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璧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91起产品责任纠纷。2017年8月25日和8月26日,张某、郁某在被告重庆某超市璧山分公司处购买了“海天下巴沙鱼柳”若干,生产日期均显示为“2017年8月7日”,保质期为3天。后经朋友指点上网查询得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
受理案件后,璧山法院高度重视,该院民一庭庭长任玉海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及涉案商品的生产商,通知他们到法院来,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他们沟通。被告陈述是因为员工工作失误导致标签错误,购买的巴沙鱼柳并没有超过有效期,它的保质期是十二个月,愿意补偿原告因购买的巴沙鱼柳造成的经济损失。了解到被告的调解意向后,承办法官弋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各方释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前国家的诚信政策、法院执行力度,相关司法判例,协助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就数额达成一致,原告并当庭归还了购买的巴沙鱼柳。
此次91件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处理不当,容易给被告企业带来不良影响。该院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审理方式,集中送达给当事人,同一被告的不同案件集中排期,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实现了小额诉讼案件“快收、快审、快结”,极大地节省了诉讼资源,同时又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受理案件后,璧山法院高度重视,该院民一庭庭长任玉海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及涉案商品的生产商,通知他们到法院来,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他们沟通。被告陈述是因为员工工作失误导致标签错误,购买的巴沙鱼柳并没有超过有效期,它的保质期是十二个月,愿意补偿原告因购买的巴沙鱼柳造成的经济损失。了解到被告的调解意向后,承办法官弋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各方释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前国家的诚信政策、法院执行力度,相关司法判例,协助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就数额达成一致,原告并当庭归还了购买的巴沙鱼柳。
此次91件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处理不当,容易给被告企业带来不良影响。该院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审理方式,集中送达给当事人,同一被告的不同案件集中排期,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实现了小额诉讼案件“快收、快审、快结”,极大地节省了诉讼资源,同时又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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