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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由谁赡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10:19  法制与新闻

  梁军/文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可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老人被赡养问题所困扰 。湖北省枣阳市一位九旬老人,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她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来到法庭,提起诉讼。法律最终为这位 耄耋老人争取了权利。

  有儿却为养老犯愁

  “有女不嫁七方岗,红薯疙瘩小米汤”。这是解放前在枣阳七方镇流传的一句民谣,说的是这里土地瘠薄,水源奇缺 ,农作物产量低。因为穷名在外,那时候的七方镇小伙娶不到媳妇已是常事。生于上个世纪初、如今已有90岁高龄的黎老太 ,当年在媒婆的巧言下与枣阳七方镇一乡村青年张大海结了婚。无论是在解放前的动荡时期,还是解放后的贫困年代,两人互 敬互爱,耕田劳作,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含辛茹苦把四个孩子抚养成人。

  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夫妇二人看到子女先后完婚成家,心里十分甜蜜,看到儿孙满堂,心里更是无比慰藉,以为自己 总算可以颐养天年了。然而随着老伴张老汉的去世,黎老太安稳的生活也开始动荡不安。

  那是1993年夏季,一天,大儿子一家忙着收割水稻,闲不住的张老汉就提出要帮他们放牛。时值中午,当张老汉 准备赶牛回家时,可那头牛却死活不肯走,张老汉一时性急扬鞭抽牛,牛却突然发了疯地将张老汉撞倒在地。久等不见父亲回 家吃饭,大儿子便出村寻找,在一堰滩处发现父亲已经奄奄一息,随后不治身亡。

  老伴的离世,使黎老太悲痛欲绝。张家大儿子认为父亲是因为给自己家放牛被撞死的,让其他三个兄妹掏钱安葬不合 适,于是两口子商量自己出钱承担老父的一切后事。见母亲一个人生活孤寂,作为长子的张老大又提出把老母亲接过来居住。 可黎老太在随大儿子生活一个多月后又搬回了自己的老屋。

  黎老太一个人生活期间,儿女们很少过来关照,这让黎老太娘家的两个弟弟看不过去。为了妥善安排好姐姐晚年的生 活起居,他们把张家兄妹四人召集到一起商量黎老太的养老问题。

  经过一天的协商,当着两个舅舅的面,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家庭养老协议,大意是“大儿子已安葬其父亲,黎老太由 小儿子负责养老送终,两个女儿不承担养老费用”。

  养老协议签订后,黎老太又过了几年安稳的日子。随着岁月的流逝,过去身体硬朗的老太太,一天天开始消瘦衰老, 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其居住的房屋也因年久失修,面临倒塌,可子女们谁也不愿拿钱整修。黎老太心想,既然大儿子已安葬了 老伴,女儿作为“泼出去的水”不应养老,小儿子理所当然应该按照协议负责到底。可是,小儿子此时也开始推诿,他认为母 亲养老问题是大伙的事,不能自己一个人负担。无奈之下,黎老太只好去找村干部解决问题。尽管村干部多次找黎老太的四个 子女商量,然而他们各有一番说辞,调解工作没有任何结果。

  九旬老人走上公堂

  想起老伴在世时,老两口还可以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可如今,自己一个人孤苦伶仃没人照顾,晚景凄凉,让黎老太 忧心如焚,夜不能寐。难道真的要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与他们对簿公堂?一想到这件令人难以启齿的“家丑”,黎老 太痛苦万分,迟迟下不了决心。半个月后,老人看到子女们仍无悔意,便下定决心用法律解决。

  2008年4月9日,无奈的黎老太步履蹒跚地来到枣阳市七方镇法庭。

  “我养了四个儿女,却没一个人愿意养我。”见到法官,老人伤心地说。庭长彭志宏一边让座,一边给老人端来一杯 开水。黎老太喘了口气,将事情的原委向法官讲了清楚,要求两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具体是每人每月拿15斤米、1 5斤面、2斤食油;要求小儿子安排一间房子供其居住,并负责日常生活起居,负担看病所需药费,百年之后由小儿子安葬。

  了解情况后,法庭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决定免交本案诉讼费,并为黎老太办理了立案手续。因两个女儿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法庭经审查后依法追加两个女儿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5月9日,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特殊的案情,吸引了不少群众前来旁听。法庭上,针对母亲的诉讼,子女们 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大儿子说,其一直都在尽赡养义务,当年父亲死后,是他一人安葬的,并且兄妹四人还签有协议,约定母亲以后的生 养死葬归其弟负责。现在母亲要求赡养,那我们兄妹四人都应尽赡养义务。

  小儿子则说,自己已为母亲盖好了房子,现在房子破损,兄妹四人都有义务修缮,不能让自己一人出钱。母亲因病所 花的医疗费,兄妹四人应共同承担。

  “当年父亲死后是大哥安葬的,当时签的有协议,母亲的生养死葬都归弟弟管。再说,我们一没有让父母给我们盖房 子;二没有让老人帮忙带孩子、做农活;三也不继承父母遗产。所以,我们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赡养娘家老人 的事是娘家儿子的义务,与嫁出去的姑娘不相干,赡养应由儿子们负责。再说了,如果我们把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岂不会遭到 村里人的笑话,丈夫也不会同意。”两个女儿一番话下来,把应尽的义务推得干干净净。

  本案的主审法官、庭长彭志宏多次召集老人的四个子女进行调解,强调子女不论是男是女,对父母都负有不可推卸的 赡养义务,但兄妹四人仍未在如何赡养老人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明察断是非

  法庭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之美德,本案四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现原告已达90高 龄,且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其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请求,合情、合法、合理,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大儿子辩称由其 弟弟负责安排房屋居住,并负责照顾原告的理由与法律相悖,不予采信。另辩称原告死后由其弟弟负责安葬的理由,因其弟予 以认可,对此,予以支持。此外,其要求兄妹四人对原告的生活费共同负担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小 儿子自愿负担原告死后安葬费用,予以准许。原告的两个女儿辩称应由两个兄弟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与法相悖,不予采信。

  2008年6月20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四名子女轮流赡养老人,分摊黎老太因病所花的医疗费,并对其他事 项做了确定。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7月18日,为缓解双方矛盾,七方镇法庭又分别 给张家兄妹做了思想工作,宣讲法律,解疑释惑。2009年2月13日,庭长彭志宏告诉笔者,法庭在春节前对这起赡养案 子又进行了回访,目前,老人已得到妥善安排,四个子女则根据判决确定的事项履行各自的义务。

  子女均有赡养义务

  以往在农村有一种风俗习惯,赡养老人的事一般都由儿子负责,与女儿没有关系。那么,女儿究竟该不该尽赡养义务 呢?

  针对老百姓理解上的误区,枣阳市法院副院长向斌介绍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子 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 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 种种理由逃避义务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所以,农村的风俗习惯,认为 女儿不该尽养老义务的观点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 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 成病、残、死亡后果等情况。所以,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的,或者虐待父母的,还会构成犯罪,受刑事追究。

  一起养老纠纷暂时告一段落。值得欣慰的是,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了年迈母亲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可 以看到,赡养父母不仅是当儿子的责任,作为女儿也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更是法律的明文规 定,容不得随意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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