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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航空黑名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2:59  法制与新闻

  近日,媒体披露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解聘人员范后军被列入厦航“黑名单”5次被拒登机一事 ,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9月19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起“航空黑名单”案此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据悉 ,除了将厦航起诉外,原告还将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机票等损失费5826 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5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赔礼道歉。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女儿已出生为何还拒绝我登机?”

  原告范后军在起诉书中称,1993年12月,他受聘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4年9月1日,被告在自己生 病期间无故与自己终止了劳动关系。2005年被告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书面形式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的福建营业部及各 机票销售处,要求拒绝出售任何机票给原告。

  2006年3月20日,原告迫于被告的强势地位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自愿在没有子女之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的权 利。

  2008年6月29日,原告女儿范安多出生。8月6日,原告将该事实告知厦航福州分公司人劳部经理陈济成和客 运部经理张帆。但在随后的8月6日、8月27日、9月3日前去购买厦航机票后,座位被无故取消,无法登机。

  2008年9月9日,原告再次传真致函被告,要求立即取消对自己乘坐厦航的限制。但在随后的9月11日,原告 在北京中国旅行社售票处购买厦航8102航班前往厦门的机票后,再次被拒绝登机。

  起诉书援引3部法律维权

  在起诉书中,原告范后军引用了3部法律来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谓 的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自然人的人格权为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 。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然而,范后军被厦航列入“黑名单”,使得他名誉权受到侵犯 ,导致其社会评价的贬低和人格尊严的毁损,给他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第二部法律是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张起淮解释说,范后军向厦航购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公民主体与航空公司之间平等的“要约”与 “承诺”的合同关系,但是范后军在与厦航约定的自愿放弃乘坐事由解除后(指女儿出生),仍被航空公司拒绝售票,甚至购 票以后被厦航拒绝登机,在这种情况下,范后军可以对航空公司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此外,原告还认为厦航侵犯了自己的消费权。他在起诉书中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拥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 工具的权利,应当获得他人和社会尊重。被告没有理由剥夺原告乘坐厦航航班的权利,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原告 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我与厦航那些不得不说的事”

  9月20日,记者与在合肥老家等待开庭的范后军取得联系,电话中范后军难掩气愤的情绪。

  他先跟记者讲了一件他未曾透露过的尴尬事。那是女儿出生前,大概在2007年11月份,他在老家合肥加入了一 个旅行团去厦门旅行,事前他并不知道旅行社订的是厦航的航班,当导游领着一大队人去办理登机手续时,他被告知自己是被 厦航拒绝登机的旅客而无法登机。当着导游和团友的面自己遭到拒绝,令范后军感到颜面扫地,十分尴尬。但因为是在约定期 限内,他也没有办法。

  范后军坦言,自己现在压力很大,因为他被厦航列入“黑名单”后,在很多人眼中他就像“危险分子”。

  今年36岁的范后军是合肥市肥西县人,1990年当兵在福建省服役,退役后,1993年底他作为厦航第一批特 招的8名航空安全员之一来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

  他告诉记者,“飞机经济舱第一排右侧靠过道的位置是航空安全员的座位。我在厦航航班的这个位置上坐了近10年 ,共飞行了两万多个小时,经常是人都飞麻木了”。

  在部队期间,范后军曾被评为“优秀义务兵”。1998年,他被评为厦航的“先进工作者”。2000年,他代表 厦航参加民航总局的培训还获得“优秀学员”的称号。

  然而,他的命运转折发生在2003年。这一年,我国航空史上第一批空中警察正式上岗。

  2003年8月13日,民航总局宣布:空中安全员转为空中警察。空警拥有国家正式的警察编制,而航空安全员是 航空公司的职工。或许是受美国9·11事件的影响,空中警察的设立对我国民航的飞行安全意义重大。

  与范后军一同特招的其余7位安全员全部完成了身份的重大转变,惟有他落选了。

  范后军对记者说,“2003年8月27日,厦航公布安全员转空警考试结果,只有我一人考试不及格。当时没有公 布分数。事后,厦航在内部文件里说我考得太差。”

  就这样,范后军停止了空中的飞行,后被安排在工会工作。

  2004年8月24日,范后军因腿部手术住院。8月31日,厦航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突然遭此变故,对他打击 非常大。

  从此,上访、告状便成了范后军的主要工作,他来北京找到国家民航总局,时任民航总局局长的杨元元批示厦航的总 经理,要求妥善安排其工作。

  2005年底,范后军被安排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下属的房地产企业。他对记者说,当时工资只有800多元,也就是 他飞行时工资的十分之一,这令他无法接受。

  范后军说:“此后,我多次上访,也无数次找厦航领导反映,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推拖,事情没有任何结果。一次次的 申诉,最后他连厦航的门都进不去了。”

  更大的冲突发生在2006年2月6日,在机场他意外地找到了厦航福州分公司的党委书记,但书记依然不理睬他, 于是他就和在现场的保卫处副处长拉扯起来,激动之中,他打了对方一巴掌,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

  “3月20日,经过有关部门协调,厦航和我达成了调解意见书,给我工龄补助、伙食补助等共计19万元。意见书 上他们除了替我补缴养老保险等费用外,还附上不再乘坐厦航航班的附加条件。我觉得这一附加条件会对我未来的儿女产生阴 影,所以我改签成了‘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权利’。”

  协议还要求范后军离开福州。“如果不同意就不给补偿。”范后军向记者披露了他同意签订此份协议的原因。

  5次登机遭到拒绝

  协议签订后,范后军回到合肥生活。

  今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认为相关“条款”应该解除。8月6日,他到福州为出生的女儿办理户口证明 。其间需要等待,他决定到汶川当志愿者,并购买了去成都的机票。8月6日,他将自己女儿出生的事告知了厦航福州分公司 人劳部经理陈济成和客运部经理张帆。他们还说:“没有接到不卖给你机票的通知。”然而,到了下午3点,范后军还是被告 知取消座位。原因是:“领导告诉不让走。”

  8月25日,范后军办完事购买28日到南京的机票。“代理点第二天通知我票被取消。”范后军找到代理点负责人 林邵光,林邵光签字书面承认是厦航取消的。

  范后军提供的一份函件复印件显示: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售予范后军各航 空公司机票,以保安全。函件还注明范后军的身份证号。

  随后,范后军每次买厦航的机票,都被告知“票被取消”。他在8月29日、9月3日买机票都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9月11日,范后军在北京办完事情后,购买了一张MF8102航班票欲飞往厦门。当天下午,他在首都机场办理 登机手续时方得知,在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后都注明了:范后军是被厦门航空公司拒绝登机的旅客。

  范后军一下子蒙了,这是厦航从8月份以来“第五次拒绝我登机,而且是用同样的理由。”范后军觉得自己是“上了 厦航的‘黑名单’”。随后,范后军一纸诉状将厦航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厦航回应:不让他登机是出于安全考虑。

  范后军起诉厦航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厦航曾经发出一封电子邮件回应称:在2003年空中安全员转空中警察考核中 ,范后军因考试不及格对未被录取的事情心怀不满,所以屡次滋事,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让范后军登机是出于安全考虑 。

  对此,范后军说,自从签署那份协议后他就一直没有去打扰过他们,他现在在合肥生活得很好,和朋友以及家人相处 得都很融洽。这几年,他也乘坐过很多交通工具包括飞机,他没有必要借厦航来毁掉自己的幸福生活。

  随后,记者致电厦航福州分公司,经过多次辗转,总算联系到了该公司的法律部。一位负责的女士问记者案件是否被 正式受理,当得到肯定的答复后,该女士对记者说:“既然此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我们不便发表过多的看法,开庭时会发表 意见。”

  “航空黑名单”亟待法律规范

  北京法院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厦航的行为实质上是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目前,我国没有建立“黑名单 ”制度,法律对此尚没有规范。如果各航空公司可以自主制定“黑名单”,将给该行业造成混乱和不良影响。

  此案原告代理律师、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说,虽然国外航空公司已有制定“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 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 时调整。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会向美国的航班提供一份“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 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

  记者提到,前些年,我国有的航空公司将有霸机行为的旅客列入“黑名单”也曾引起争议。

  张起淮解释说,目前,我国还未建立“黑名单”制度,民航总局对于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指导 标准。只是有个别航空公司声称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入“黑名单”,其实这最多只是某个航空公司自己的想法 ,且在中国民航总局没有制定相关标准和规定之前,任何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只会更多地引发纠纷,导致更多的旅客合法权 益遭侵害事件的出现。

  还有学者认为,作为消费者,范后军有权自由选择交通工具,而厦航不该以任何理由损害范后军的这一合法权利。对 于所谓的担心范后军危害航空安全之说,虽然航空公司应该注意,但这更应是警察的事,航空公司不能以此来损害范后军自由 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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