒙冤6载要追责

  宾语北平/文图

  老妪报案 家中被抢

  1999年8月17日上午,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派出所接到北杨寨乡三官村村民刘钟报案,称其母亲宋某两天前在 独自居住的小屋里遭人抢劫,怀疑是邻居刘志所为。

  接到报警后,北杨寨派出所立即派员前往调查。时年79岁的宋某向警方叙述了案发时的经过:

  8月15日晚上大约9点左右,她洗完澡就在屋里靠近门口的软床上睡觉了。因为天热,没有关门。她的短裤上缝有 一个小口袋,平常都把钱放在小口袋里。那天晚上大约10点钟的样子,进来一个人掐住她的脖子,叫她别吱声,还威胁他说 若吱声就掐死她,随后她就被掐昏过去。

  等她醒来,发现自己躺在靠后墙的大床上。脸被抓伤,内裤被脱掉放在床上,里面的70块钱没了。她感觉小腹疼痛 ,下身出血。便起来摸到邻居刘宗志家,对他两口子说有人掐她并把钱抢走了。

  民警问:“你有什么线索吗?”

  宋某说:“我听见声音像俺西院的刘志。”

  刘志的家就在宋某住处后面不到10米的位置。当天,民警把刘志传唤到北杨寨派出所接受调查。从上午到晚上,刘 志一连接受3次问话,对自己当晚的活动,刘志说,那天晚上8点多钟他在家睡觉,开始是和妻子、孩子在院子里睡的,到半 夜感觉冷了,又到屋里睡,一直睡到天亮。夜里没有听到什么动静,天亮时听见邻居宋某的哭声,好像说她钱少了。他没有起 床,后来又睡着了。

  因为没有有力证据,刘志被放回了家。

  “出事后,派出所找了我4次,每次都是早晨用车子接走下午又用车送回来。我对妻子说我绝对没有干对不起她的事 ,妻子说她当然相信我,她可以证明我的清白,但后来也不知道他们(警方)有没有找我妻子了解情况。”刘志说,事发当天 他在外面干了一天的活,累得腰酸背痛,到家后在院子里倒头就睡了,妻子和两个孩子都在家里。经过调查,北杨寨派出所认 定案件与刘志不相干,以后再也没有找过他。

  “我也问过我弟弟到底有没有做过那事,我说要是做了你就承认,他说,哥哥,咱能做那缺德事吗!”刘志的哥哥刘 宗朋擦了一把浊泪:“我弟弟还不到一岁时,我父亲就去世了,他是我帮着母亲一手带大的,这么多年来我们弟兄俩相依为命 ,我相信他,我绝对相信他,因为弟弟是不会说假话的。”

  刘志无事被放回家。宋家人认为只被抢走70元钱,也没有继续追究。

  被人“举报” 身陷囹圄

  时间一晃3年过去了。

  2002年9月15日,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嫌疑人张立华写了一份《检举材料》。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看守所既 没有把检举材料转送办案单位,也没有转送有管辖权的北杨寨派出所,而是转给了并不负责刘志所在区域的沱河派出所。

  当天下午,沱河派出所的侦查人员来到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对张立华的检举材料进行核实。

  张立华检举的正是刘志。

  当年40岁的张立华与刘志住同村,因涉嫌强奸,200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其在检举材料中称,2001 年10月份,他和刘志一起干泥瓦活时,刘志说起他们村一起强奸抢劫案,称派出所查过了,没查出是他干的。刘志还表示自 己和那家因宅基地纠纷结了仇,一天晚上12点以后,他摸黑进了那家,本来想抢老太太宋某的钱,当时老太太躺在床上,他 摸到床边,用手掐住老太太的脖子,见老太太不动了,他又实施强奸,将她的衣服全部脱光,脖子掐破。她以为老太太死了, 便将其身上约100元钱抢走。

  为了能够检举立功,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张立华在接受沱河派出所调查时,一口气检举了包括刘志在内的3起他 人的“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10日夜里,刘志被沱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1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沱河派出所给 刘志作了第一份问话笔录,在这份简短的问话中,刘志承认因为宋某的事,北杨寨派出所怀疑并曾找过他。

  接下来,沱河派出所的民警在10月11日这天,又给刘志作了3份问话笔录。在这3份笔录中,刘志均“供认”了 自己抢劫宋某的事实。

  这3份笔录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由同一个人记录。刘志不识字,全由侦查人员代签,刘志按指印。刘志 是这样“供认”的:

  那天晚上10时许,我摸黑进了隔壁宋某的家(门敞着),她在门口床上躺着,我在她床边的衣服底下翻出100元 钱。宋某醒了,问:“谁?”我没吭声,她又大喊“来人,来人”,我要跑,她用腿拦住我,不让我走,我急了,就用手去按 宋某的胸脯,把她按倒在床上。接着,我又用右拳朝她裤裆里打了一拳。她被我按得不能动了,我就拿着钱跑回家门口,站在 门口听消息。过了一袋烟功夫,宋某醒了,又喊人,这事被发现了。

  得知刘志“归案”后,宋某的三儿子刘钟赶到沱河派出所反映情况。

  刘钟说,他母亲对他讲那个人是一个老憨腔,像刘志的声音。他听后,也估计是刘志。第一,刘志说话是老憨腔;第 二,刘志住得离他母亲近,最多有10米远;第三,他母亲出事后刘志没起床,也没到现场;第四,刘志当晚在屋外睡的;第 五,刘志家的狗也没叫。

  一路喊冤 被判重刑

  “我从来没有承认自己做了那事,但派出所就是不听。虽然没有人打我,但在做好笔录后没有念给我听,而是由一男 一女两名民警硬掰着我的手指按指印。在法庭上我也喊冤,但还是判了。”刘志说,从莫名其妙被不是本辖区的沱河派出所抓 走后,他从没承认过自己强奸、抢劫邻居。

  在刘志抢劫案的卷宗里,除了在沱河派出所内形成的3份有罪供述外,在其余问话材料里,刘志一直喊冤,否认自己 对宋某实施任何行为。

  虽然一路喊冤,有关办案部门也对刘志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基于刘志曾经有3份“有罪供述”,结合被害人的 “指控”,2003年1月2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对刘志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199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志窜入同村村民宋某家,在盗窃宋某钱时被宋某发现。被告人刘志遂用 手按住宋某的胸口,并掐其脖子,致宋某昏迷后刘抢走被害人宋某现金70元,并对宋某实施奸淫。

  法庭上,刘志大声喊冤。他辩解,自己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因为自己不识字,不了解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内容,自己 是被冤枉的。

  喊冤归喊冤,2003年3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2003)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 定:

  199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志到本村邻居宋某住处,实施行窃,宋某被惊醒后喊人,被告人刘志即 用手掐宋某的脖子,并对宋某殴打,将宋某装在短裤内的人民币70元抢走,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强奸,因被害人宋某未陈述过被强奸的情节,且刘志也未曾供述对宋某实施强奸 ,仅是证人张立华一人的间接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链。刘志犯强奸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以抢劫罪判处刘志有期 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志不服,坚持自己是被他人诬陷,以其“未实施抢劫行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宋某陈述与刘志原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有张立华等证言的补 充证明,证据确定充分,可以认定。刘志翻供理由不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03年5月2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志被送往安庆监狱服刑。

  坐牢6年真凶归案

  2007年7月11日晚,87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后李村村民李某,被人杀害在自己独居的小屋内。次日侦查人员 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下身赤裸,两腿中间有卫生纸,并有血迹。侦查人员在摸排线索时,63岁的北杨寨乡三关村巷西组村 村民李庆乾在测谎时没能过关。在强大的压力下,李庆乾并没有先供认自己杀害李某,而主动供认多年前宋某被强奸一案系自 己所为。

  李庆乾说:离现在有七八年时间了,是8月份的一天晚上,大约9点多钟,我来到宋某家。她家里放了两张床,大床 是靠北墙,软床是靠东墙。当时宋某睡在软床上。由于在软床上行动不方便,我就把宋某抱到大床上实施了强奸。当时发现宋 某的短裤里边有钱,就给拿走了,是70块钱,都是10元一张的。第二天宋某就报案了,北杨寨派出所来了几个民警,走访 几户,临走把刘志带走了,到中午刘志又回来了。后来沱河派出所又把刘志带走了,判了13年,其实宋某这个事是我干的, 刘志是冤枉的。

  在随后的供述中,李庆乾陆续供认自己先后强奸3位老年妇女的犯罪事实。除了强奸抢劫宋某、强奸杀害李某外,在 2007年4月29日,李庆乾还曾强奸抢劫过70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前李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于案发后曾到公安机关报 过案。

  2007年11月8日,李庆乾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结后,移送到埇桥区人民检察 院,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报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发现,在未纠正刘志的冤案之前,侦查机关竟然又指控李 庆乾强奸抢劫宋某。

  故此,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建议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志抢劫一案再审。

  2008年4月1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志抢劫一案进行再审。6月26日,刘志被从安庆监狱押回宿 州市看守所。

  7月17日晚上,法院通知刘宗朋,说他弟弟刘志的案子重新开庭。“我弟弟不是判过刑了吗,怎么还要开庭?”刘 宗朋有些疑惑。当得知弟弟的案子有可能是冤案后,刘宗朋和12岁的侄女君君抱头痛哭。刘志被判刑时,君君才6岁,孩子 已经6年没有见到父亲了。

  7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刘志抢劫一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出庭检察官认为,原审 认定刘志抢劫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志的有罪供述、宋某的陈述及间接证人张立华的证明。在有罪证据中,刘志的供述与宋某的 陈述之间均有矛盾,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刘志在公安机关、当庭、上诉时的辩解,在案发时与其妻子、孩子在家中睡觉的无罪辩 解,没有采纳刘志之妻证明的刘志当晚在家睡觉的证言,而只认定刘志抢劫的事实,原一、二审认定刘志构成抢劫罪,证据缺 乏充分性。另案犯罪嫌疑人李庆乾的供述也能排除刘志抢劫、强奸的事实,刘志犯抢劫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法律尊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检察官当庭建议撤销原一 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刘志无罪。

  庭审结束后,刘志没有被送往看守所,法院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含冤入狱5年又9个多月后,刘志重新 获得了自由。

  8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刘志无罪。

  刘志现在已经没有家了。他和妻女一家人原来住的房屋早已倒塌,废墟已被邻居改成了鸭舍。因为冤狱,他的妻子早 已离婚他嫁,大女儿由其胞兄收养,小女儿至今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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