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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警察劫持人质事件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1:14   法律与生活

  文/徐浩

  提要:这是一起在那个特定的时代、特定的环境下发生的荒唐故事,幸好,这种荒唐的事情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不再成 为常态。

  凌晨枪响

  1994年12月4日凌晨1点左右,江苏省建湖镇的西南方,突然“砰!砰!”两次刺耳的枪声,熟睡的居民被惊 醒后纷纷地跑向屋外,紧张气氛一下子笼罩着整个住宅区,这是怎么一回事?

  凌晨,电话急促地响个不停,我拿起话筒接到检察长的指示,要我立即去一下。当我跨进办公室时,检察长和建湖镇 领导已经围坐在桌子旁,气氛十分凝重,职业经验让我立刻意识到,必有重大案件发生。我坐下后,镇领导说:建湖镇神台居 委会的支部书记万清同志,被外地穿公安制服的人持枪劫持而去。

  检察长指出:当前一些行政单位参与社会上一些经济纠纷,一时搞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内外、省内外都出现过以人 质的办法,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早已发出通知,明令禁止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现在发生的万 清被劫持事件,可能也与经济纠纷有关。这样的做法明摆着是错误的,甚至构成犯罪。因此,检察院决定由我带队展开调查, 实地取证,解救人质。

  我带领科内两名同志立即去实地侦查万清居住的小区。我们在院外发现“五四式”手枪子弹一枚,弹壳两枚,家用电 话线路被扎断……据我们分析,在这样的环境下劫持成功,必定经过精心侦察、精心策划、精心准备的,一旦不慎被群众发现 ,即刻被包围,劫持者很难脱身。

  12月6日上午,我们又得到消息:万清从河北省A县打来电话,他本人在A县公安局看守所内,要领导快速带钱赎 人,否则就没命了……武装劫持万清的情况已真相大白,是一起外地公安人员插手经济纠纷而引发的严重非法拘禁案。解救人 质迫在眉睫,特别是万清的家属更是心急如焚。

  我们决定:检察院的我和蔡检察员,建湖镇孙镇长和司法部门的游助理,建湖镇派出所朱所长,一行五人于12月1 2日出发去解救人质。

  13日,我们在去保定的路上,开始商量完成这项任务的方式方法。其一,这次工作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政法 战线上的公安人员,公安人员虽然插手这起绑架案件,但是构不构成犯罪,要看具体事实而定;其二,带的钱能不能满足债务 人的要求?既然A县公安局劫持万清,无非有两个可能:一是以办诈骗罪为由抓捕万清;二是以“人质”的办法解决经济纠纷 。如果是前者,根据已掌握的情况看,万清不构成诈骗,诈骗的是下属企业承包人张家良,张家良已被我县公安部门逮捕,正 在诉讼程序中,是张骗了A县人的货款。说明第一个可能性不存在,那么就是第二个可能性较大,万只是张家良的替罪羊,那 么解救人质问题就容易解决。但不得不警醒三个问题:第一,A县的债主不管你是什么人,反正是要钱,如果不给钱连我们一 行人都可能被扣押,成为第二批人质;第二,要价太高。据了解,欠他们15万元货款,外加A县到建湖讨债往返路费、利息 、损失费等等,增加到26万元之多,否则不答应放人;第三,如果第二个条件达不到,即使给了些钱,也不会放人。

  根据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决定先到检察院,通报情况,争得他们支持,后到公安局与领导交谈,指出他们的行为是错 误的,而且是严重的;从安全考虑,带钱的人不能露面。由我和检察员加上孙镇长三人先去,其他同志待后而动。于是,朱所 长和老游暂住保定市,等候我们通知。

  公安局的态度

  第二天上午8点多,我们到了A县检察院法纪科,杨科长接待了我们,他非常热情,表示积极协助我们开展工作。

  随后,杨科长和我们一起来到公安局,找到刘局长。刘局长态度热情,略显得有些无奈。他主动地向我们介绍了情况 :“到你们那儿抓人,是我们县委的意见。我们这里的群众由于经济比较落后,思想觉悟自然也不会太高,前一阶段,这里的 群众和江苏建湖几个人做生意,20多万元货款要不回来,组织二百多人在县委大院内静坐示威、闹事,要求县委关心他们被 骗的资金,帮助他们要回来,县委不表态支持,他们就是不走。后来县委表态了,要我们公安去抓人,去执行。我们知道这样 做欠妥,就以收容审查的办法,经市、省公安领导同意,去抓人了。现在你们来了,在这里好好谈谈,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对 你们被抓来的人,现在我们可以决定释放。因为群众会闹事,我们采取了保护措施,现住在我们的办公室内,并没有把他放在 牢里。你们不妨去看一看,见见面……”我们说:“你们这样抓人,惊天动地,搞得我们县城人心惶惶,对不对?现在我们有 三条要求:一是要继续保证被抓的人的安全;二是要保证我们三个人的安全;三是要求你们能表态说话算数的领导和我们协商 解决问题。”他回答道:“安全问题可以保证,至于领导和你们谈话,我要请示县委,因为我们公安、检察院在解决经济问题 上,说话不能算数的。”

  我们临走时,门口已有几十个群众围着,凶狠地看着我们。刘局长一声令下,“你们走开!”他们只朝后让一让,让 我们走下楼梯。

  下午,A县检察院的杨科长以及公安法制股的赵股长过来我们房间,一起商讨怎么办。

  我说:“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你们去抓万清是不对的,是违法的。你们用人质的办法解决经济纠纷,违反了中法委 1994年9月12日的通知精神,不允许政法部门公安人员参与经济纠纷问题。即使去抓人合法,也没有按照公安部199 3年5月28日40号文件:抓人必须和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你们这样做造成我们那里的恐怖气氛,搞乱了社会秩序,我们整 个城镇居民人人自危,后果非常严重。”赵股长虽然也讲了一些客观理由,但最后他答应第二天早晨县委派人来谈话。

  晚上,一名穿制服的公安人员推门进来,自我介绍说:“我是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高某某,要把万清交给你们。”我说 不行,我们的安全已经受到威胁,万和我们在一起更不安全。他说:“我也保护不了他的安全,人是我带队抓来的,公安内部 意见不统一,有人怪罪我,说我的做法不对,我自己也知道,我确实不对,我已构成犯罪,你们建湖人把我带走,我没意见, 哪怕是现在,我也没意见。或者说这次不带我走,以后你们只要打个电话,我都会去你们那儿。”他有点激动。我们也知道, 他是无辜的,是为了执行领导的指示,不得已而为之。

  万清目前就在高某某的办公室内,外边反锁着,不这样做,万清随时有被群众殴打的可能,万曾经去对门的厕所,一 出门就被几个群众围起来,幸亏被公安人员喝住,才免遭一打,那些群众已公开喊叫:“钱,我们不要了,我们就要他人!”

  可怜的人质

  16号早晨特别冷,穿着棉大衣、戴着棉帽子也无济于事。

  我们由赵股长带队到县委大院,找到政法委蔡书记。他请示了县委书记,回来说就在政法委办公室谈谈吧。

  蔡书记说:“我只知道叫公安去建湖抓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估计到。”他简单地做了道歉。接着他就介绍A县如 何穷,直到现在全县人平均收入不超过二百元。由于贫困,社会秩序不是太好,群众根本不怕法律,家家有炸药包(因为农民 劳动就靠炸山搬石头),干群之间稍有点矛盾,就有被炸的危险,其他拦路抢劫的就更多了。这里的公安人员,人人荷枪实弹 配备,如果不这样,连他们安全都成问题。以农民李玉龙为首的几十户人家,在山尖上一年收的大枣卖给了张家良,一年多时 间要不到款,造成生活困难。他们组织二百多人在县委大院内静坐,最长的一次两天半时间,闹得县委领导头疼,最后没有办 法,就叫公安去抓人,人抓来,欠款问题就好解决了。

  我说货款已被诈骗犯张家良挥霍殆尽,按照办案程序,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追回来的赃款赃物才可以发还 给你们,可是在办理张家良案件中,一分钱没有追到,全部被他挥霍掉。看在你们这里这么穷的份上,我们只能道义上弥补一 点损失。欠你们15万元的货款,我们只能弥补一万到两万元损失就差不多了。蔡书记和公安赵股长直摇头,“那不行!那不 行!太少。”他说:“你们给一到二万,当事人李玉龙他们也不会答应,工作难做。”

  从15号下午开始,我们就被群众包围、监视,还是蔡检察员心细,他说:“我们的包已被他们翻了!”各人再一看 ,确实被人动过了。

  我们向公安的赵股长提出,要见见万清,他说可以。于是,我们一起去了公安局的办公大楼,一至三楼的走廊、楼梯 口都是当地群众,在赵股长的协助下,我们才挤到三楼进了万清的住处。

  万见到我们,一把拉住孙镇长,像个孩子一样,哭了起来。孙镇长向他介绍我和老蔡后,才和我们握了个手,又哭了 。他说:“你们一定要把我带回去,否则我就没命了!”他说外边的群众虎视眈眈的,夜里胆战心惊的,不敢睡觉,怕他们闯 进来。我们问他:“吃点什么?”他说:“能吃到什么呀?我给他们钱,请他们买点东西给我吃,他们就带两个冷馒头,算是 一天的伙食,已经饿到第五天了!”我们连忙买了饼干、馒头等食物,并送上一瓶热水,让他吃了个饱。和他告别时,一再交 待他不要心急,等我们来接,他才放我们走。

  晚上,我们三人小心翼翼商议,下一步怎么办?老蔡说了个大胆的想法:A县公安既然表态,把人交给我们,我们为 什么不能甩开群众,借助当地驻军的车子,夜间“偷走”呢?他们能劫持,我们也能“偷”走。可是万一被发觉,我们的人、 车子一个也走不了,被打死的可能性很大。即使成功走了,这里的人如果恼羞成怒,带炸药包到建湖去,他家轰一下,你家炸 一下,那后果不堪设想。思前想后,我们认为,作为执法监督机关,他们已犯了错,我们不能跟着错,还是等到明天谈判再说 吧!

  同时,我们也想到,我们三人的安全也是个问题,联想到我们一道来的朱所长,他是穿制服的。打个电话到保定市要 他第二天一早来A县,同时我们三人一致决定,抬高朱的职位,提升他为“局长”。

  艰难脱险

  17日上午,蔡书记、赵股长以及检察院的杨科长带来了当事人李玉龙。一开始,只听李玉龙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说 这说那,我们请杨科长当翻译,方知道李玉龙说话的意思是:你们建湖人欠我15万元,已有1年多的时间了,我和其他3人 去建湖8趟,一分钱未拿到,费用花掉几万元。有一次没钱吃饭,是建湖法院法官张某某给了10块钱,才吃了一顿饭。这次 你们领导来了,万清至少要把26万元给我们,包括银行利息、损失费,否则就叫你们那个姓万的和我们一起没命吧!

  我们仍然讲我们这次来的目的,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一句也听不进,哪里肯接受。

  下午,除李玉龙以外,其他人照旧和我们谈判,正谈话间,朱所长来了,我们向他们介绍:这是我们建湖县公安局的 “朱局长”。我们的“朱局长”也彬彬有礼地和他们打招呼。

  他们问我们究竟能补助多少?我说最多4万元,这4万元还不是犯罪分子给,而是我们建湖镇街道居委会给,一个小 小的居委会能有多少经济实力,你们也该可想而知了。他们说:“不行,太少。”这时我们的“朱局长”讲话了,内容不外我 们讲的内容,说话中他蹩腔蹩调地说了句“检察官……”人家问“什么机修工?”弄得大家又好气又好笑……

  接着,仍然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最后,孙镇长表态:我们给你们10万元,一次断清。他们几个人出去议了一阵 ,回来说:“你们能否给12万元,叫我们既好向群众交待,又好向县委交待,不能再少了,我们这里实在是穷啊!”后来我 们又提出给11万元,蔡书记说:“好了,求求你们支持我们穷地方!”说着双手合十给我们作揖。我们相互之间又议了一下 ,就这样定了:给12万元,其他一概不管,群众工作由他们去做。

  18日上午,我们把款交给A县政法委蔡书记,并做完交接手续。万清也回到了我们行列。公安局的赵股长说公共汽 车站离这里很近,几步远的路,你们就上公共汽车走吧,我们派两个公安人员跟着。

  我们一行五人,收拾好行李,走出旅社大门,当地群众就围了上来,吵吵闹闹,他们说的方言,我们基本听不懂。我 们到了车站上了车,车子周围群众,有的骂骂咧咧,有的红着脸指手划脚,有的直接挡在车前边,公安人员叫喊着要他们走开 ,他们就是不走,我们无奈,下车又回到旅社。

  赵股长说:“这样吧,我们用车送你们出境,你们在这里等通知。”见万清哆哆嗦嗦的,我问他怎么啦,他说尿裤子 了。孙镇长去街上买了条棉裤,给他换上。

  中午11点左右,赵股长大声喊叫,要我们跟着他去吃午饭。我们便一手提包,一手相互拉着走出旅社,到饭店吃饭 。群众见我们吃饭,便三三两两地走散了。我们一行人进了饭店,走到后门,一辆公安的车子停在那里。

  总算离开了A县。

  【链接】

  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大事记——

  1985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1989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禁公安部门 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 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侵占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995年2月15日,公安部再次下发《关于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规定:“对于继续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 案件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予警告纠正;对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因越权干预 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 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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