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利才
1月12日,贵州关岭自治县坡贡派镇,赶场买东西的村民郭永华和郭永志因与人发生言语冲突,被派出所副所长张 磊当场击毙。19个小时后,安顺市政府迅速召开了一个没有任何案件细节的新闻发布会称,郭永志和郭永华因打架袭警并抢 枪被击毙。这一结论不仅引起家属的强烈不满,而且与多名目击者言辞截然相反,备受当地人质疑。(1月17日新华网)
警察出警处置一起极其普通的治安案件,竟然连续开枪打死两名当事人,十分不可思议。事后,当地政府在没有完成 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就作出“袭警抢枪”的结论,让人更加怀疑政府态度和公正性。据报道,公安部已派员抵达贵州,将介 入案件调查。我们期待在公安部官员的监督指导下,能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最终得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不过,面对此案,同时回顾越来越多的警察动用枪支击毙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事件当事人案件,我们不得不认真反思一 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遏止警察滥用枪支行为,该给警察使用枪支念念“紧箍咒”了。
我国法律对枪支的管理是绝对严格的,这不仅反映在严禁公民非法持有枪支上,而且也反映在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支上 ,甚至一度造成在面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时,警察都不敢开枪。因而,某地方主政政法的官员曾大声疾呼“警察要 敢于开枪”。尔后,不少地方为了维持良好的治安秩序,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公然打出“街头抢夺,当场击毙” 的类似横幅,特别是近年来在各地频发的劫持人质事件中,“劫匪被击毙”的消息不绝于耳,事实上警察在现场处置违法犯罪 事件时对开枪击毙越来越大胆。
然而,击毙事件多了,人们对警察开枪击毙的质疑也多了。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负隅顽抗,是不是都需要当场击毙呢? 这样的质疑不仅出现在劫持人质事件中,更出现在其他非劫持人质事件中,比如前不久的河南流浪汉袭警被击毙事件,就引起 了不小的风波。公众不明白,是否一定要当场击毙才能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当场击伤不行吗?毕竟那也是一条人命啊,何况 许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罪不至死,为什么不能在制止犯罪行为、保障人质安全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击伤制服,交由司法机 关来定罪判刑呢?
警察手中的枪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安全的。然而,如果没有法律的硬约束,警察扣动扳机的手一旦脱离法律的 规范,那警察手中的枪支并不比普通公民手中的枪支更安全。因为一般人手中的枪支一响,无论如何都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 法律制裁的,任何人在动枪前都要掂量掂量。而警察则不同,因为他们很容易披上合法的外衣,个人私利往往被执行公务所掩 盖,所以有时开枪是肆无忌惮的。很显然,果真如目击者所说的那样,贵州民警枪杀两村民的行为,就不仅涉嫌滥用枪支,甚 至涉嫌故意杀人。即使村民有袭警行为,恐怕也没必要直接对头部开枪,而且连开数枪?事实上,村民手中没有凶器,根本不 具备开枪的法定条件,更不存在当场击毙的合理性。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警察手中的枪并不必然被合法使用,从这些合法配备的枪支里射出的子弹也并非都代表正义。因 此,我们不能放松对警察枪支使用的管理和约束,不能对警察权力滥用放松警惕性,否则将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切不可再 鼓励“警察敢于开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