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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案“三大注意”

  文/吴海涛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因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此类纠纷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诉讼标的从几年前的数百元、上千元,上升到 以万元为计算单位;第二,被告通常否认存在宠物狗致人伤害的事实,而原告举证证明受害事实的发生又比较困难,审理该类 型案件的难度较大。

  遭受意外伤害之后

  针对此类伤害案件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大家遭受意外伤害时,在进行必要的伤口处理后 ,首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利用身边的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发生意外事故后,可以用带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MP3、MP4等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把现场的对话 、交涉、处理过程等记录下来。如果自己没有这些工具,也可以求助周围旁观人员。

  2.请求现场目击者留下联系方式

  发生意外事故后,要及时地寻求周围人的帮助,在接受别人帮助的同时,他们也成为事件发展过程的见证者,一旦不 能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请求他们作为证人还原事实。

  3.及时拨打110

  除非当时可以立即解决完毕的纠纷,或是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并保留下客观凭证,否则无论双方当事人协商得如何顺 利,都应当及时报警,请求警务人员进行相关调查。事后一旦发生争议,可以调取警方留档的相关报警记录、勘查笔录、询问 笔录等,作为诉讼维权的证据。

  提示:应尽可能地请求警方对了解事发经过的旁观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相关的询问笔录。因为随着事件的推移,证言 受干扰的机会就越多,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4.去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

  这样既可以保证治疗效果,也为被侵权人的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等留下客观的记录。一旦双方对侵害事实发生争议, 则就诊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提示:杜绝不使用门诊病历的习惯,也督促医务人员尽可能地完整记录就医过程,并保存好相关的就诊记录、医疗单 据。另外,一定要核实书写的姓名是否正确,如果有笔误,应及时更正,并加盖医院公章;在有曾用名、别名的情形时,尽可 能地用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接受医疗服务。

  诉讼前“三大注意”

  遇到纠纷后,大家最好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也可以请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组织调解。如果双方未能协 商解决纠纷,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宠物狗的主人列为被告。

  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代为饲养的情形,比如临时出差,把宠物狗委托朋友家寄养,在寄养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该 怎么办?这时候就可以宠物狗的实际管理人为被告。

  另外,如果伤害事故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以第三人为被告。

  2.有适当的诉讼请求

  在人身伤害纠纷中,通常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营养 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并非所有的纠纷中都存在这些赔偿项目,大家应当根据受伤害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

  3.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诉讼维权,必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一般可从两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一 是证明自己受到意外伤害的证据材料,如事发经过的录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就诊记录等;二是证明自己损失 程度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护理协议、误工证明等。

  提示:有些证据材料容易灭失,大家可向法院提起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即在法院正式受理原告的起诉之前申请法院调 取相关证据材料,从而避免因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安装在社区内的监控录像、即将远行的证人证言等, 都可在正式起诉前,先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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