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邵女士在早高峰乘地铁时,被拥挤的人潮挤倒致腿部骨折,为此她起诉地铁公司要求赔偿6万余元。昨日,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邵女士的摔倒是他人推搡拥挤所致,但在早高峰时段,地铁公司应尽到比平时更多的保障义务却未尽职,因此判决地铁公司承担10%,即赔偿5136元。
右小腿骨折失去导购工作
39岁的邵女士是一名商场导购,去年10月31日早上7点40分,她在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乘地铁,因时值早高峰,进站的地铁还没完全打开门,正排队的邵女士即被后方人群拥簇着进入车厢,随即摔倒。
“右腿刺骨地疼,已经能明显看见腿部变形。”邵女士称,当时站台没有人维持秩序,躺在车厢里的她也没获得工作人员救治,地铁行驶到古城站时,乘客们将她抬到站台,古城地铁负责人和车站里的警察拨打120将她送至医院。
邵女士被诊断为右腿小腿骨折,右脚韧带断裂,手术后,腿部被植入多枚钢钉。邵女士称,现在她的脚仍旧肿胀麻木不能走远路,也不能下楼梯,因此不再适应每天要站上七八个小时的导购工作。
邵女士认为,自己正常购票并且排队上车,与地铁已经形成合同关系,但地铁公司却没有保障自己的安全,为此,邵女士起诉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并且要求地铁公司为自己提供一份工作。
地铁公司称其抢座位摔倒
地铁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邵女士的诉求,称邵女士当时是与其他乘客争抢上车抢座位,而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邵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此外,地铁公司当时也有多名安全员值守,但无法控制乘客瞬间活动,邵女士受伤后,地铁人员也拨打120,尽到了相关义务。
因此,地铁公司认为邵女士自己及其推倒她的第三人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早高峰时更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地铁公司应该尽到比平时更多的保障义务,地铁公司尽到了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被告的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乘客受伤后的救助,也包括提前对安全问题的预防,根据相关证据,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录像显示安全引导员并未完全履职,导致邵女士被第三人推倒,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为10%的相关责任。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5136元。
宣判后,邵女士表示上诉,地铁公司则表示不上诉。
追访
上下班途中受伤可进行工伤认定
庭审结束后,地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挤地铁受伤而找到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并不时常发生,但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很少。
法官表示,地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而确定,因不同的案件情况来看,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从10%—40%不等。
北京薪评律师所执行主任张韬律师表示,主张侵权责任时,乘客要证明地铁公司存在过错以及因此而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才能得到法院支持。乘客起诉地铁公司提供工作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在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因致残而对未来的赔偿。
此外,如果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原标题:早高峰挤地铁摔骨折 乘客诉地铁公司)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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