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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亲致死幼女案的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14:4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庆波

  提要:女儿死了,妻子因此身陷囹圄,小女儿被送回老家,父亲远走他乡。一个家庭散了,是谁导演了这场悲剧?公 诉人试图给出一个答案。

  左大腿前侧皮下出血,外阴部片状皮下出血、伴软组织肿胀,额部两处片状出血,右侧第八、九肋间可见片状肋间肌 出血,腰部左侧皮下出血,后背部多条长条状皮下出血……

  看到这个血淋淋的法医鉴定材料,谁也无法想到这些伤痕出自一个只有6岁的幼小身躯,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 伤痕竟然与其亲生母亲有关。

  这个死者名叫张雨,和亲生母亲刚刚生活了7个月后,便带着满身的伤痕离开了人世——死于外力多次撞击导致的颅 脑损伤。

  一个6岁女童的逝去

  2008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记者见到了本案被告人、死者张雨的母亲戴 文。这个30岁的女子系甘肃兰州人,中等身型,身着鲜艳的粉红色T恤。她面容清瘦,说话干脆,表情淡定,偶尔掩面而泣 。

  公诉人起诉书称,其女儿张雨2岁时戴文来北京打工,张雨一直由奶奶带到6岁。2007年春节过后,由于奶奶生 病,张雨被接到戴文身边,此时戴文已经在北京又生下了一个女儿。2007年10月10日22时,被告人戴文要求被害人 张雨在室内地上做仰卧起坐,期间被告人戴文用双手抓住被害人手腕部用力推拉,致使被害人张雨头部多次沉重撞击地面后昏 迷,先后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10月11日死亡。经北京儿童医院报警 后,被告人被民警抓获。

  而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戴文则表示自己确实对女儿的死负有责任,但是她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什么是暴力。据戴文回 忆,事发当天,张雨胃疼,医生说消化不好,要多活动。晚上10点多,戴文让张雨在室内地上做仰卧起坐。刚做了两个,张 雨就问她要做几个啊,“当时我很生气,觉得这孩子太懒了,于是我过去让张雨躺在地上,双腿叉开,我坐在她的小腿上,双 手拉住她的两只胳膊往起来拉她,她做起来后再往下推她,大约反复了四五次。做完后,她跟我说‘妈妈我有点累了’,我就 抱着她,但她的身体已经软了”。

  公诉人还指控戴文经常打骂张雨,戴文并不认可这些指控,她说张雨身上有几处伤是她造成的,但多处伤与她无关。 “因为我平时工作和家务都很忙,我和张雨交流得挺少的,张雨有什么事也不太爱跟我说。我这个人脾气急,直性子,在学习 方面管教孩子有点严厉,张雨很怕我。”戴文解释道。

  被告人自辩漏洞百出

  在法庭上,被告人并未委托辩护人,她的很多说法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多位证人证言不一致——

  戴文表示,事发当天晚上10点看到张雨还在同妹妹玩耍,自己有些着急。在张雨的要求下,她开始“辅助”张雨进 行运动。“我没有用力推拉,当然,拉起来的时候是很快的,但是没有往下推她”。戴文反复强调,家里的地板上铺了3层泡 沫。她当时只顾着说话了,没有注意到张雨的头是否碰到地面以及撞在地面上是否发出“咚、咚”的声音;而公诉人提供的数 份证词显示:在之前的供词中,戴文承认,她能够听到张雨向后仰时头部撞击地面发出“咚、咚”的声音。

  戴文称事发前几天,张雨出现肚子疼并大小便失禁的情况。自己带她去卫生所看病之后被医生告知孩子只是消化不良 。公诉人问她“孩子做四五个仰卧起坐就没劲了吗”?戴文则答道“她毕竟是个生病的孩子”;公诉人反问“既然知道女儿年 幼,而且还在生病,你为什么不让她静养,反而要求其完成一定数量的仰卧起坐”?戴文的哥哥、嫂子和邻居也提供证词称, 事发前,张雨身上曾先后出现密集的伤痕。其中,戴文的邻居表示,曾多次听到戴在房内打张雨,“声音很大,还伴随骂声” 。

  戴文承认她曾因张雨学习成绩不好打过她几次。“我着急啊!所以我打过她几次,但是我们家老大身上那么多伤真不 是我弄的”。戴文起初说,张雨很听话,只是学习不好,后来又说“这孩子平时毛病特别多,慢性子,说谎,脾气特别犟…… ”而张雨的班主任的证言则表明,张雨是个聪明活泼且成绩很好的学生,但她脸、头总是青肿,头还磕破过,尤其是她脸上的 青肿,总是不见好过,旧伤未好又见新伤。她总说腿疼,瘸着走路。

  对于张雨阴部的伤痕,其母戴文在法庭上解释说:“那天中午,她上学前,我找不到她的作业本,问了她3遍,她说 在书包里,可是根本就不在,我急得踢她屁股,她正好转身,结果踢倒她上厕所的地方了。”可是,根据戴文在公安机关的供 述,事发原因是“张雨用小刀把书包刺坏了,我问她,她还不承认,我特别生气就用脚踢了她两下”。而她的另一份供述显示 ,事发原因是“我听她同学说她在学校和同学抢东西,老师说她了,我问她,她还不承认,就踢她了。”

  公诉策略:当庭揭穿谎言

  2008年8月28日,本案公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凯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有着近十年检 察官工作经历的他解释了对于被告人戴文公诉的策略。

  李凯告诉记者,开庭前,他曾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发现戴文没有认罪的态度,喜欢说谎。在他看来,这些谎言并不巧 妙,漏洞较多。为了防止戴文在庭审时有所准备,继续编造新的谎言,李凯并不急于在公诉阶段揭穿她的谎言。而是在法庭上 ,有针对性地揭穿其谎言,多次把被告人问得哑口无言,同时,也向法庭和旁听者展现了被告人谎言的荒谬性和不合逻辑性。

  公诉人认为,戴文的丈夫的证言可信度不高,因为,一方面,其丈夫经常工作在外,对其妻子打骂大女儿的情节了解 有限;另一方面,从感情角度,孩子已经死了,结婚8年的丈夫可能会说对其妻子有利的话。

  相反,戴文的哥嫂证言可信度很高,因为他们和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没有矛盾,却发表了对自己的妹妹不利的证言。

  那么,为什么公诉人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提起公诉的呢?李凯检察官介绍,虐待罪是一个阶段若干个相互联系的 伤害行为加诸于一个被害人身上;而虐待中某一次伤害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了,那么,这次行为侵 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到了故意伤害的程度,故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比较而言,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更重。

  在公诉人李凯看来,虽然法庭上被告人戴文有哭泣的举动,但那绝对不是悔恨的眼泪,而是在做秀。据悉,法庭曾经 给戴文做过精神鉴定,没有任何问题。但李凯认为戴文很可能是心理上有问题。比如,她感情的分配重心多在小女儿身上。法 庭上最后陈述阶段,戴文一遍遍地倾诉着她对女儿的爱,一直在说她生孩子时,即使丈夫反对她也要生,家中经济困难,即使 砸锅卖铁也养,生的时候多危险……但其实她所陈述的事情全部都指向的都是她的小女儿,她虽然试图向法庭营造和大女儿感 情好的印象,但是她却举不出一个现实的例子来证明她对大女儿的感情。

  公诉人最后指出,被告人在集中的时间对被害人实施了打骂等虐待行为,鉴于未成年被害人长期的精神痛苦无法估量 ,而被告人当庭无认罪悔罪态度,因此,建议法庭不对其从轻处罚。

  一个家庭的毁灭

  本案中,受到伤害最大的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的亲人张邕,一方面他失去爱女,痛彻心扉;而同时,相濡以沫整整 8年的结发妻子却因此身陷囹圄。

  梦魇般的事实摆在眼前,让他如何去爱,如何去恨?

  32岁的张邕系首钢迁安前进外抚厂工人,有时在北京工作,有时在迁安工作,经常是哪里有活就在哪边长期上一段 时间的班。

  事发时他去了河北迁安厂区上班,平时不回家,就是“十一”休假期间回北京的家里住过3天。对于张雨身上的伤痕 ,张邕曾经问过戴文和张雨,她俩都说是张雨自己摔的。在张邕眼里,妻子对待大女儿的态度还算正常,就是有些严格,比如 ,戴文让张雨吃饭,张雨就吃,不让吃,张雨就不吃,“孩子都被她训傻了”。

  “我2007年10月3日离开家的时候,孩子还是好好的,可谁能想到突然会发生这种事儿,至今我还无法理解到 底发生了什么。”痛不欲生的张邕表示,“按照现在的情况看,张雨的死应当与戴文有关,虽然我不相信是戴文打死了张雨, 但是,也想不出其他的原因了。关于这件事,我不想多说了。”

  作为父亲的他,放弃了向戴文索要民事赔偿的权利。他觉得也许是自己的母亲和妻子管理孩子的方法不同,造成的后 来的结果。

  据了解,本案事发不久,张雨的父亲张邕将还不会走路的小女儿送回到了山东老家,自己一个人离开了那个曾经带给 他欢笑和泪水的北京暂住地。

  家,就这样散了……

  据戴文的哥哥介绍,张雨到北京后,家人起初想让她通过考试进入公办的一家小学上学,这样上学就不用花钱。但她 没能通过那次考试,家里不得不给孩子掏钱到村附近民办的红星小学读书,一学期得交500元。他们家就张雨的爸爸一人挣 钱,一个月1000多块钱。

  戴文的哥哥表示,“我经常发现张雨的面部受伤,也问过戴文,她老说是玩的时候磕的,我觉得不太对劲,问她为什 么孩子脸上的伤总不好,戴文说是孩子的血小板低,好得慢,我让她带孩子去看病,并且还给过她钱,她说看过了,我也就没 好再说什么”。

  他继续分析道:“我也不太相信这些伤都是孩子自己造成的。但是戴文说孩子血小板低,我想孩子是她亲生的,就没 太在意。后来,张雨死后,大夫说她血小板正常,而且身上也有很多伤。我认为这些伤应该不是孩子自己造成的,结合戴文平 时对孩子说话来分析,孩子身上的伤如果要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戴文一定会着急,但是我没见过戴文为孩子的伤着急,所以这 些伤是她意料之中的。”

  戴文的嫂子回忆说戴文平时老说瞎话。戴文的几位邻居也告诉记者,戴文经常吹嘘自己家多么有钱有势。而其实,戴 家只有她丈夫在外赚钱,手头比较紧张。

  预防未成年人暴力侵害

  对于戴文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的真正原因,我们也许永远无法得知。但是,代理过许多相关案例、有着丰富经验的李 凯检察官以其深入而独特的视角为我们分析了此类案件。

  这些案例多发生在文化水平和家庭收入都很低的家庭,往往是外来人口或是单亲家庭。深层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戴文的家庭情况分析,她是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在家没有收入,带两个孩子,没有纳入到当地社会福利保障 体系中;丈夫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当地户口。可以说,这个家庭属于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家庭里的孩子 则是弱者中的弱者。这类家庭的父母生活压力相当大,如若没有合理的渠道来宣泄情绪,则有可能出现家庭暴力。

  第二,这类案件的发生,说明家长缺乏基本的人权观念。在他们的心目中,孩子不是个“人”,或者说孩子在家里不 是和自己地位平等的人。比如,戴文就认为孩子是她生的,她有资格管,她怎么管别人管不着。如若让孩子怕自己,就必须有 某种力量让孩子屈服,戴文采取的方式就是“打”,直至“打服”。这类家长并未意识到家庭权威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第三,有些案件是由于所谓的家庭暴力遗传性。即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在其小时候也受到过家庭暴力,尤其儿童期 间受到家庭暴力的阴影一直到成年期都摆脱不了,一旦生活压力、社会压力变大,又没有地方宣泄情绪时,他会在孩子身上重 复自己小时候受虐待的行为,童年期的心理阴影转化为了成年期的暴力倾向。

  另外,李凯检察官指出,此案案发是由医生举报,他没有将被害人当成普通的病人对待。同时,此案主要由亲戚和邻 居的证言作为证据,他们不被感情左右,勇于站出来说真话。这些都说明群众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了,对家庭暴力案件比较敏 感;与此同时,为什么没有人站出来适时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呢?李凯检察官认为司法介入具有滞后性,应当从立法层面、操 作层面设计方案,建立起一套预防未成年人暴力侵害的机制,具体来说:

  首先,应当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共机构和民间机构。在社会上形成保护网络,妇联、未成年人委员会、共青团组织 等相关部门都动起来,有机调和。

  其次,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性机构。比如,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需要让未成年人临时脱离这个家庭,对潜 在的被害人进行保护,对其生活、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

  另外,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而是重伤,那么,这个孩子的心理阴影一定很大,需要对其进行心理介入,帮助被害人从 黑暗中走出来。同时,实施暴力的父或母必然也有心理阴影或者心理问题,也需要心理干涉等相应的服务。

  (注:除公诉人外,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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