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亲属多少钱会被追究刑责?男子“转”走小姨2067元自首后被拘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李小波 杨兰)偷拿亲属的钱也是盗窃犯罪。青山一26岁男子,因用亲小姨的手机支付宝转走2067元现金,被青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月5日,青山区法院公布这起案情,法官以案说法,解释盗窃亲属2000元钱就可以被判刑。
孔某家住青山,今年26岁,张女士(化名)是他亲小姨,因此,他经常去张女士家玩。由于是亲戚,张女士也就没在意孔某行为,手机随意放在家中,自己去忙家务。
她并不知道,孔某已经获悉了她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2018年10月27日、11月19日、11月20日,孔某在小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她的支付宝,从与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采取转账及消费的方式盗走人民币2067元。
张女士发现钱财被盗后立即报警,2019年1月20日,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女士表示谅解孔某行为。而在2017年,孔某曾因先后两次盗窃他人支付宝内钱财的行为被判拘役4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孔某具有前科劣迹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孔某刑罚,并处罚金。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孔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案办案法官说,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湖北地区标准),就构成犯罪,虽然本案盗窃对象张女士系被告人孔某亲属,但因为犯罪金额达到了犯罪标准,也要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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