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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婚》编剧百万索赔庭审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1:14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胡庆波

  提要:随着50集电视剧《金婚》在全国乃至世界的热播,一场著作权纠纷不期而至,编剧与制作方对簿公堂……

  58岁的职业影视编剧李东东不曾想到《金婚》会如此受观众欢迎,更不曾想到自己会因此惹上一身官司,让她最为 烦恼的还是自己不得不与老同学、《金婚》另一编剧王宛平对簿公堂。“当初,是王宛平找到了我,说她时间紧张,让我帮忙 写后25集的剧本。我是来‘救火’的,谁知却出现了现在的结果。”李东东为失去这一段友情表示十分苦恼。

  2008年10月9日上午9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46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李东东认为电视剧《金婚》 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该剧制作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市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索赔120余 万元。

  起诉缘由

  法庭上,原告李东东在紫红色毛衣的衬托下,依旧显得有些憔悴。她和其两位代理人陈述了起诉的缘由——

  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及世纪星润影视公司签订了《金婚》的《剧本创作协议》,约定两 被告聘任原告担任电视连续剧《金婚》编剧之一,负责创作50集剧本中后25集剧本,原告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两被告 向原告支付稿酬。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剧本创作,如期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并按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且交付了部分修改 稿,期间,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只支付了前10集的初稿费用81000元。

  但是,2006年6月初,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突然通知原告停止合作,并与原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了协 议书。协议书约定:《金婚》成片后,原告前25集署名策划,后25集署名编剧之一,原告已收到10集剧本初稿费不用退 还,后15集剧本按退稿处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15集剧本初稿费的30%给原告。

  然而,事实上约定没有得到履行。《金婚》播出前后,原告的署名权和著作权都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所有网站、纸媒 体等各种媒体发表的信息、海报等大量宣传品在编剧署名上都没有原告的名字;《金婚》前25集的片头署名里,没有将原告 署名为策划;金婚DVD影碟字幕中,从头至尾都没有原告的名字,碟片外包装中编剧也没有原告的名字;部分地方电视台及 海外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字幕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在完成片的后15集里,用了许多原告初稿中所写的情节、人物、细节、对 话等,违背了退稿约定,完成片没有脱离原告的初稿。

  李东东先后提交了两份合同、文稿光盘及《金婚》DVD等证据,证据光盘是在她2006年对电脑升级时刻录的, 内有她为《金婚》创作的初稿及修改文稿等共计190多篇。

  第一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代理人称,该中心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了义务,《金婚》后面的剧情都是王宛平 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署名权和著作权的行为,故不同意李东东的诉讼请求。世纪星润影视公司也做出了基本一致 的答辩意见。

  退稿中的情节仍被采用?

  庭审中,后15集是否使用了李东东剧本中的情节成为双方争论焦点。李东东认为,《金婚》的后15集中,用了许 多她初稿中的情节、人物、对话等,制作方最后的成片和她的初稿相同及近似情节多达100余处。她举例:“比如第45集 ,文丽住院到治病的过程,我在结构上对大纲做了很大的改动。还有大庄晒被子的情节和台词都是我在初稿中所写。”

  “另外,在我初稿的第50集里,扮金婚结束后有段台词,佟志说一个男人爱一个女人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爱一 个女人;这时,文丽凑过来说,不爱别人。大家一阵哄笑。这段话虽然在完成片的第50集里没有,但是在第三十多集中,由 另外一个人说出了同样的话,这算用了我的稿件呢,还是没用呢?”李东东当庭提出疑问。

  第三被告王宛平的代理人则表示,《金婚》50集是一年一件大事,文丽生病是那一年的大事,早在制作大纲时已经 确定了,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该代理人提交了《金婚》的故事梗概、策划草稿、大事年表、大纲等9份证据,证明 王宛平作为编剧的整个的创作过程。

  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表示:“《金婚》中很多情节都是受我父母故事的启发。”同时,北京电视艺术 中心对李东东所提交的光盘的形成时间提出了异议,认为电视剧已经播放了很长时间,不排除是李东东在电视剧播放后进行了 修改。

  庭审辩论“罗生门”

  本案双方说法分歧较大,辩论十分激烈——

  原告代理人:3个被告的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比如在收到多少集书稿的问题上,刚才第一被告代理人表示没有收到 后15集的剧本。可是,在我方与第一被告在2006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上写得很清楚:“原告已收的10集剧本 初稿81000元不用退还,后15集剧本初稿费按退稿处理,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15集剧本初稿费的30%即36 450元给原告。”我想问的是:如果被告没有收到我后15集的稿件,为什么要给我退稿费呢?

  另外,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DVD、国内和国外公映片所有片头都没有编剧李东东的名字,这不是巧合。第一被告在 追加王宛平为第三被告的申请书第二段中写道,“申请人最终拍摄该剧用的剧本为王宛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剧本,该剧本后 25集的编剧为王宛平,申请人依合同使用王宛平交付的剧本,无侵权的故意和行为。”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就是“我都没 使用你李东东的东西,我凭什么给你署名啊?”

  最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剧本创作合同写得清楚明白:后25集中,前10集你正常支付稿酬了,我有署名 权,著作权归你(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后15集,你不用按退稿处理,著作权则属于我。你在我退稿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你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摄制权和修改权。

  第一被告代理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署名权和著作权,已经按约署名。在交付后15集初稿问题上,协议上是说后 15集“初稿费”按退稿处理。

  原告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后15集剧本是在电视剧播映之前完成的。

  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双方约定署名权在完成片的后25集署名编剧之一李东东,被告已经履行了这个约定。 剧本的后15集是被告与原告达成终止合同后与王宛平达成了创作合同,合法使用王宛平交付的剧本。

  最后,《金婚》的著作权归属于被告,剧本创作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李东东创作成果归属于被告,原告主张赔偿无合同 和法律依据;策划署名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所以关于策划的署名问题不应当在本案进行审理。

  第三被告代理人:后15集著作权属于王宛平,而不是李东东。作品是王宛平独立完成,具有独创性,并不构成侵权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宛平曾经接触或者看到过原告后15集的稿件,即便有相似的内容,也不能证明王宛平有剽 窃的行为。因此,王宛平不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人:《金婚》的剧本分为4个阶段,即大纲、初稿、修改稿、完成稿。原告只是在主张其对初稿的著作权, 没有觊觎王宛平的著作权。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均表示无法当庭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李东东告诉记者,她起初是以谦卑的态度与制片人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可是,整整5个月的 时间,她一次又一次地发函、打电话,制片方都没有给她任何答复,还说了一些不太好听的话,所以才不得不起诉。

  李东东还说:“现在的影视界,制片方非常强势,和编剧的矛盾比较大,这种冲突非常多,我希望以此来维护编剧的 著作权。”

  制片人郑晓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称李东东是“借题发挥”。

  最烦恼的事情

  据悉,原告是于2008年5月末提起的诉讼。“我原本想我是和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签的合同,不涉及王宛平,不管 她对我做什么事情,我都不追究她。”可是,在案件审理期间,第一被告向法庭提出追加《金婚》另一编剧王宛平为第三被告 的申请,并获得了法庭的批准。

  李东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为这个事情打官司我一点都不害怕、不紧张,因为我心里没有鬼,走得正、坐 得直。但是,所有人都会说‘你要和同学对簿公堂’,这我真的接受不了。和同学到了这个地步,我心情非常不好,经常因此 睡不着觉……”说到这里,李东东悬在眼圈很久的泪水无法自抑地流了下来。

  第三被告王宛平并未参加此次庭审,其代理人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对王宛平的打击很大,情感上不能理解。但是她相 信事实就是事实,法律最终会给王宛平一个公平的判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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