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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应是官员的职业特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4日16:16  法制与新闻

  刘武俊/文

  据报道,在今年召开的山西省检察长会议上,传达了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此前对检察工作作出的指示,张宝顺要求进 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强调增强各级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笔者深感张宝顺同志有关干部要敬畏法律的观点非常中肯 ,此言不仅进一步指出法律赋予了官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强调敬畏法律理应成为官员的职业特质,也应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因为只有从内心敬畏法律才能真正崇尚法律。

  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理应成为敬畏法律的楷模。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 官员的迷信之风颇为盛行,官员迷信的例证在现实中可谓层出不穷。少数官员不是敬畏法律,而是敬畏鬼神、敬畏风水。据观 察,痴迷于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动的官员大多有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之嫌,这些人将迷信作为自己的“护官符”。

  官员们是否应当扪心自问:我们该对什么执著?该对什么虔诚?该对什么敬畏?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官员首要的应当是对法律的敬畏。敬畏法律,是因为法律作为限制公权力的利器,是约束官员恣 意妄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枷锁。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依法行政、 依法决策、依法领导应当是各级官员必须恪守的法治信条。将依法治国的第一要义理解为“依法治民”,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内涵的严重误读。

  敬畏法律,是因为法律是值得我们敬畏的。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性的恣意、贪 婪、自私等缺陷无法完全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还需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或规 训。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司法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法律的视角看,现代公民是崇 尚法治和尊重法律的文明人,具有敬畏法律和享受法律文明特质。倘若人类失去法律,正义的最后防线将不复存在,人类社会 各种纠纷的解决将变得极其艰难,最终将诉诸暴力、武力乃至战争,暴力、暴民和暴政的出现将是难以避免的,而暴力的肆虐 、暴民的得势和暴政的得逞对于任何一种正常运作的社会形态都将构成致命的戕害乃至灾难。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 明,法律意味着秩序,法律维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

  我们沐浴着法律的阳光,也得正视、迁就法律的阴影;我们享受着法律带来的安宁、秩序、权益等福祉,同时也要为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付出必要的代价,更要忍受或承受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和约束乃至对自己无视或规避法律之后果的惩罚及 制裁。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则是万万不可的。法律既是人类自我约束的“枷锁”,同时也是彰显人类文明的“花环” 。

  由此,人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律的确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共栖体,法律堪称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拥有的相对而言 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而,现代公民对法 律应当持有一种敬畏之心。

  而官员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特殊公民群体,更应当敬畏法律。因为只有敬畏法律才能崇尚法律,敬畏法律才能敬畏责 任。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期望“敬畏法律”成为全体官员乃至全社会的基本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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