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最大战略物资走私案揭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17:14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张国强/文

  以纪钢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走私犯罪集团在走私镁砂过程中,创造了全国走私涉税数字之“最”,该集团走私国际市 场紧俏的镁砂次数达233次、走私镁砂38万余吨、偷逃税款高达3500余万元人民币、偷逃镁砂出口许可证招标费和资 源保护费约1.3亿元人民币。

  走私次数惊人,偷逃税款惊人,此案也因此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海关总署联合督办案件。

  2009年4月,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纪钢等24名被告人涉嫌走私普通 货物犯罪案件。在历时5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辩激烈。

  2010年3月29日上午10时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长达143页、近8万字的判决书,对纪纲为首的走私 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4名被告人长期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构成走私犯罪集团,以“假内 贸、实外贸”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镁砂,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走私 集团首要分子纪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两年 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国际战略物资镁砂成走私“抢手货”

  镁砂是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高纯镁等镁制品的俗称,是由菱镁矿经煅烧生产而成的初级产品。镁制品是冶炼行 业不可或缺的耐火材料,广泛应用于建材、有色、汽车、环保、航空、航天、医药、农牧业等众多领域,小到制作豆腐用的凝 固剂,大到“神舟五号”航天飞船;从农业生产用的镁肥,到钢铁冶炼炉内壁的耐火砖乃至人们开的汽车,镁化合物和镁合金 等无处不在,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

  由于镁是最轻的金属结构材料,镁合金的强度比钢高,导热导电性能好,易加工易回收,被誉为21世纪绿色工程材 料。由于它在航空、航天、汽车、环保等方面显示出其他材料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更使其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战略物资。 辽宁省的菱镁矿占我国总储量的85%,占世界已探明储藏量的约20%。

  由于镁砂矿形成周期长、不可替代、不可再生,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镁砂出口实行招标许可证管理,镁砂出口 需要通过竞标取得出口配额许可证,交纳许可证配额招标费,交纳资源保护费,并经商品检验,向海关申报出口。

  2007年6月1日,我国对部分规格的镁砂开始征收5%—10%的出口关税。正是由于镁砂在国际市场的紧俏, 致使走私犯罪分子看中了镁砂走私的独特价值,纪钢走私犯罪集团应运而生。

  纪钢原是国家公务人员,后“下海”经商,并在香港取得了姓名为张天祥的香港居民身份。成为香港居民后,纪钢和 魏某某在香港登记注册了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纪钢成为该公司的董事。当纪钢了解到国际市场镁砂行情走俏,而国家 对镁砂实行限制出口的情况,为追求非法利润,纪钢开始组织犯罪集团走私美砂,选择大连市的庄河港为走私“基地”。其走 私的高峰时期为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

  走私集团内部管理类似“公司化”

  纪钢作为走私集团的“老大”,极具头脑,他对走私如何规避风险经过一番精心策划。为使大规模走私活动保持连续 性,纪钢走私集团实行了严密的公司式管理制度,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从事走私活动。何为“假内贸,实外贸”?大 连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验军解释道,走私分子在国内港口以内贸运输的名义装运镁砂,并以此应付海关、海事等监管 部门的检查。随后利用我国海岸线长的客观条件,让走私船舶在公海海域转换内外贸标识,再直接将镁砂偷运到境外港口。

  纪钢作为走私集团组织者,公开购买、租赁船只,对外以“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 ”等公司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9名主要成员设立了一定的层级关系。

  纪纲对走私集团内部骨干成员进行合理分配、各司其职,并且要求他们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按照纪钢的安排,有成 员专门负责办理组织装运镁砂,向港口、海事部门伪报运输货物名称及目的港;有专人负责办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续和外籍证 书延期手续;有专人负责维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负责调配船员及发放船员的工资 和劳务费,为走私船舶配送物资及油料等。另有专人负责走私集团的非法所得,记录收支流水账目,办理走私所得的外币结汇 ;支付走私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港口作业费用、境外船务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及发放集团成员工资。

  在纪钢出色的组织、指挥下,走私集团具备了“准”专业公司的水准,运转流畅,行动便捷,几年之中便暴利归仓。 为使集团获得更大的发展,纪钢根据骨干成员所起到的作用,以高额的“工资形式”分配走私的非法所得,甚至为几个主要成 员提供了住房,承诺再为其工作10年就将住房赠送。

  绿色工程材料如此“漂移”

  纪钢走私集团的走私行动如何使“内贸”在公海摇身变成了“外贸”? 从走私集团成员郑展宇、林勇的供述可见 一斑。

  每次走私行动开始后,先由纪钢联系镁砂货源,再交由亲信负责将镁砂从产地运输到庄河港码头,由专人在码头接货 ,记载货物数量,办理在港口的装货手续,交纳港杂费。有成员将有关港口的单据用来在庄河港报单,单据上写的品名“方解 石粉”。由于真正的目的港是到国外的某目的港,就要根据该航程,编造一个与国内相近航程的目的港,而向国内港报目的港 和运单、交接单等上面出现的是假目的港。这期间,有专人负责盯防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可疑”车辆是否出现。

  待办理完假内贸手续后,装载镁砂的船舶启航前,有成员才告诉船长货船实际是到国外某个港口,把在国外船级社办 理的船舶外籍手续送到船上,其中的离港证是用来到国外报港的,写有外籍证书的船名及目的港是真实要去的目的港。船舶行 驶到公海时,船长按照走私集团成员的“指示”,更换成某国船旗、船名。到达国外目的港后,境外代理用专业语言告诉船只 的到港计划、靠泊计划。再由走私集团成员告诉船长锚地经纬度和与国外代理对讲机联系的频道,在境外卸货离港后,境外代 理给集团成员一份离港报告。

  一次走私镁砂活动就这样周密地由内海到公海再到国外某目的港完成。船员返回庄河港后,再照此开始新一轮的走私 活动。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走私不断成功,财大气粗的纪钢过于相信自己的财力和能力,认为自己有能力规避风险,更 相信自己能够化险为夷。在联系货主走私镁砂时,纪钢向货主收取每吨40至120美元的费用,并口吐狂言地向走私镁砂的 货主范某、石某等承诺,如果自己负责走私运输的镁砂被海关等执法部门扣押,他将按照国内市场价格赔偿走私货主的经济损 失。

  走私大案侦破国际市场镁砂价涨

  纪钢走私集团明知国家从2007年6月1日起对镁砂实施限制出口并征收出口关税后,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和增 加运输能力,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新购买和租赁了5艘船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走私 镁砂达233次,偷逃应交税款高达3500余万元,偷逃镁砂出口许可证招标费和资源保护费约1.3亿元。

  由于走私分子大规模地向境外走私,大量镁砂被走私犯罪分子以低廉的价格通过非法渠道销往境外,导致镁砂的国际 市场价格一度不断下滑。国内一些经营镁砂的企业与境外客户的订单被走私分子以低价格抢走,使合法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同时,镁砂走私出口引发了市场的无序竞争,极大地冲击了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间接导致我国镁砂矿资源遭到 破坏性开采。

  大连海关缉私局经过侦查,于2008年5月破获了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案,纪钢走私集团的成员大多落入法网, 部分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也因涉嫌走私犯罪被绳之以法。据媒体报道,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此案过程中,辽宁 地区的应证镁砂出口量明显增加,镁砂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上扬态势,连续两年持续走低的镁砂出口卖价出现恢复性反弹,辽 宁的镁制品企业的订单明显增加。

  法庭争辩: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009年4月7日—13日,纪钢等24名被告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其庭审场面相当“壮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803专案公诉组6名检察官在汪洋副处长的带领 下一字排开端坐于公诉席;由22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成员,分三排就坐于辩护席;被告人的亲友和关注此案的旁听群众 ,将能容纳百人的法庭坐满。

  检察官们对120余册侦查卷宗、近59万字的审查报告、繁杂的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及相关规定已经了 然于心,他们在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出周密的答辩提纲和应对策略。

  在法庭5天的连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纪纲等人是单位走私犯罪还是走私犯罪集团,范大利、姜冬等人是个人犯罪 还是单位犯罪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被告律师认为,纪钢是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多名 被告人为他工作。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公司,涉案的走私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在香港的账户及在大连 设立的离岸账户内,主要用于购买船舶、支付船员工资,属于公司经营。纪钢等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走私犯罪,而不是走私犯罪 集团。

  检察机关认为,纪钢等9人构成走私犯罪集团,而非单位走私犯罪,纪钢是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规定:单 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认定。而构成单位犯罪必须符合4个条件:单位应为合法设立;实施犯罪的决定是由能代表单位意志的决策机构或负责人作出 的;实施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大连市优秀公诉人、主办检察官张验军,以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多媒体示证技术,结合纪纲走私案件事实, 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做了详细阐述。

  他指出,虽然纪钢等人以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之名对外从事 走私活动,但是,纪钢在香港没有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取得业务收入,仅是利用在香港设立的账户收转其走私 镁砂的非法所得、支付走私镁砂的相关费用等。同时,从证据来看,纪钢等人购买或租赁船只是为了进行非法营运活动。20 07年6月至2008年5月,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230多次,从纪钢以未经合法设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名 义从事走私活动,其主要业务为走私且违法所得均归其个人所有,结合纪钢等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及经营 状况等因素,可以认定纪钢等人是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随后,张验军从本案的走私犯罪集团成员构成,组织分工、组织联系,层级关系,以及走私方式、走私规模等方面, 用详实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指控的9名被告人形成了走私犯罪集团,提出了依据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犯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量刑建议。

  正义的宣判

  2010年3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纪钢于2003年至2007年5月间,在明知 国家对镁砂实施限制出口的情况下,先后组织被告人郑展宇、林勇等人,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向境外走私出口镁砂。

  2007年6月1日,我国对部分镁砂征收出口关税后,被告人纪钢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在庄河港继续以“假内 贸、实外贸”的方式走私出口镁砂,进而形成了以被告人纪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郑展宇、林勇、洪向明、魏连义、李境波、 安国维为主要成员,被告人刘海梅、郑彤为成员的走私犯罪集团。

  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纪钢走私集团在辽宁省庄河港码头等地,向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韩国 等地走私镁砂等货物合计38万余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钢、郑展宇等9人长期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构成走私犯罪集团,该走私集团违反 海关法规,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等货物;被告人范大利、石燕等人 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伙同姜冬等被告人,以同样方式违反海关法规,从事走私活动,2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 货物罪。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走私集团首要分子纪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走私集团的其他6名主犯、2名从犯、范大利等3名货主及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等,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涉案款物及走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E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法制与新闻

相关链接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