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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缘何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14:26  法制与新闻

  孜涵/文

  家住河南省漯河农村的一对表兄妹日久生情,决定结婚。两人领取结婚证时却遇到麻烦。民政部门认为,他们违反了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手续。这对表兄妹认为,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主要是考虑下一代的健 康,于是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但仍遭到民政部门的拒绝。

  2008年5月27日,表兄妹二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郾城区民政局为他们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一锤定音,但相关的争论仍在继续。一方做绝育手术后,到底能不能结婚?令人诧异的是,在搜狐网站的“ 搜狐侃事”讨论版上,616人认为应正确对待,174人持反方观点。一些专家也认为,法律为什么不能网开一面呢?难道 非要他们处于非法同居状态吗?而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虽然同情他们,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变通。

  表兄妹发誓厮守终生

  一年多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昭陵镇的张伟和梁娟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他们的遭遇也让人唏嘘不已。原来,两人 为争取婚姻自由,却饱受争议。

  两人家住农村,张伟的母亲是梁娟的姑姑。因为年龄相近,性格相投,再加上姑表亲这层关系,从小到大两人的关系 就不错。从小学到初中两人又在同班,更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两人来到东莞,在不同的工厂打工。身在异乡,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他们互相关心,嘘寒问暖。一次 ,因为厂里加班,张伟几天没有看到表妹,心里感到很失落,梁娟也是这样。此时,他们意识到彼此在心目中的地位是其他人 无法代替的。

  后来,两人决定合租一套房子,这样不但省钱,生活上还可以互相照应。住在一起后,他们早上起床上班,晚上回来 一起做饭,感情急剧升温。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两人偷吃了禁果。事后,两人相拥而泣,他们发誓,今生相亲相爱,永不分 手。从此以后,两人俨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为了今后能名正言顺地在一起,他们决定回家乡办理结婚证,结婚后再出来打工。

  2007年8月22日,两人回到了漯河老家,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他们住的村子比较闭塞,双方 父母又是文化不高的老实人,再加上当地“舅表婚,亲上亲”的影响,糊涂的父母也就没有反对。

  按照农村风俗,结婚要举行仪式,还要置办结婚用品,亲人们奔走相告,一切都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状告民政部门不作为

  2007年9月中旬,穿戴一新的两人来到郾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人员得知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 给他们办理结婚证。两人一听傻眼了,只能抱头痛哭。

  家人见两人感情坚如磐石,便找熟人帮忙疏通。婚姻登记人员却告诉他们,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他们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法条,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 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才能生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 都健康的下一代。

  为了实现彼此间的承诺,梁娟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到医院去做绝育手术。她天真地想:“自己不能生育孩子,也 就影响不了下一代,民政部门总该同意了吧。”于是,他们瞒着家人来到医院。

  手术前,医生们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也深受感动,但还是劝梁娟,如果做了手术,就意味着一辈子放弃了生育子女的 权利,要她慎重考虑。为了能和心上人在一起,梁娟还是执意选择了绝育手术。

  2008年1月,张伟和梁娟拿着绝育手术的证明,再次来到郾城区民政局,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为二人登记。

  "我们虽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绝育手术后,已不存在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了,为啥还不允许结婚?"他们对婚姻登记 部门的做法感到不理解,并认为民政部门故意刁难自己,他们决定诉诸法律。

  2008年5月27日,张伟和梁娟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状中说,两人从小青梅竹马,后来自 由恋爱。两人虽然是姑表亲,但是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并由医院出具了绝育手术证明,此后便不会出现法律规定的“影响 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刁难,干涉了婚姻自由。他们请求法院判令郾城区民政局 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 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之一做了 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

  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伟和梁娟没有提出上诉。

  女方绝育 结婚不成引发争议

  这起不寻常的诉讼虽然已经有了结果,但在网上的讨论仍在继续。

  一些网友和专家非常同情两人的遭遇。在搜狐网站的“搜狐侃事”讨论版上,正方的观点是,明令禁止近亲结婚的目 的是优生,但是一方绝育后就不存在此问题,再禁止他们结婚就站不住脚了,应该成全他们!反方观点认为,不应该特殊对待 。不准表兄妹结婚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不遵,执法不严,引起群起效仿的局面就难以控制,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且中国向法 治社会前进的步伐也难以迈进。让人诧异的是,616人支持正方的观点,仅有174人支持反方观点。

  郑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说,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出发, 一方绝育后就不存在对优生的负面影响,而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近亲婚姻,法律更应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原 则。法律是没有错误的,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是没有错的,婚姻是爱情发展的产物,只要他们真心相爱,完全可以登记结婚。

  他说,我国法律不保护近亲结婚,但表兄妹缔结连理的也不少见,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而随着社会的 逐渐开放,法律对于他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逐渐消退,这种变化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更是预防立法失误的制度需要。如 果当初的立法能够再精细一些,一个释法的条款就可以成全一对“苦命鸳鸯”,他们为了能够在一起都绝育了,原来不让人家 结婚的法律基础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了,法律为什么不能网开一面呢?难道非要他们处于非法同居状态吗?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的欧阳君认为,近亲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达到不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目 的,这对表兄妹为了使法律的这个目的达到,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种对爱情的执著是令人钦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法律 是为了大多数的公民制定的,不能因为某一个个例就要被变通,法律有其自身的权威性。

  虽然同情但不能变通

  面对这些争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赵华忠认为,本案是一桩状告国家行政机关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范 畴,但本质上涉及的是近亲不得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 ,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他说,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试想,如果允许做了绝 育手术的表兄妹结婚,那么将可能出现更多血亲间做绝育手术后结婚的情况,这不仅使《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效力削弱了,而 且也因为违背伦理道德和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与《婚姻法》“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相背离。此外,如果他们结婚后 要求做生育复通术,法律也很难阻止他们。法律允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生不育是不可能也是不人道的, 更不利于家庭的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

  其次,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他们在年轻时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可能愿意以做绝育手术为代价,但 这并不能保证结婚后两人不会改变想法。如果婚后两人过久了孤单的生活,产生生育子女的愿望而无法实现是非常痛苦的,不 利于婚后感情的维护和婚姻的稳定。

  赵法官还认为,事实上,法律明确禁止任何情况下的近亲结婚,就能抑制他们之间产生结婚的念头,而自觉地寻觅无 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恋爱对象。这比在他们产生感情之后让他们做绝育手术而终生不育的策略要明智合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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