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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称被告家属曾夹带纸条串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0:41  西部网

  从最初的5名被告,到后来的9名被告,几乎都在公安机关做了有罪供述。事实上,9名被告中,只有贺玉山和陈培峰 (朱继锋表弟)两人,始终没有供认犯罪。陈在2007年6月11日已羁押满6年,被“刑满释放”,如今仍在上访,“讨要清白”。

  第一次开庭时,朱继锋曾当庭出示一件血衣,向法官陈述说是被刑讯殴打的证据。而王宏仁也曾在3次开庭中向法官出示自己掉落的牙齿。

  2010年8月,王宏仁、贺占胜以及另外4名被告人,分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们都称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了逼供,都说曾遭遇“大雁南飞”、“二郎担山”等“刑讯姿势”的折磨,其中的细节描述基本相同。

  6名被告人都称自己曾被殴打得无法忍受,试图自杀过。王宏仁说自己曾试图以头碰撞铁柜,贺占胜则说自己曾在上厕所时,试图滚下楼梯。

  但所有这些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并未被法院认定。榆林中院在第三次一审判决中称:“(被告人)辩称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对其刑讯逼供之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榆林中院的罗岚检察官,在2005年前一直任此案的公诉人,她表示,被告人虽多次称遭受刑讯逼供,但检察院几经调查,包括找到同监室的人来证明,查看了他们进看守所时的身体检查笔录等,并未发现相关证据。

  证人“反水”

  另外,除了被告人翻供,此案中,关键证人孙长国的“反水”,也给案件平添“尴尬”。

  孙长国在2001年4月24日被办案人员带走询问,并在4月25日和26日做出3份笔录。笔录中,孙称自己当天买药回来,看见朱继锋等人打高怀堂。

  但孙随后就向检察院控告,称自己被公安局带去57个小时,连夜逼问,曾被用“铐子铐”、“抽耳光”,只好捏造了目击现场的情节。并称自己当天帮别人修完拖拉机后,一直和朋友在家喝酒。在2001年6月,孙还曾给被告人家属贺美玲写过一份自己“被逼迫”的证明。

  孙长国自己推翻的笔录证言,在第一次一审判决中,未被采用。法庭认为:“此证言与各被告人供述吻合的情节有矛盾,孙长国后一直推翻该证言,故对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不予采信。”但是,这个证言在后来的3次一审判决中又被采用了。其中,榆林中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中认为:“虽然该孙后来又证明上述证明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取得,但同时承认后来的证明是被告人家属多次找他作的,故对其在公安机关作的证明予以认定。”

  办案人员:被告当年有串供 案子没问题

  对被告人指控曾遭受刑讯逼供,当年的办案人员并不吃惊。

  “被告人翻供很常见。”榆阳区公安局民警张某说。他认为这个案子没问题。“唯一的遗憾是我们破案时,距离案发时间长了,证据很难收集。不过我们后期做了大量工作。”他说。

  一个说法是,此案件发生后3个多月,发生了震惊一时的横山县马坊爆炸案。当时榆林地区的警力大量抽调去办这个案子,警力不足,导致了此案中一些证据未收集到位。

  张某还记得这个案子有“串供”。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在朱继锋被关押在佳县看守所时,朱妻曾捎去衣服,里边夹有纸条和布条,内容包括“3月24日白天你和某某等扎金花……下午一直在做饭,7点来了某某……”等内容。不过纸条和布条后来被截获,并未到达朱的手中。

  辩护律师吴文也记得这个情况。他说,虽然串供最终没有完成,但因为当事人家属的错误行为,使得案子更加复杂,也使得公安机关坚信朱继锋等人有罪。

  本报记者试图联系当年的另外几名办案人员,但他们大部分都已升至更重要的岗位,都对记者称自己不清楚此案。

  当年的检察官罗岚也认为此案并没有什么问题。8月20日,她告诉本报记者,后来因为被告人要求回避,她就没有再接手这个案子。

  “当时案件曾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了新证据,所以我们撤回了起诉。后证据补充回来后,又重新起诉。”她回忆说,案子在法院那边拖的时间比较长,但在检察机关、公安局这边没有超出期限。

  对证人孙长国的“反水”,罗岚说,这个人在推翻自己的证言后,公安机关找他做笔录,他说了句:“两边都是乡亲,我为了腾利身子。”这句话让她印象深刻。

  至于案件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罗岚表示,这都是检委会定的案子。意指案子最终起诉也是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案子侦查结束后起诉到法院,其实和我们公安机关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法院如果认为他们不构成犯罪,可以直接判决,现在拖了这么长时间,估计是法院也不能确定吧。”8月21日,榆阳区公安局政工科一位负责人说。 记者 江雪

  记者 江雪 崔永利

  历经9年,这起至少改变10个家庭(9名被告、1位被害人)、两个家族命运的“团伙杀人案”仍未查清真相,其间流逝的不仅是人的自由,也有程序正义应有之尊严。

  “朱继锋是我们看守所关押时间最长的嫌疑人了。”2010年8月,榆阳区看守所一位民警说。

  从2007年1月开始,“朱继锋团伙杀人案”中,陆续已有6名被告人走出看守所。他们或是已服满一审判决确认的刑期,如贺彬、陈培峰等,或是被一审确认无罪,如王宏仁、贺占胜。

  作为“主犯”的朱继锋从2001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此后历经检察院起诉,榆林中院4次一审,陕西省高院4次发还重审,案件尚未终审判决。迄今为止,朱已在看守所度过了从37岁到46岁的9年时光。

  2010年8月11日,一直由榆林市中院审理的该案,在榆阳区法院启动第五次一审程序。公诉方也从榆林市检察院改变为榆阳区检察院。“案子其实是降格处理了。”8月20日,榆林市检察院公诉处一位检察官说。

  超期羁押引起最高检关注

  “如果按照最近一次开庭算的话,羁押期限又快到期了。我们下个月就要发案件指示函,提醒法院案件即将超期。”8月20日,榆阳区检察院监所科副科长刘殿亮说。

  监所科负责监督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朱继锋作为犯罪嫌疑人,羁押长达9年,这在刘殿亮的印象中是比较罕见的。

  不过,他纠正了“超期羁押9年”的说法,解释说:“案件其实一直在间断性地延期。”

  刘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从起诉时算起,其时限应该是两个月再加45天。案子起诉到法院,期限一个月,审判再一个月,案情复杂的,延长45天。那么,朱继锋案这次启动第五次一审程序,从5月20日榆阳区检察院起诉算起,应该是在9月5日到期。

  纵观朱继锋案子,从每一次起诉,到法院二审发回,平均下来,这个程序大约要一年多时间。“案子在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没有超期。主要是省高院和中院对案子认识不一致,多次发回重审,所以一直到今天还没结案。”刘殿亮说。

  在不久前的全国清理超期羁押行动中,榆阳区检察院向上级汇报了这个案子。从2010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关注此案。如今每隔半个月,榆阳区检察院监所科就要向上汇报一次朱继锋案的进展。

  “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在看守所,不仅使当事人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未经审判,却长期失去人身自由,也给监所管理、司法资源等带来麻烦,所以,超期羁押一直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痼疾。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下大力气,在各地清理超期羁押。”说到此案,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在此案中,至今关押着的被告还有贺玉山。贺是朱的岳父。贺玉山从2005年12月被刑拘,至今羁押也已5年。另一名被告白光军,因有另案在身,如今在内蒙古服刑。

  区法院审杀人案 管辖引争议

  2009年12月,9名被告人分别接到榆林中院的开庭通知,称将在12月16日再次一审开庭。这是省高院第四次发回重审后,再次启动一审程序。但几天后,这一通知被撤销。榆林市中院和榆林市检察院“联合指定”案件交由榆阳区法院审理。

  2010年8月11日的庭审中,一开庭,律师就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辩护律师段平生提出,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在刑诉法第20条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

  “这起团伙杀人案,一直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次却交由区检察院公诉,区法院审理,这不符合法律关于杀人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段平生说。这位老律师曾在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参与过刑诉法的修改等调研工作。

  段平生律师搬出一个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立法的本意,是保证刑期比较高的案件能到高一级的法院审理。这个规定,也是对可能剥夺终身自由甚至生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审判的管辖要更慎重,以体现对生命权和人的终身自由权的敬畏。”段平生认为。

  西北政法大学一位刑诉法专家告诉本报记者,像这样指定到区法院审理,对被告人来说,将来上诉,就只能到中院。而中院过去曾4次做过对被告人不利的一审判决,并被高院发回重审。那被告人肯定不愿意。“这样,有可能把被告人得到二审救济的机会丧失了。”他说。

  但他也指出,案件交由榆林,就意味着案子可以“消化”在榆林。有知情者介绍,案子下放到区法院,而区法院的判刑不超过15年。这意味着案件降级,也意味着被告人可能得到较轻的刑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原则上要宣布无罪。但现实中,各地往往会选择做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这如今是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在有外部压力,既不允许判重刑,也不允许判无罪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这样一个选择。”北京大学刑诉法学专家陈瑞华教授谈到佘祥林等案时说。

  事实上,震惊一时的佘祥林案件也曾被下放到区法院审理。

  在8月11日的庭审现场,榆阳区政法委的一位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中院指定区法院审理,我们也没办法。”

  疑罪从无,说来容易做来难

  从2002年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到2008年11月作出第四次一审判决,虽然省高院每次发回重审的理由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榆林中院始终“不改初衷”,认为案件证据之间互相可以印证。

  一位知情者告诉本报记者,依照法律规定,案件每次发回重审,都要另外组成合议庭,而一个合议庭至少要3个人。这个案件几上几下,以致后来在榆林中院“都找不到法官组成合议庭了”。

  “判决书并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都是由审委会决定的。”知情者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朱继锋团伙杀人案”在2001年案发。当时,榆林中院院长丁成年刚刚到任。丁院长2009年底才卸任离开榆林中院。本报记者多次致电丁院长,希望了解朱继锋一案的相关情况,但他一直未予回应。

  2007年,在第三次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又上诉到省高院,这次,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宣炳昭、王政勋等3位学者代理了此案。

  依照当时的惯例,刑事案件二审都是书面审理,很少直接开庭。但因为此案案情复杂,陕西省高院刑庭的法官还专程到榆林,在本地开庭审理此案。

  “那次法庭效果很好。律师辩护很到位,还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一位辩护律师这样告诉本报记者。

  但当被告人和辩护人都以为法庭会直接改判时,案子却发回到榆林中院,开始了第四次审判。

  在2004年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审判长是雷建新法官。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的雷建新,刑事审判经验丰富。在这份裁定中,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雷建新从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调任榆林中院。2010年7月,被任命为榆林中院院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如果证据不足,无论有多大的嫌疑,也得疑罪从无。不过疑罪从无这4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旦法院认定无罪,那就意味着这是错案。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度。接下来的问题太多了。”一位榆林当地的资深司法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这位人士认为,如果省高院改判,榆林中院的压力就会少很多。但他也说,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高院很少直接改判,大多都会发回重审。

  “这是近年来司法环境并无好转的一个表现。”省高院另一位资深法官告诉本报记者。过去高院每年还会宣布几个无罪的案件,近两年来,越来越少。法官被要求“顾大局”,不能只依据法律的规定办事。

  “有罪或无罪,这其实是一个理念的碰撞。”这位熟悉此案的法官说。“刑法的本意不仅是追诉犯罪,也要保护人权。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应该疑罪从无。但在中国,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他认为,从这点上来看,本案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刑事司法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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