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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少女死亡之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1:14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李云 特约记者/高显文

  今夜爸爸

  你别再走动

  裹紧你的衣裳

  晚上的风

  会冻僵苍白的星光

  从灯光的背后我能看见

  你的脸上挂着两个人的泪

  我仿佛回到记忆里流淌的时光

  如同奔跑的少年

  来不及回头

  却留下了守望

  于是,美好永远定格在昨天……

  这首发表在《小作家选刊》2006年1月号的《为新年歌唱》的小诗是13岁天才少女卢学爽在病床上完成的,忧 愁的诗句中表达了父女之情及对生命的向望。

  秋日的阳光下,卢方晨满眼含悲地向记者讲述了女儿卢学爽天才成长般的经历以及在通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逝的过程 ,丧女之痛的他仍然情绪激动。

  今年40岁的卢方晨,留着光头,那是女儿化疗时,他和女儿的约定——等女儿病好后,爸爸再留头发。如今这个约 定却成了他们父女无法完成的心愿。

  3年前,卢学爽因被通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而住进该医院血液科,最终的结果是卢学爽医治无效 死亡。尽管一审法院认定由通化市人民医院先后出具的两份卢学爽的病历不一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判决该医院赔偿卢方晨经济损失。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本报记者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处于这起纠纷漩涡之中的这家医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躲不过去的2005年

  1968年出生的卢方晨是吉林省作家协会文学创作中心聘任作家,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曾出版长篇小说《逃离故 乡》。也许是父亲的作家天赋成就了卢学爽一个花季少女天才般的经历:2000年6月荣获通化市第八届青少年科技艺术大 赛幼儿组三等奖;2002年8月荣获第七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优秀奖;2003年5月荣获吉林省少工委颁发 的中国少先队雏鹰奖章;2005年5月29日荣获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2005年全国小学生英语竞赛 五年级组三等奖……

  天才少女卢学爽并没有因如花般的桂冠延续她鲜活的生命,却“来不及回头;却留下了守望;于是,美好永远定格在 昨天”。

  卢方晨记忆中的2005年夏天是个“充满尖利玻璃碎片的噩梦”。

  小爽经常会把腿、胳膊弄得青一块紫一块的,我还训斥她太过调皮。

  小爽经常说累,脸色也不好。天热时,以为她中暑,她奶奶领她去医院看了几次,大夫也说是中暑。后来一位老医生 说可能是血液的问题,应该好好检查一下。小爽马上就要考试了,所以我们一家人决定:等小爽考完再检查,也不差这一两天 了。我们谁也没想到灾难已经悄悄降临了……

  孩子考完试,奶奶把小爽领到通化市人民医院去做全面检查。检查完,医生告诉我,小爽可能得了白血病。我怎么也 不能相信,一定是搞错了!我在医院走廊里漫无目的地冲撞;想抽烟又找不到烟放在哪;进到医院内的商店,却发现自己说不 出话,用手指着矿泉水;喝水时,才发觉自己已经泪流满面……

  当时一家人都被“白血病”三个字吓得乱了方寸。我们除了每天祈祷奇迹降临,就是想尽一切办法筹集支付小爽在通 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巨额医疗费用。能借的都借遍后,我们就开始变卖家当,这点钱对于女儿的治疗只是杯水车薪。于是 ,我又在报纸上打了广告——卖房。

  所有的努力和祈祷并没让奇迹发生,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小爽出现了脑白。接下来的一切和书上说的一样……

  2006年4月10日,强化疗程结束后,女儿一再要求去上学。她是班长、大队长,是学校的骄傲!她那么渴望上 学,她有太多的理想……小爽以顽强的毅力去上了她短暂人生的最后7天的课。

  得知病情复发,小爽在学校给爷爷奶奶写好遗书:让爷爷奶奶好好活下去,活下去……她把遗书藏到课本里,托付她 最好的朋友在自己离世后,交给爷爷奶奶。女儿的遗书是她离去一周后找到的。

  我们怀着一线希望,把女儿转院到天津血研所。经化验,我们这才知道孩子得的是“B型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生存希望渺茫”,天津的专家委婉地下达了死亡判决!

  聪慧过人的女儿在我们面前从不露出绝望和悲伤,可这一次她的精神世界坍塌了!女儿用微弱的声音求我:我要回家 !

  从天津回来,女儿求我要先回家住一天,她隐约知道我们在卖房子,她想看看家还在不在。她是那么留恋这个世界, 那么留恋这个家啊……

  可这些无法换回我女儿鲜活的生命,什么都无法换回我那才华横溢、生机勃勃的女儿!她还是走了,走到天国那个没 有忧愁的地方。

  迟到的疑问

  2006年8月16日,女儿脸上挂着泪,永远地离开了这个她还没有读懂,我也没有读懂的世界。

  送走了女儿,我变得迷乱、疯狂。每到夜深人静的时候,小爽就会出现在我的眼前。我失神地看着站在暗处的她。她 一如生时的脸上,天真、娇憨,如水一样清澈的眼眸里,蕴着一汪无辜,仿佛在问我:爸爸,我们为什么分开?

  这也是我的疑问。她那么小,那么聪慧,她本应该学习、成长,她本可以成为一个社会的栋梁,她本应该恋爱、结婚 ,享受生活。这一切让我想不通。书上说,我女儿这类B型白血病可以有80%以上的治愈率并长期存活,为什么我的女儿成 了那20%的人?

  孩子入院时,我并不知道通化市人民医院可以诊断出白血病,但并不能分型。更不知道,分型是治疗的前提。对医学 一无所知的我们,除了相信医院和医生,还能怎么办?

  第一次知道“鞘注”这个词,是女儿入院后,老父亲在医院电梯里碰到其他科的医生,有责任心的医生向愁苦满面的 父亲询问女儿做没做鞘注,并且强调鞘注是预防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的重要措施。老父亲开始追着的主治医生郭医生,要求给 我女儿做鞘注。老父亲还去书店买有关白血病的书籍。

  父亲和我捧着晦涩难懂的医学专著研读:1.白血病的治疗分型最为重要,没有正确的分型,无法正确选择治疗方案 ;2.鞘注是预防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最有效治疗措施;3.有了最佳治疗方案,没有进行鞘注,必然导致中枢神经系统白血 病。

  我们害怕了!我的女儿始终没有做鞘注啊!怎么回事?鞘注(通过腰穿直接将药物注入脑脊液中,不经过血脑屏障, 从而提高脑脊液中的药物浓度)这个化疗第一天就应该做的常识性规定和方案,在我们的要求下于女儿化疗的第46天才做上 。可一切都晚了,它除了加剧女儿的痛苦,没有一点的效果。我们只有眼睁睁地看着女儿在无法用语言表达的折磨中耗尽生命 !

  在和天津血液专家的交谈中我们知道,如果当初采用B型方案治疗,我的女儿4~6个月就有可能治愈。

  错了。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错了!

  “是医学书过时了?还是我们领悟错了?”老父亲常常在深夜翻阅血液病专著。我们希望能找到一部专著或是教材来 推翻我们的疑问,但收集到的所有资料更详细地证实:治疗错了。我无法平静:全国白血病会议上制定的治疗方案,作为血液 科的大夫会不知道?我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我们按程序去医院反映情况,可换来的是医院领导“得什么病不知道”的强硬。但在医院“强硬”的同时,他们又悄 悄地解散了血液科,相关医生被送出去进修深造……

  愤怒下,我们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

  一家人查阅大量的医学和法律专著,老父亲写下了几十万字论述,事后某高院的资深法官感叹道,这是他审判生涯中 见到的患方举证最翔实,因果关系论述最明确的医疗案件!

  被篡改的病历?

  2007年7月11日8时30分,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江西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原告是否有病程记录?

  原告(以下简称“原”):有。

  审:请原告将该病程记录封存一下交到法庭,并陈述一下治疗过程。

  原:原告的女儿卢学爽是2005年7月19日到被告处治疗,2006年4月18日转到天津市血液病医院治疗, 2006年6月26日又回到被告处进行治疗,2006年8月16日原告女儿卢学爽死亡,我提出一点,我们在转院前即在 2006年4月份就复印了病案记录,发生纠纷后,我们又在2007年6月份又到被告处复印了病案记录,我们发现两份复 印的病案记录存在差异,有19处修改的地方。

  被告(以下简称“被”):修改病案记录的事不存在。

  (略)

  审:传证人郭彩云到庭,并陈述一下自然情况。双方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原:证人对原告的女儿的诊断结果是什么?

  郭: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原:你是在什么时间诊断原告的女儿为B型。

  郭:2006年6月份,在原告女儿从天津回来以后。

  原:你们单位能不能做B、T分型?

  郭:当初不能,现在能,因为当时没有设备。

  原:我想问一下证人在进修时是否是学习过《协和血液病学》。

  郭:不好回答学没学过。

  (略)

  审:下面继续庭审,上次庭审中,原告指出被告方修改伪造病例的情况,被告庭后已将修改的地方复印回去,被告方 有什么意见?

  被:复印的是我们医院的病例,我们对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在治疗区复印的,是没有经过整 理的,是归档之前的病例。我们医院在归档前,病例需要整理,所以才有修改的地方,并且修改只是整理,不是实质性改动。

  (略)

  被:没有规定在24小时内整理病例。原告指出是伪造病例,是没有依据的,我们只是涂改、整理,并不是伪造…… 原告以我们伪造病例,结合专家论著,来论证我们存在过错,是不正确的,需要拿出科学的鉴定……

  “被告伪造、涂改、销毁的病历,大部分是2005年7月19日至2005年8月份的病历。我们复印的病历原件 时间分别是2006年4月和8月。这时病历没有伪造、涂改、销毁,而在2007年6月18日律师复印的病例却有十几处 伪造、涂改、销毁。请问有分别经过几个月去‘整理’病历的吗?”

  对于对方的答辩,卢方晨认为被告“整理”的病历已经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治疗过程:经被告的“整理”:“较好” 变成“不好”、“小”变成“大”、“1”变成“2”,“被告所谓的‘整理’是一目了然的涂改、伪造,其目的已不言而明 ”。

  首先,2006年4月17日写的《出院小结》与2006年8月17日写的《死亡记录》用的是同一支笔,比其他 病历用的笔显然细一点,笔画毛涩,而且写的气势风格非常一致,显然是同一时间书写的,相差四个月怎么会同一时间写的。 《死亡记录》第一页与第二页显然用两支笔,这完全证明是伪造。

  其次,郭医生从没向患者家属说过因血象低不能做鞘注,病历原件也没有这样的文字。提起医疗纠纷之后,律师复印 的病历却多次出现“血象低不能做鞘注”的字样。

  卫生部医政司医政处长赵明钢申明:“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6条规定:书写过程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在错字上,不得用刮、粘、涂的方法掩盖或除去 原来字迹。第8条规定:修改时,应注明日期、修改人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被告用刮、涂,原记录没有注明修改日 期、签名。这不是整理,而是伪造、涂改、销毁。

  卢方晨气愤地对记者说:“通化市人民医院的这种整理‘规定’是谁给定的?出现问题就可以增补上理由!在他们的 ‘规定’里什么样的改动才是实质性改动?”

  2007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提供材料 不真实”、“送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等情况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卢学爽的病历与原告卢方晨手中掌握的病历不一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卢方晨的经济损失285228.57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原、被告双方又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对话各方:还未完结的诉讼

  针对此案,8月28日,记者与卢方晨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探访,在该法院的楼道里遇到了担当此案 二审的审判长史汝盛庭长。据史庭长介绍,此案已裁定发回重审,其主要原因是一审未做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当卢方晨 说未做鉴定的责任不在一审法院而在通化市人民医院时,这位史庭长支吾着走开了。随后记者又陪同卢方晨来到通化市中级法 院的法院鉴定室,张法医说一审时通知通化市人民医院做鉴定了,但医院拒不配合。

  10月6日,记者又来到了位于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232号的通化市人民医院,看到悬挂在该院门前写有“坚持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百姓,全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和谐医院”的红色条幅,玻璃门上还贴有“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 记者在该医院转了好几圈,始终也没有找到血液科的牌子。

  记者后来又电话联系了医院院长杨利军。杨院长告诉记者他在天津开会,卢方晨起诉他们医院的案子正由法院解决, 随后挂断了电话。

  同日上午9点多,记者随同卢方晨来到吉林通化市卫生局,该局张福民副局长接受了采访。

  张副局长介绍该纠纷发生之初,通化市卫生局参与协调过此事,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而未调解成功。对修改 整理病历一事,张副局长也谈了如下看法,首先,对卢方晨出示的两份通化市人民医院记录的病历,他用手指着该病历中修改 整理的部分表示不应该。其次,他谈到近年因篡改病历引发的纠纷增多,而国家或地方没有相应的硬性法律法规对此规范和约 束,只有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谈到延边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同时也谈到卫生部有过篡改病历可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的通知。最后张福民副局长还表示,一旦本案最终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败诉,卫生局将依据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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