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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跳楼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1:14   法律与生活

  特约记者/周华

  提要:医院因为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几乎是妇孺皆知的道理;但是,患者住院期间自杀,医院 也要承担责任,这倒是鲜有耳闻。

  上海日前就发生了这么一个“非典型”案件……

  刚60岁出头的戴兰(化名)没有想到自己患有严重肝腹水的老伴张鑫(化名)没有安详地在医院的病床上离开这个 世界,却死在上海曙光医院肝科楼下的水泥地板上。

  2007年10月28日晚,听到这个消息,全家人都震惊了。对于这个完全出乎意料的噩耗,一家人无法接受。就 在事发的10天前,张鑫因为感觉腹胀、乏力、双下肢浮肿,被送到上海曙光医院问诊,并于次日入住曙光医院肝硬化专科住 院治疗。亲人们都希望这个以治疗肝病闻名的医院能够为张鑫妙手回春。

  可惜,不幸就发生在住院后的几天。

  肝病患者跳楼自杀

  10月28日23时左右,曙光医院的值班护士在巡视中发现二楼的患者张鑫不在病房,几经寻找未果后,护士通知 保安协同寻找,遂即发现张鑫已从二楼窗户遮雨棚处跳下。

  护士即刻通知值班医生赶赴现场,发现此时的张鑫左侧屈曲卧位,呼之不应,呼吸、心跳停止,医生遂原地紧急心肺 复苏并通知创伤急救中心会诊,会诊后认为:张鑫重度颅脑外伤,生命体征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后,宣告临床死亡。

  在抢救的同时,曙光医院拨打110电话报警,“有一病人跳楼自杀,已跳下且确认死亡,请民警到场处理”。后来 ,经警方勘查现场,确认了张鑫的死亡原因确为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排除了他杀可能。

  噩耗袭来,戴兰对于丈夫自我选择死亡无可奈何,一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伤之中。

  不过,随后他们意识到患者是在医院死亡的,为什么值班护士没有能阻止张鑫的自杀呢?要知道,曙光医院根据张鑫 的病情作出了二级护理的决定,也就是要求医务工作人员每两小时巡视一次病情。

  他们通过警方的协助查阅医院的监控录像,发现当天晚上张鑫很是反常,一个人在走道里来回走动,可是却没有医务 人员注意到。尤其是张鑫的病床位于护士站对面,与医生办公室相距不远;张鑫作为一名严重的肝腹水病人,无法很快翻越走 道内的窗台,他在坠楼前反常地在走道内走动,而走道上方又有监控镜头。医务人员没有监控到他的反常行为,存在疏于管理 、看护不力的情形。

  而且越调查下去,发现的疑点越多。他们一家三口开始找曙光医院,要求讨一个说法,为什么“二级护理”的病人却 可以悄悄绕开那么多“监控”,如此顺利地跳楼自杀了呢?

  不过,医院并没有给出让他们满意的答案,再后来,干脆就不接待了。此时,事件已经过了两个月,戴兰决定找律师 打官司。

  无奈中走向法庭

  2007年12月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马丹律师接待了这家人。

  马律师告诉记者,最初也想找医院协商解决,结果医院给她的回话是:“这个病人的事情我们医院不接待了。”

  无奈之下,律师能做的就是打官司。如果胜了,这很可能是全国第一例非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获赔的案件。

  为了打赢这场“第一例”官司,马丹做了不少准备,尤其是收集证据。她亲往曙光医院对患者病房位置、患者跳楼处 和坠落处、护士站、医生办公室、病区监控镜头进行了实地勘察;还要求曙光医院提供患者病历的复印件并封存患者病历原件 ;甚至调取了公安机关拍摄的患者坠楼现场照片以及110接警登记表。

  不过,马丹律师发现最初患者家属曾经在医院看到过的监控录像已经被删除了,而张鑫的病史资料中没有最后确定死 亡的心电图记录,这让她感到非常不可思议。虽然曙光医院对此解释说,他们的监控录像只保留15天,过期就自动消失。尽 管失去了这段非常重要的录像作为证据,马丹律师仍对案件抱有信心。

  她说,“我虽然不能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但我可以将医院有监控录像和医院删除监控录像这两个事实作为证据,只 要律师对于证据的分析角度好、运用能力强,这个案子是有一定胜算的。”

  2008年初,戴兰一家人在马丹律师的帮助下,将曙光医院告上上海浦东法院,他们认为医院存在管理失职,未采 取合理、必要的抢救措施,对张鑫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辩中斗智斗勇

  庭审期间,马丹律师表示,医院在本案中存有多项重大过失。“张鑫家属在事发当天就与医院发生了纠纷,医院却没 有这天的监控录像,这实在不能不说是一种过失,”马丹律师特别强调这一点。

  随后,曙光医院当庭提交了护士夜间巡视记录,并由事发当日的值班护士和保安当庭作证。

  看着这份填写得完完整整的《巡视记录一览表》,马丹陷入了沉思,如果这份表单是真实的,护士尽职尽责,那么怎 么还会漏掉这么一个大活人,让他去寻死。既然事实是遗漏了,那么就只能反证这份表格有问题。在一番仔细验看之后,她发 现表格中间竟然有一个非常小的墨水写的问号——这有些莫名其妙。

  于是,马丹律师决定利用这个小小的问号,直接询问值班护士。

  一开始,马丹律师询问护士,病床就在对面,怎么会没有巡视到?一共多少个病床,几个值班护士?护士回答说,有 40多个病床,只有1个护士。但是,护士也回答不出为什么死者病床就在她1米远的对面,却没有察觉出死者反常的不在病 房中。

  马丹律师告诉记者,“这样问出了一点马脚后,然后突然针对这个问号追问,护士来不及反应,承认这份表格是后补 。”既然是后补,而且是医院单方面的证明,当然就不能作为证据。马丹律师的这一意见最终被浦东法院采纳。

  不仅如此,通过这场盘问,步步紧逼,马丹律师既让护士承认当时40多个病床仅有她1人看护,还让出庭作证的保 安承认事发当日保安岗位也仅有1人。马丹律师随即明确提出曙光医院所提供的证据恰恰可以证实曙光医院存在疏于管理的情 形。

  此外,马丹律师还提到,医院的保安接到护士电话后,在到达护士站的过程中未留意周围情况,能力欠缺;张鑫落地 后呈侧卧蜷缩状态,此状态下不可能实施抢救措施,各类资料上记载的张鑫死亡时间前后不一,病史资料中没有最后确定死亡 的心电图记录,收费单据上也无心肺复苏的收费记录,故不排除被告医生没有进行抢救的可能。最后,患者跳楼后,医院又百 般阻挠张鑫的家属到现场查看遗体,直至警方调查结束,该行为严重伤害了家属的感情。

  曙光医院辩称自己没有责任,张鑫在医院内自杀身亡,当天医护人员均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在岗工作,不存在失职现 象。张鑫坠楼后,值班医生赶赴现场为患者实施了人工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为保护现场在抢救无效后又将患者的体位恢复原 样。上述急救措施在病史记录中均有记载,且手工心肺复苏未收取费用,现原告无故怀疑被告未进行抢救措施,缺乏事实依据 。病房巡视记录遗失后按照客观情况补写,而确定死亡的心电图记录也无故遗失,上述资料的遗失不排除人为因素所致。至于 各种资料上记录的死亡时间不一致,系因由不同人员报警所导致。而临时医嘱系事后补记,日期存在笔误。

  一审判决医院亦担责

  2008年9月22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患者张鑫在曙光医院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确定 排除他杀可能,虽然医院举证证实病房大楼设施完好,也不存在不足,张鑫坠楼身亡与医院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而,从医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角度出发,患者发生意外坠楼后,医院作为掌握急救技能和设施的特殊主体,还应履 行及时救治的义务。患者坠落后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医生根据其具有的执业水平以及经验采取了原地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病 史上对此也予以了记载,故被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救治义务。

  张鑫落地后为左侧屈曲卧位,但因属于非自然原因死亡,为了保护现场,医生在抢救无果的情况下恢复原体位并无不 当之处。原告无故怀疑医院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抢救措施,缺乏充足证据,法院难以采信。但医院无法提供对患者坠楼后进行 心电图检查的记录,存在瑕疵。

  同样,医院在院区范围内设置监控设施以及安保,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明知患者为非正常死亡 ,可能引发纠纷,却没有保存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同时,医院还遗失事发当时的护士夜间巡视记录。虽然上述瑕疵与患者死 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也违反了医院管理的相关规定,足以引起原告的合理怀疑,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浦东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曙光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被告存在的瑕疵并不相当,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酌情调整 为3万元。另外,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难以支持。

  虽然案件没有如起诉书诉请的那样完胜,赔偿金额也不高,但是马律师告诉记者,“这场诉讼原本也不是为了钱,家 属很满意。如果天底下的医院都能够谨慎勤勉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医护人员都尽职尽责地看护好每一个病人,或许,病人非 正常死亡的悲剧就会少一些。”

  据悉,曙光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本刊将继续关注案情进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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