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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专家详解流氓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18:18 周末

   -本报记者 周 益

  当年迟志强因流氓罪而锒铛入狱,多年以后,人们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却已经找不到那条流氓罪,那流氓罪到底去哪了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告诉记者,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在当时,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个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民间就有人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这样的说法。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变化和发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修订后的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2002年的《新编实用刑事法手册》中,记者看到,原有的流氓罪如今是这样分解的。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订后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原流氓罪中分出而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加强了对妇女人格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猥亵儿童罪。在原刑法中,猥亵儿童的行为一般按流氓罪处理。而修订刑法将猥亵儿童罪单列出来,突出了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聚众斗殴罪。该罪是指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单列一条作为独立的罪名。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4.寻衅滋事罪。该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也是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的一种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聚众淫乱罪。该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是流氓罪分解后新增加的罪名。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后

  这一组稿件,讲述的是二十多年前的往事。时过境迁,许多当事人的记忆已经模糊。我们的记者小组,花费了大量精力,采访追踪查档,试图还原当年这个轰动全国的“大案”的来龙去脉。那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我们要和读者一起来重温这段历史?究竟是什么触动了我们的神经?

  说白了,源自我们对时下最火爆的“艳照门”的冷静反思。迟志强的故事,不仅仅是孤立的个案,它是一个时代的集体记忆。朝花夕拾,相信读者一定会和我们一样感慨万千。这二十多年,我们学会了生活,学会了宽容,学会了克制,尽管或多或少我们都交过“学费”。

  走好每一步,每一步都走好,多么简单,又多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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