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判决结果 律师质疑再审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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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20: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两种判决结果 劫持人质事件的第二天,王刚被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被逮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将王刚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王刚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
这份判决书送达后,王刚服判,而金水区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书随即生效,王刚也返回家中。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劫持人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多月里,李帆被要求反复写了多份“深刻”的检查,还被羚锐大厦以造成损失为由,罚款2000元。 提起此事,羚锐大厦总经理认为:“这个处罚是象征性的,大厦的损失远不止这么多。如果员工都像这样对单位怀有一点情绪就拿刀绑架,我们还怎么管理?” 5月初,一封刑事申诉状递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诉人为羚锐大厦。 羚锐大厦在申诉状中称:“一个员工或家属,因对单位怀有某种情绪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却又不被判处应有的刑罚,法律的公正性何以体现,公民的人身安全又如何赖以保护……王刚与警方对峙长达三四个小时,其实施绑架的态度是坚决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绑架案给宾馆造成经济损失60多万元……法院判处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属不当,是错误,我们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5月21日下午,王刚陪同怀孕3个月的妻子去超市买食品,并送她回了家。其后,还等着王刚回来吃饭的一家人就联系不上他了。夜里12点,法院电话告知,王刚被逮捕。 8月17日,金水区法院认为王刚犯罪不属情节轻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第一份判决书,并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 前后不到半年的两个判决,从免刑责到10年刑期,这个变化,也引来了北京律师周泽的关注。 “有期徒刑十年,意味着王刚的罪行比强奸、杀人的很多情形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还要重,而他却根本没有对被劫持者造成任何伤害,而且被劫持者对王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也没有提出申诉。”周泽对再审判决难以理解。 律师质疑再审程序 “同一个法院先后作出两个判决,如何让人相信法院的哪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周律师当庭提出诘问。 王刚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郑州中院本来不准备公开开庭,但经过律师的竭力争取,终于同意在11月9日开庭审理。 开庭辩护中,周泽对一审法院的再审程序提出质疑:“此案的再审竟然是案外的羚锐大厦及该大厦的业主单位河南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办事处主任同时也是羚锐大厦老总)的申诉引起的。这与一对夫妻被法院判决离婚后第三人却以离婚判决错误为由申请法院再审一样荒唐!”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与一审判决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郑州信阳羚锐大厦和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的“申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本身程序违法。 羚锐大厦老总何明富则一再否认他们向法院提出过申诉,说大厦只是曾经给法院提交过一个情况说明。大厦的郑经理更是表示:“王刚判多少年,跟我们大厦有什么关系?我们怎么能去申诉他?法律基本常识谁都懂。” 那么,他们如何解释那份盖有羚锐大厦和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公章的申诉书?公诉人当庭对因何启动再审的说法是:一审法院是在法院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的。 周律师反驳:没有申诉,法院何来再审? 针对王刚案件,周律师更当庭提出质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而一审法院在原审判决已判处王刚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再审中改判被告十年有期徒刑,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 开庭审判中,另一焦点是王刚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对其刑罚的裁量标准。 周律师认为:王刚的主观恶意性较小,他劫持大厦员工时,还告诉此员工要委屈一下,回头请其喝酒。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而王刚劫持受害人主观上不是为了勒索财物,而是为了维护妻子生育的合法权益,是合法的诉求。 对此,公诉人则观点鲜明:虽然王刚为了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但他的行为方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界限。我们也很同情他,但法律是无情的。 周律师告诉记者:“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造成的后果相适应,相信任何稍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认为王刚的行为是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这样的犯罪行为更严重的行为,然而,他却被判处了比这些严重犯罪行为更重的刑罚,能说这是公正的吗?” 周律师的疑问,也是王刚家人挥之不去的疑团。目前,郑州中院尚未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上诉审判将走向什么方向?他们在翘首以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