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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黄洁/文
230万元巨款拍得的艺术大师吴冠中画作《池塘》,却被吴冠中认定为赝品。为了挽回损失,买画人苏敏罗将拍卖 公司以及委托人一并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虽然,仿吴冠中的画作常被拍卖已是司空见惯,但这场官司因为吴冠中的名气以及拍卖行常被诟病的风气等因素,还 是在收藏界与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2008年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苏敏罗提出的撤销拍卖合同,由拍卖公司 及委托人连带返还拍卖款、佣金、律师费多项费用等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法院认定,拍卖公司针对讼争拍品真伪瑕疵所 作出的免责声明已经具备了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原告方苏敏罗始料不及,她不明白,自己的250多万元巨款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为此,判决后 她和代理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230万拍得赝品竞买人状告拍卖公司
2005年12月11日,苏敏罗乘飞机赶到北京,参加翰海公司在嘉里中心举办的秋季拍卖会,而此时的苏敏罗在 4个月前才正式进入艺术品市场。在这次拍卖会上,苏敏罗如愿拍得了一幅吴冠中先生的油画《池塘》,成交价230万元, 苏敏罗同时支付了拍卖行佣金23万元。
入道未深的苏敏罗几乎都是通过拍卖宣传册上给出的信息了解的《池塘》。在翰海公司的拍卖图录上,对《池塘》的 笔法、年代及背景作了详细的介绍:“本场第二件是吴冠中的油画作品《池塘》,画于1972年。画面以他下放的农村为题 材,崇山峻岭,迎面而立,不乏中国北宋山水画的雄浑厚重。”为了证明《池塘》是吴冠中之作,翰海公司还同时提供了由安 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明信片,其中的一张正是这幅吴冠中先生的《池塘》。
而更加令苏敏罗深信不疑的就是这幅画上吴冠中老先生的题字“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吴老他是有一个毁 画的习惯,一般他认为不好的作品就会毁掉。”苏敏罗说,“这幅画既然能保存到现在,而且还再去重改,我理解是因为吴老 非常喜欢这张画,这张画对他特别有意义。”
据苏敏罗了解,吴冠中老先生的画非常有收藏价值,此前比这幅画尺寸小很多的画都卖到400多万元。而这幅尺寸 为90×60cm的大幅《池塘》,起价才180万,价格实在诱人。非常幸运的是,苏敏罗几乎在没有人竞争的情况下,就 以23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到了这幅画。
时隔半年,另外一家拍卖行就找到苏敏罗,称吴冠中的画已经大幅度升值,劝她趁机将画出手。苏敏罗高兴地接受了 对方的建议,可令其万万想不到的是,对方在看到画后却说,她手中的《池塘》是幅假画。
为此,苏敏罗曾和翰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该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吴冠中先生太有名了,假画泛滥,因此很 难判断画的真假,吴冠中先生自己也不可能对每幅画的真假都进行鉴定。
不甘心的苏敏罗又找到了一位专门收藏吴冠中作品的收藏家,这位收藏家有大量吴冠中的作品,在收藏界是公认的吴 冠中收藏专家。可这位收藏家的结论却再次肯定了苏敏罗的《池塘》确是伪作,“这张画在年份、地点、风格、题材、题字、 尺寸以及材质方面都有许多漏洞,但最大的漏洞是画的质量,是一张看上去‘难看的画’”。
从具有三A级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按照正规的拍卖程序,花200多万元拍得的画作怎么会一下成了伪作?即使有 收藏专家的结论,可仍没能让苏敏罗死心。
2008年5月,苏敏罗终于通过《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到了吴冠中老先生本人,请其亲自鉴定这幅《池塘》的真伪 。吴老先生看了第一眼就说:“假的,这肯定是假的。”为了防止此画再在市面流通,吴冠中随后又在该画作的玻璃罩上写下 “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
终于确信自己花钱买了假画的苏敏罗气愤地将翰海公司和委托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负连带责任返还拍卖款及 佣金等费用。
“拍卖不保真”退画诉讼主张受阻
按道理说,这样一幅价值数百万元的名画应该流传有序,它从源头上到底是不是假画?它又是如何流转到翰海公司的 呢?
按照翰海公司的记载,委托拍卖的《池塘》的主人名叫萧富元,是北京索卡艺术中心的艺术总监。据萧富元说,他是 从苏州九达画廊里一个叫张帆的人手上花120万元买到的这幅画,当时也有媒体对此进行过报道。但就是这个张帆告诉苏敏 罗,《池塘》是一名新加坡人卖给萧富元的,他本人只是个介绍人,这个新加坡人既没有任何联系方式,也没有任何证明其身 份的信息,根本无从寻找。而拍卖公司提供的印有《池塘》明信片,后来也被证实为虚假材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萧富元说,自己当初花费120万元就是当作真画购买的,根本没想到这是幅假画,自己也是受 害者。
而翰海公司则提出了所谓的行业惯例,即“拍卖不保真”。翰海公司的代理人说,艺术收藏品的真伪鉴定方式,在实 践中分为目鉴(眼力)和史鉴(考证)两种,但并没有特别有效的技术手段,特别是油画等现代作品的鉴定就更加困难。拍卖 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性质的买卖平台,不可能对每件拍品的真伪作出鉴定,因此对拍卖品所做的介绍、描述及评价都属于参考意 见,不能代表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据了解,在翰海公司的《业务规则》中有这样一条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 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该公司在拍卖前没有对委托人交来的画进行鉴定或者询问画作的来源,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相应义务 ”。这里提到的法律指的是我国的《拍卖法》。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 的的瑕疵”,但其同时也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 就意味着,法律已经明确赋予拍卖人有在拍卖交易中就拍品瑕疵作出免责声明的权利,购买者必须要比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承担 更多的查验义务。
除此之外,画作真伪的评判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卖画人萧富元的代理人就提出,苏敏罗之所以认定《池塘》 画作确实是伪作,是因为吴冠中先生本人已经对此作出了鉴定。可吴冠中在本案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该代理人提出,如果吴冠中是证人,那么他应该出庭作证;而如果他是鉴定人,他就需要具备鉴定的资质。画家自己 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事实上,对于画家本人鉴定自己作品的争议早已有之。有人认为,作家自己的作品当然是作家本人最有资格鉴定,没 有任何一个机构或专家比作者本人更具权威。可中国拍卖协会秘书长王凤海却提出:“谁来为我们这些画家、作家的道德担保 ,谁能保证他说的不是假话,谁能保证他所判定的每一件东西都对?”
拍卖交易拍卖人有权作出免责声明
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在艺术品拍卖领域引发轩然大波的假画拍卖案件一审落槌 。为了作出这样一份可能对今后艺术品拍卖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判决,审理此案的北京一中院可谓慎之又慎,就案件涉及到拍 卖行业及收藏界的关键性问题多次向专业人士求教,最终作出的这份判决更是长达万字,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
对于苏敏罗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法院首先解释说,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虽然其在法学概念 上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其所代表的实际交易过程明显与一般买卖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法律规定其有权在拍卖交易中就 拍品瑕疵作出免责声明。为了使各方当事人在拍卖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整体平衡状态,我国《拍卖法》强制规定: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同时规 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等,从而尽可能在程序和实体权利上保障竞买 人或买受人可以在拍卖交易完成前有效、全面地了解拍品的瑕疵情况。
针对苏敏罗女士与翰海拍卖公司及萧富元先生之间的拍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案件的核心焦点问题并不是画作本身的 真伪问题,而是翰海公司作出的免责声明是不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拍品《池塘》是伪作的事实,不能认定翰海公司或萧富元在拍卖前就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 ,因为作为艺术品,其真伪鉴别在现实中更着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认识,并不存在法律强制规定的审核手段,也没有市场交易 所自发形成并被广泛认可的必要审核手段。翰海拍卖公司虽然在拍卖过程中对讼争拍品进行了一些以真实性为基础的文字描述 ,但从这些文字描述本身的正常理解看,并不表示对讼争拍品进行真实性的保证。
依据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拍品是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拍卖交易中就 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讼争拍品的现实状况 ,且在对讼争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因此,翰海公司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拍卖 法》所规定的效力。
此案主审法官高海鹏事后还对此解释说,当竞拍人参与到拍卖中来时,应该对拍卖特有的风险和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 做一些基础的了解,因为拍卖与一般的买卖活动确实是不同的。
收藏风险高 成立专业鉴定机构呼声涨
据了解,当前有很多人将艺术品买卖当作一种商业投资甚至是投机行为,因为拍卖公司拍卖赝品,买家或者艺术家状 告拍卖行的诉讼也已经不是第一次。
而关于艺术品的真假判定到底如何“一槌定音”的问题,专家们的观点也不尽一致。不久前专门针对苏敏罗与翰海公 司之间纠纷而召开的法律界、收藏界、拍卖界“三界”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各抒己见。
收藏家马未都认为:“最了解绘画的肯定是画家本人,但当艺术家离开所有权的时候,鉴定真伪便变成了社会问题。 ”而其他专家也指出,由于多种原因,有些艺术家在对于自身作品进行鉴定时,确实存在违心否认自己早年作品的情况,因此 艺术家自身的道德规范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也有一部分专家主张,一个在世的艺术家对自己的艺术品还不能有绝对的鉴定权利,非常荒谬。艺术本身就是一个真 善美的东西,如果鉴定权与归属权还要动用到法律上来谈,就失去了艺术的价值。
据了解,在拍卖市场上,对一件藏品的竞争不光是金钱实力的较量,更是对收藏爱好者眼力的考验。有专家就曾指出 ,自古以来,“打眼”和“捡漏”就是收藏的一部分,特别是当下,很多人并不是出于个人的收藏爱好来购买艺术品,而是将 艺术品买卖当作一种商业投资甚至是投机行为,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如果自己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入场前又缺 乏对于拍卖市场的正确认知,只寄望于让拍卖公司为其买账是不可取的。此外,对艺术品的鉴定,目前国内并没统一的科学鉴 定,因此在真假判断中难免会出现“误差”。
在困局面前,成立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成为业内人士的一致呼声,力争通过现代科技提高鉴定准确度。我国著名人 物画画家史国良说:“每个艺术门类都有自己的‘五线谱’,只有专家能够破译,而现在的局面是有鉴定资质的不够专业,足 够专业的又没有鉴定资质。同时,个人意见难免有偏,组成一个集体,才有监督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